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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32 條(普通地上權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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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用益物權)。 例如大巨蛋BOT,BOT投資契約是主契約,地上權設定契約是從契約 主契約無效,從契約一同無效(cross reference/ cross default互相援引) 參考自 https://youtu.be/jFzo4QoT1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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