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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503507260 號
要旨
民法第 1064、1065 條有關認領之規定,均係就男性以自身之精子與生母之卵子以自然受孕方式所生非婚生子女間親子關係而為規範,爰國人透過人工生殖以「A 卵 B 生」方式所生子女之情形,非屬民法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
主旨
有關國人與其在國外透過人工生殖以「A 卵 B 生」方式在臺所生子女,是否可依現行我國民法規定建立親子關係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5 年 6 月 22 日台內戶字第 1150242316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61 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第 1063 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係就男女成立之夫妻關係,具有自然受孕能力下,妻自夫之受胎懷孕並分娩所生子女所為之規定。又第1064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上開第 1064 條準正及第1065 條認領,均係就男性以自身之精子與生母之卵子以自然受孕方式所生非婚生子女間親子關係而為規範,爰貴部來函說明二所示 2種國人透過人工生殖以「A 卵 B 生」方式所生子女之情形,尚非屬民法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至於該 2 種情形,是否適用或類推適用人工生殖法?或有需要另增修人工生殖法及其相關規範,因涉該法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權責,建請徵詢該部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