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32 條(普通地上權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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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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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32 條普通地上權,指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物權,登記後對抗第三人。
Q · 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子,房子是我的還是地主的?
設定地上權後建物歸你,地主換人也不影響
依民法第 832 條設定普通地上權後,你在他人土地上下建造的建築物或工作物所有權歸你,可貸款、出售、出租。地上權登記於土地謄本上屬物權,土地轉手幾次,你的權利都對抗新地主;這正是它與租地蓋屋(債權)最大的差別。民國 99 年修法加入「上下」二字後,地下停車場、地下商場等地下空間也納入適用範圍。
深度解讀
台灣有一種權利,讓你合法地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子,而且蓋完之後房子是你的,地主不能隨便叫你拆。這就是普通地上權。它跟租地蓋屋最大的差別在於:租約只是你跟地主之間的約定(債權),地主把地賣了,新地主可以不認你的租約。但地上權是登記在土地謄本上的物權,不管土地轉手幾次,你的權利都在,任何人都必須尊重。更多人不知道的是,民國 99 年修法之後,「上下」兩個字被加進來了。意思是你不只能往上蓋,還能往下挖。地下停車場、地下商場、地下倉儲,全都可以是地上權的範圍。一個「上下」,把這條的適用場景擴大了一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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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地上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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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