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重點摘要民法第573條規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婚友社不得透過訴訟強制收取婚姻仲介尾款,但已付款項不得請求返還。
Q · 婚友社介紹成功來要尾款,可以不付嗎?
可以,依民法573條婚姻居間報酬無請求權
依民法第573條,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意思是業者就算介紹成功,也不能透過訴訟強制你付尾款,到庭主張本條法院會駁回其請求。但本條只擋追討、不擋返還:已經付出去的錢原則上要不回來。決策關鍵點在「還沒付」的時候。
你付錢給婚友社介紹對象,最後牽到線結婚了,業者來收尾款。你心裡有個聲音說「該付」,但法律給你一個你完全不知道的選項:你可以不付,而且對方告你也告不贏。這條的設計很特別,它沒有禁止婚姻介紹這個行業,但它把「報酬請求權」這把刀從業者手上拿走了。意思是:你願意付,付了就付了,不能反悔要回來;但你不付,對方在法律上拿你沒辦法。這是「自然債務」的經典案例,債存在,但不能強制執行。很多人被婚友社追討尾款追到怕,乖乖匯錢,他們不知道自己手上握著一張「我可以不付」的牌。
民法第573條為婚姻居間報酬的特別規定:因婚姻居間(媒合婚姻)而約定報酬者,報酬請求權自始不存在,屬「自然債務」。債務在法律上存在但不得強制執行,業者不能訴請給付,當事人亦不得以契約排除本條適用。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在民法第573條面前沒用。這條是強制規定,當事人不能用合約排除。就算簽的是『放棄主張573條權利』這種條款,該放棄條款本身也無效(民法第71條,違反強制規定的法律行為無效)。實務上法院幾乎都站在消費者這邊,因為本條立法目的就是不讓婚姻變成商品。
原則上不行。573條的設計是『不能請求,但已給付不得請求返還』,這是自然債務的特性。除非能證明對方有詐欺、廣告不實或服務內容嚴重不符,才可走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詐欺撤銷。要回錢的關鍵不在573條,而在服務有沒有瑕疵。
傳統媒人禮屬民俗給付,性質上是贈與不是報酬,不適用573條。但若事先約定『成功就給多少』,就落入婚姻居間報酬範疇,媒人不能事後追討。差別在『事前約定價碼』還是『事後包紅包感謝』。
可以。民法573條使婚姻居間報酬成為自然債務,業者訴請給付會被法院駁回。
婚姻居間報酬無請求權的規定,把婚姻仲介尾款變成你想付才付的自然債務。
債務在法律上存在但不能強制執行,債權人不得訴請,債務人已自願給付者也不得請求返還。
一般居間(566條)報酬可訴請;婚姻居間(573條)報酬無請求權,且不得以契約排除。
保留合約與付款紀錄,回函主張573條,若提告到庭出示合約,法院會駁回對方報酬請求。
回一封存證信函,明確援引民法573條聲明報酬無請求權,多數業者會就此停手。
走消保法或詐欺撤銷,蒐集廣告不實、介紹對象條件嚴重不符的證據,而非主張573條。
本條使尾款報酬無強制力,無論金額多少都不得訴請;決策重點不在金額而在是否已付款。
一般居間566條可訴請報酬;婚姻居間573條無請求權,不得訴請也不能用合約排除。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其約定無效。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立法理由本條立法原意,係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有害善良風俗,故不使其有效。惟近代民間已有專門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而酌收費用之行業,此項服務,亦漸受肯定,為配合實際狀況,爰修正本條為非禁止規定,僅居間人對報酬無請求權。知已為給付,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其約定無效。
本條立法原意,係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有害善良風俗,故不使其有效。惟近代民間已有專門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而酌收費用之行業,此項服務,亦漸受肯定,為配合實際狀況,爰修正本條為非禁止規定,僅居間人對報酬無請求權。知已為給付,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