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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09101 號
要旨
關於抵押權人死亡,可否免由繼承人再申辦繼承登記,由合法繼承人出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後,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抵押權人死亡,可否免由繼承人再申辦繼承登記,由合法繼承人出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後,由申請人持憑上開塗銷同意書,連同債權人死亡之戶籍謄本、遺產稅繳 (免) 納證明文件等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台 (九十) 內中地字第九○八○二七九號函。
二 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三百零七條及第七百五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抵押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概括繼受其權利義務,未經繼承登記前,固不得處分其繼承之抵押權,惟抵押人已清償債權而使主債權消滅時,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此與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處分行為」尚屬有別,故抵押權人無須辦理繼承登記,即得出具證明書由債務人憑證請求塗銷已因法定事由消滅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貴部來函說明二意見,本部敬表贊同。至於辦理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須檢附何等相關資料,請 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
三 承辦人及電話:黃荷婷、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