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63 條(物權之消滅-所有權以外物權之混同)
- 1.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 2.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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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63條規定,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與以該物權為標的之權利歸屬同一人時,其權利因混同消滅,但存續有法律上利益者準用第762條但書不消滅。
Q · 我的地上權被我自己買回,設定在這個地上權上面的抵押權會消失嗎?
依民法第763條,當一個限制性物權(如地上權)與以該物權為標的物的另一權利(如設定在地上權上的抵押權)歸屬於同一人時,後者因混同自動消滅,不需另辦塗銷手續。但第763條第二項準用第762條但書:若該權利之存續對本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例如其上還有其他擔保權人),則例外不消滅。實務上判斷消滅與否,須調閱完整他項權利登記確認,不能憑直覺。
白話解讀
你跟銀行借錢買房,房子設定了抵押權給銀行。有一天銀行倒了,清算中這間房子的所有權被判給了你(原本的欠款人)。那個設定在你自己房子上的抵押權,會瞬間消失。這就是「混同」:當一個「限制別人東西的權利」(抵押權、地上權、典權)跟「那個東西本身」掉到同一個人手上,這個限制性權利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法律讓它自動消滅。你不用去辦塗銷,它自己會消失。但有個重要例外:如果這個權利的存續對你或對第三人還有法律上的利益(例如你上面還有二順位抵押權人),它就不消滅。很多人不知道這條,在買賣中吃了悶虧:本來以為某個地上權會因混同消滅,結果因為第三人利益的例外,它活得好好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763條為物權混同的補充規定:當一個限制性物權(如地上權、抵押權),與以該物權為標的物的另一權利(如設定在地上權上的抵押權、設定在抵押權上的權利質權)歸屬於同一人時,後者因混同而消滅;但依準用第762條但書,若該權利之存續對本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則不消滅。本條與第762條(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構成台灣物權自動消滅機制的完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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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一胎抵押權人,後來買下了抵押物,那個抵押權真的會消失嗎?▾
原則上會,但要看後順位有沒有其他抵押權人。如果你是唯一抵押權人,抵押權混同消滅,得到一塊乾淨的所有權;但若有二胎、三胎抵押權人存在,依762條但書法理(763條準用),一胎抵押權必須繼續存在,否則順位地位會白白被二胎取代。實務上取得不動產第一件事是調閱完整他項權利登記,確認混同效果是消滅還是存續。
Q2繼承到有地上權的土地,需要去辦塗銷嗎?▾
若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人因繼承歸於一人,混同在繼承發生瞬間自動生效,地上權消滅;但登記簿仍會顯示其存在。為使登記與實際一致,建議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混同塗銷登記。不塗銷不影響混同效力,但未來出售時買方會要求先塗乾淨,不如趁繼承登記時一起辦。
Q3民法763條是什麼?▾
規範限制性物權與以該物權為標的之權利歸於同一人時因混同消滅,並準用762條但書設例外,是物權自動清理機制的補充規定。
Q4什麼叫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
指以某個限制物權再設定的權利,例如設定在地上權上的抵押權(權利抵押權)、設定在抵押權上的權利質權,是權利上之權利。
Q5762條和763條差在哪?▾
762條是所有權與他物權歸一人時他物權消滅;763條是限制物權與其上權利歸一人時,上面那個權利消滅。
Q6混同和拋棄差在哪?▾
混同是歸於一人時自動消滅、不需動作;拋棄是主動放棄(764條),有第三人利益還須經同意。原因與效果都不同。
Q7怎麼判斷一個權利有沒有因混同消滅?▾
調閱完整他項權利登記 → 確認限制物權與其上權利是否歸同一人 → 盤點是否有第三人存續利益 → 無利益則消滅、有利益則保留。
Q8混同消滅後要怎麼辦塗銷?▾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混同塗銷登記,建議與繼承或移轉登記一併辦理,使登記簿與實際一致。
Q9繼承到地上權要做什麼?▾
若所有權與地上權因繼承歸同一人,地上權混同消滅;辦繼承登記時一併申請混同塗銷,最省事。
Q10怎麼證明權利存續有法律上利益不該消滅?▾
提出後順位抵押權登記、質權設定、其他連動權利存在的登記謄本,主張準用762條但書例外存續。
Q11763條混同 vs 764條拋棄哪個對我有利?▾
看目的:要清理無意義權利且自然發生,混同自動處理;要主動消滅特定權利則用拋棄,但有第三人利益拋棄須經同意。
Q12一胎抵押權人買下抵押物,二胎會升一順位嗎?▾
不會。準用762條但書,一胎為保護自身順位地位有存續利益,混同例外不消滅,二胎不會自動升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762 | art_763 | art_764 |
|---|---|---|---|
| 適用情形 | 所有權與他物權歸於一人 | 限制物權與其上之權利歸於一人 | 權利人主動拋棄物權 |
| 消滅原因 | 混同(自動) | 混同(自動) | 拋棄(主動意思表示) |
| 消滅之權利 | 他物權 | 以物權為標的之權利 | 被拋棄之物權 |
| 例外保留 | 存續有法律上利益不消滅 | 準用762但書,同例外 | 有第三人利益須經其同意 |
| 是否需動作 | 否 | 否 | 是(拋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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