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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486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婚姻媒合性質

主旨

關於婚姻媒合之性質,查民法第 573 條於 88 年 4 月 21 日修正公布並自 89 年 5 月 5 日施行後,以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之行業,居間人對報酬無請求權,惟如已為給付,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故以營利為目的而營婚姻介紹者,與該法條規定並無牴觸,如無其他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限制,尚非不得作為商業經營,而納入商業法令予以管理,業經本部 91 年 12 月 13 日法律字第 0910048362 號函釋明在案。請查照。

說明

復 貴部 94 年 12 月 9 日台內戶字第 0940067046 號函。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400486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8 日發布,要旨:有關婚姻媒合性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