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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法 第 763 條(物權之消滅-所有權以外物權之混同)

  1. 1.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2. 2.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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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63條規定,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與以該物權為標的之權利歸屬同一人時,其權利因混同消滅,但存續有法律上利益者準用第762條但書不消滅。

Q · 我的地上權被我自己買回,設定在這個地上權上面的抵押權會消失嗎?

依民法第763條,當一個限制性物權(如地上權)與以該物權為標的物的另一權利(如設定在地上權上的抵押權)歸屬於同一人時,後者因混同自動消滅,不需另辦塗銷手續。但第763條第二項準用第762條但書:若該權利之存續對本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例如其上還有其他擔保權人),則例外不消滅。實務上判斷消滅與否,須調閱完整他項權利登記確認,不能憑直覺。

白話解讀

你跟銀行借錢買房,房子設定了抵押權給銀行。有一天銀行倒了,清算中這間房子的所有權被判給了你(原本的欠款人)。那個設定在你自己房子上的抵押權,會瞬間消失。這就是「混同」:當一個「限制別人東西的權利」(抵押權、地上權、典權)跟「那個東西本身」掉到同一個人手上,這個限制性權利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法律讓它自動消滅。你不用去辦塗銷,它自己會消失。但有個重要例外:如果這個權利的存續對你或對第三人還有法律上的利益(例如你上面還有二順位抵押權人),它就不消滅。很多人不知道這條,在買賣中吃了悶虧:本來以為某個地上權會因混同消滅,結果因為第三人利益的例外,它活得好好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763條為物權混同的補充規定:當一個限制性物權(如地上權、抵押權),與以該物權為標的物的另一權利(如設定在地上權上的抵押權、設定在抵押權上的權利質權)歸屬於同一人時,後者因混同而消滅;但依準用第762條但書,若該權利之存續對本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則不消滅。本條與第762條(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構成台灣物權自動消滅機制的完整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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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763條是什麼?

規定限制性物權與以該物權為標的之權利歸於同一人時因混同消滅,並準用762條但書設例外。

Q2物權混同需要辦塗銷嗎?

混同是自動發生的法律效果,不辦塗銷也已消滅,但建議辦混同塗銷登記讓登記簿與實際狀態一致。

Q3762條和763條差在哪?

762條是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763條是限制物權與其上權利(權利上之權利)的混同。

Q4什麼情況混同例外不消滅?

權利存續對本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時不消滅,例如後順位擔保權人存在。

Q5繼承到地上權要辦什麼?

若所有權與地上權因繼承歸同一人,地上權混同消滅,建議併繼承登記一起辦塗銷。

Q6權利抵押權會因混同消滅嗎?

設定在地上權上的抵押權,若抵押權人取得該地上權,抵押權準用763條混同消滅,但有利益例外。

Q7混同和拋棄一樣嗎?

不同,混同是歸於一人自動消滅,拋棄是主動放棄(764條),原因與效果都不同。

Q8混同消滅有時效嗎?

混同本身自動發生無時效,但衍生的塗銷登記、返還請求權適用一般15年消滅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762art_763art_764
適用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歸於一人限制物權與其上之權利歸於一人權利人主動拋棄物權
消滅原因混同(自動)混同(自動)拋棄(主動意思表示)
消滅之權利他物權以物權為標的之權利被拋棄之物權
例外保留存續有法律上利益不消滅準用762但書,同例外有第三人利益須經其同意
是否需動作是(拋棄行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179条第2項(混同:所有権以外の物権及びこれを目的とする他の権利が同一人に帰属したとき、その権利は消滅する)
🇰🇷 韓國민법 제191조(혼동:소유권 이외의 물권과 그 물권을 목적으로 하는 다른 권리가 동일한 사람에게 귀속한 때 소멸)
🇩🇪 德國BGB § 889(外國土地上之權利不因所有權與權利同歸一人而消滅,與台灣相反)/ § 1177(抵押權混同轉為所有人土地債務 Eigentümergrundschuld)
🇫🇷 法國Code civil art. 705(地役權因需役地與供役地歸同一人而因混同 confusion 消滅)/ art. 617(用益權因 consolidation 消滅)
🇺🇸 美國Common law doctrine of merger of estates / merger of liens;Restatement (Third) of Property: Mortgages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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