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63 條(物權之消滅-所有權以外物權之混同)
- 1.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 2.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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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63條規定,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與以該物權為標的之權利歸屬同一人時,其權利因混同消滅,但存續有法律上利益者準用第762條但書不消滅。
Q · 我的地上權被我自己買回,設定在這個地上權上面的抵押權會消失嗎?
依民法第763條,當一個限制性物權(如地上權)與以該物權為標的物的另一權利(如設定在地上權上的抵押權)歸屬於同一人時,後者因混同自動消滅,不需另辦塗銷手續。但第763條第二項準用第762條但書:若該權利之存續對本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例如其上還有其他擔保權人),則例外不消滅。實務上判斷消滅與否,須調閱完整他項權利登記確認,不能憑直覺。
白話解讀
你跟銀行借錢買房,房子設定了抵押權給銀行。有一天銀行倒了,清算中這間房子的所有權被判給了你(原本的欠款人)。那個設定在你自己房子上的抵押權,會瞬間消失。這就是「混同」:當一個「限制別人東西的權利」(抵押權、地上權、典權)跟「那個東西本身」掉到同一個人手上,這個限制性權利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法律讓它自動消滅。你不用去辦塗銷,它自己會消失。但有個重要例外:如果這個權利的存續對你或對第三人還有法律上的利益(例如你上面還有二順位抵押權人),它就不消滅。很多人不知道這條,在買賣中吃了悶虧:本來以為某個地上權會因混同消滅,結果因為第三人利益的例外,它活得好好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763條為物權混同的補充規定:當一個限制性物權(如地上權、抵押權),與以該物權為標的物的另一權利(如設定在地上權上的抵押權、設定在抵押權上的權利質權)歸屬於同一人時,後者因混同而消滅;但依準用第762條但書,若該權利之存續對本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則不消滅。本條與第762條(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構成台灣物權自動消滅機制的完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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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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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763條是什麼?▾
規定限制性物權與以該物權為標的之權利歸於同一人時因混同消滅,並準用762條但書設例外。
Q2物權混同需要辦塗銷嗎?▾
混同是自動發生的法律效果,不辦塗銷也已消滅,但建議辦混同塗銷登記讓登記簿與實際狀態一致。
Q3762條和763條差在哪?▾
762條是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763條是限制物權與其上權利(權利上之權利)的混同。
Q4什麼情況混同例外不消滅?▾
權利存續對本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時不消滅,例如後順位擔保權人存在。
Q5繼承到地上權要辦什麼?▾
若所有權與地上權因繼承歸同一人,地上權混同消滅,建議併繼承登記一起辦塗銷。
Q6權利抵押權會因混同消滅嗎?▾
設定在地上權上的抵押權,若抵押權人取得該地上權,抵押權準用763條混同消滅,但有利益例外。
Q7混同和拋棄一樣嗎?▾
不同,混同是歸於一人自動消滅,拋棄是主動放棄(764條),原因與效果都不同。
Q8混同消滅有時效嗎?▾
混同本身自動發生無時效,但衍生的塗銷登記、返還請求權適用一般15年消滅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762 | art_763 | art_764 |
|---|---|---|---|
| 適用情形 | 所有權與他物權歸於一人 | 限制物權與其上之權利歸於一人 | 權利人主動拋棄物權 |
| 消滅原因 | 混同(自動) | 混同(自動) | 拋棄(主動意思表示) |
| 消滅之權利 | 他物權 | 以物權為標的之權利 | 被拋棄之物權 |
| 例外保留 | 存續有法律上利益不消滅 | 準用762但書,同例外 | 有第三人利益須經其同意 |
| 是否需動作 | 否 | 否 | 是(拋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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