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74 條(居間人無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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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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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74條規定,居間人就其媒介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故將款項交付仲介原則上不生清償效力。
Q · 把錢交給仲介,算不算付給對方了?
原則上不算。仲介無受領給付權
依民法第574條,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原則上沒有替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的權限。也就是說,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仲介另取得書面代理授權,否則把錢交給仲介,在法律上並未對交易對方完成清償,原本的付款義務仍然存在。這正是房仲業強制使用履約保證帳戶、網拍發展第三方支付的根本原因。
深度解讀
想像你透過房仲找到一間房子,仲介帶你看屋、談價、撮合成交。然後屋主說「錢直接交給仲介就好」,你照做了。三個月後屋主說:我沒收到錢。這時你才知道,你的錢可能根本沒進屋主口袋。574條就是為了避免這種事的根源規定:居間人(仲介)原則上沒有「替當事人收錢付錢」的權限。他的工作就是「牽線」,不是「過手」。除非當事人特別授權,否則仲介手上的錢,法律上不算是「交給對方」了。這條看起來很冷門,但它劃出一條你跟仲介、和對方之間的金流安全線。很多房屋糾紛、商品買賣糾紛的源頭,都是當事人沒搞清楚這條,把錢匯給中間人就以為自己付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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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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