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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一章 通則

§ 757–7649

761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1. 動產物權之讓與,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2.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3.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764物權之消滅-拋棄
  1.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2.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3.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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