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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十二節 居間

§ 565–57511

566報酬及報酬額
  1. 如依情形,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2.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567居間人據實報告及妥為媒介義務
  1.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2.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572報酬之酌減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575隱名居間之不告知與履行義務
  1.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
  2.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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