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73 條(婚姻居間之報酬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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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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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73條規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婚友社不得透過訴訟強制收取婚姻仲介尾款,但已付款項不得請求返還。
Q · 婚友社介紹成功來要尾款,可以不付嗎?
可以,依民法573條婚姻居間報酬無請求權
依民法第573條,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意思是業者就算介紹成功,也不能透過訴訟強制你付尾款,到庭主張本條法院會駁回其請求。但本條只擋追討、不擋返還:已經付出去的錢原則上要不回來。決策關鍵點在「還沒付」的時候。
深度解讀
你付錢給婚友社介紹對象,最後牽到線結婚了,業者來收尾款。你心裡有個聲音說「該付」,但法律給你一個你完全不知道的選項:你可以不付,而且對方告你也告不贏。這條的設計很特別,它沒有禁止婚姻介紹這個行業,但它把「報酬請求權」這把刀從業者手上拿走了。意思是:你願意付,付了就付了,不能反悔要回來;但你不付,對方在法律上拿你沒辦法。這是「自然債務」的經典案例,債存在,但不能強制執行。很多人被婚友社追討尾款追到怕,乖乖匯錢,他們不知道自己手上握著一張「我可以不付」的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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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