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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民法763物權之消滅-所有權以外物權之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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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2. 2.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63條規定,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與以該物權為標的之權利歸屬同一人時,其權利因混同消滅,但存續有法律上利益者準用第762條但書不消滅。

Q · 我的地上權被我自己買回,設定在這個地上權上面的抵押權會消失嗎?

會因混同消滅,但若對你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則例外保留

依民法第763條,當一個限制性物權(如地上權)與以該物權為標的物的另一權利(如設定在地上權上的抵押權)歸屬於同一人時,後者因混同自動消滅,不需另辦塗銷手續。但第763條第二項準用第762條但書:若該權利之存續對本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例如其上還有其他擔保權人),則例外不消滅。實務上判斷消滅與否,須調閱完整他項權利登記確認,不能憑直覺。

白話解讀

你跟銀行借錢買房,房子設定了抵押權給銀行。有一天銀行倒了,清算中這間房子的所有權被判給了你(原本的欠款人)。那個設定在你自己房子上的抵押權,會瞬間消失。這就是「混同」:當一個「限制別人東西的權利」(抵押權、地上權、典權)跟「那個東西本身」掉到同一個人手上,這個限制性權利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法律讓它自動消滅。你不用去辦塗銷,它自己會消失。但有個重要例外:如果這個權利的存續對你或對第三人還有法律上的利益(例如你上面還有二順位抵押權人),它就不消滅。很多人不知道這條,在買賣中吃了悶虧:本來以為某個地上權會因混同消滅,結果因為第三人利益的例外,它活得好好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763條為物權混同的補充規定:當一個限制性物權(如地上權、抵押權),與以該物權為標的物的另一權利(如設定在地上權上的抵押權、設定在抵押權上的權利質權)歸屬於同一人時,後者因混同而消滅;但依準用第762條但書,若該權利之存續對本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則不消滅。本條與第762條(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構成台灣物權自動消滅機制的完整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一胎抵押權人,後來買下了抵押物,那個抵押權真的會消失嗎?

原則上會,但要看後順位有沒有其他抵押權人。如果你是唯一抵押權人,抵押權混同消滅,得到一塊乾淨的所有權;但若有二胎、三胎抵押權人存在,依762條但書法理(763條準用),一胎抵押權必須繼續存在,否則順位地位會白白被二胎取代。實務上取得不動產第一件事是調閱完整他項權利登記,確認混同效果是消滅還是存續。

Q2繼承到有地上權的土地,需要去辦塗銷嗎?

若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人因繼承歸於一人,混同在繼承發生瞬間自動生效,地上權消滅;但登記簿仍會顯示其存在。為使登記與實際一致,建議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混同塗銷登記。不塗銷不影響混同效力,但未來出售時買方會要求先塗乾淨,不如趁繼承登記時一起辦。

Q3民法763條是什麼?

規範限制性物權與以該物權為標的之權利歸於同一人時因混同消滅,並準用762條但書設例外,是物權自動清理機制的補充規定。

Q4什麼叫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

指以某個限制物權再設定的權利,例如設定在地上權上的抵押權(權利抵押權)、設定在抵押權上的權利質權,是權利上之權利。

Q5762條和763條差在哪?

762條是所有權與他物權歸一人時他物權消滅;763條是限制物權與其上權利歸一人時,上面那個權利消滅。

Q6混同和拋棄差在哪?

混同是歸於一人時自動消滅、不需動作;拋棄是主動放棄(764條),有第三人利益還須經同意。原因與效果都不同。

Q7怎麼判斷一個權利有沒有因混同消滅?

調閱完整他項權利登記 → 確認限制物權與其上權利是否歸同一人 → 盤點是否有第三人存續利益 → 無利益則消滅、有利益則保留。

Q8混同消滅後要怎麼辦塗銷?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混同塗銷登記,建議與繼承或移轉登記一併辦理,使登記簿與實際一致。

Q9繼承到地上權要做什麼?

若所有權與地上權因繼承歸同一人,地上權混同消滅;辦繼承登記時一併申請混同塗銷,最省事。

Q10怎麼證明權利存續有法律上利益不該消滅?

提出後順位抵押權登記、質權設定、其他連動權利存在的登記謄本,主張準用762條但書例外存續。

Q11763條混同 vs 764條拋棄哪個對我有利?

看目的:要清理無意義權利且自然發生,混同自動處理;要主動消滅特定權利則用拋棄,但有第三人利益拋棄須經同意。

Q12一胎抵押權人買下抵押物,二胎會升一順位嗎?

不會。準用762條但書,一胎為保護自身順位地位有存續利益,混同例外不消滅,二胎不會自動升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 762Art 763Art 764
適用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歸於一人限制物權與其上之權利歸於一人權利人主動拋棄物權
消滅原因混同(自動)混同(自動)拋棄(主動意思表示)
消滅之權利他物權以物權為標的之權利被拋棄之物權
例外保留存續有法律上利益不消滅準用762但書,同例外有第三人利益須經其同意
是否需動作是(拋棄行為)

Art 762

適用情形
所有權與他物權歸於一人
消滅原因
混同(自動)
消滅之權利
他物權
例外保留
存續有法律上利益不消滅
是否需動作

Art 763

適用情形
限制物權與其上之權利歸於一人
消滅原因
混同(自動)
消滅之權利
以物權為標的之權利
例外保留
準用762但書,同例外
是否需動作

Art 764

適用情形
權利人主動拋棄物權
消滅原因
拋棄(主動意思表示)
消滅之權利
被拋棄之物權
例外保留
有第三人利益須經其同意
是否需動作
是(拋棄行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第179条第2項(混同:所有権以外の物権及びこれを目的とする他の権利が同一人に帰属したとき、その権利は消滅する)
韓國민법 제191조(혼동:소유권 이외의 물권과 그 물권을 목적으로 하는 다른 권리가 동일한 사람에게 귀속한 때 소멸)
德國BGB § 889(外國土地上之權利不因所有權與權利同歸一人而消滅,與台灣相反)/ § 1177(抵押權混同轉為所有人土地債務 Eigentümergrundschuld)
法國Code civil art. 705(地役權因需役地與供役地歸同一人而因混同 confusion 消滅)/ art. 617(用益權因 consolidation 消滅)
美國Common law doctrine of merger of estates / merger of liens;Restatement (Third) of Property: Mortgages § 8.5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19 制定)

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181119 制定)

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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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63 條規定:「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