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07 條(從權利之隨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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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07 條規定,債之關係消滅時,其債權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抵押權、質權、保證等)同時消滅,此即從權利的從屬性原則。
Q · 我把欠款還清後,當初設定的抵押權和保證會自動消失嗎?
會。主債務一消滅,抵押、保證等從權利同時消滅
依民法第 307 條,主債務(債之關係)消滅時,其擔保及從屬權利同時消滅:你還清房貸,抵押權即消滅;主債務人清償,保證人責任同時解除。但要注意兩點:第一,從權利是「消滅」,但地政上的抵押登記、聯徵上的保證紀錄要你主動去塗銷、申請修正;第二,消滅原因不同效果有別,清償時既存利息債權不當然消滅,消滅時效完成則利息一併消滅。
深度解讀
想像一把大傘下面掛著好幾把小傘:主債權是大傘,利息、違約金、保證、抵押權這些是掛在下面的小傘。這條說的是:大傘一收起來,下面的小傘全部跟著消失。聽起來像廢話?但這個原則決定了很多糾紛的勝負。你欠銀行 100 萬本金加 30 萬利息,你只還了本金 100 萬,利息怎麼辦?如果本金「消滅」的方式是清償,那利息這把小傘還在(因為利息本身是獨立債權,只是依附於本金)。但如果本金是因為時效完成而消滅,利息跟著消滅。差一個字,差 30 萬。更關鍵的是保證人和抵押物:主債務消滅,保證人自動脫身,抵押權自動塗銷。很多人不知道這件事,在主債務被法院判決消滅後,還傻傻地繼續被保證或抵押綁住,白白讓對方拿走不該拿的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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