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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一 款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款 通則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1.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2. 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