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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民法860抵押權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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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60 條規定普通抵押權,不移轉占有、登記生效、優先受償,是房貸與不動產擔保的法律基礎。

Q · 抵押房子給銀行後,房子還是我的嗎?

是。抵押不移轉占有,房子照住照管

依民法第 860 條,普通抵押權的核心設計是「不移轉占有」。房子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都還在你手上,銀行只在地政機關的登記簿上取得一項「優先受償權」。在你違約之前,銀行不能換鎖、不能趕你走、不能直接賣你的房子。它必須走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把房子法拍後從拍賣價金中第一順位拿錢。在那之前,這個權利是沉睡的。

白話解讀

你把房子拿去銀行貸款,房子還是你住、你管、你出租,但銀行手上握著一張王牌:你還不出錢的那天,銀行可以把你的房子拿去法拍,而且拍賣所得的錢,銀行排第一個拿。排在你的其他債主前面,排在國稅局前面(多數情況下),排在所有沒設定抵押的人前面。這就是抵押權的核心:不搬走、不交鑰匙,但你的房子已經不完全是你的了。更多人不知道的是,抵押物不一定是你自己的房子。你爸可以拿他的房子替你做擔保,這叫「物上保證人」。一旦你還不出錢,被拍賣的是你爸的房子,不是你的。這個設計讓很多替親友擔保的人措手不及。

法律定性

普通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作為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在不移轉占有的前提下,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該不動產拍賣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核心特徵為「不移轉占有」「登記生效」「優先受償」三大要素,係台灣不動產融資制度與民事擔保體系的核心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房子已經抵押給銀行了,還能再賣嗎?

可以賣。抵押權是跟著房子走的,不是跟著人走。你賣掉房子,買家取得的是一間「身上背著抵押權」的房子。實務上銀行會要求用買賣價金先清償貸款、塗銷抵押權,買家才能拿到乾淨的產權。內行人提示:如果房子市價低於剩餘貸款,銀行可能願意接受「短售」,因為法拍更虧。

Q2家人要我拿房子替他做保證,有什麼風險?

風險就是:他還不出來,你的房子被法拍。法律上你叫物上保證人,房子一旦設定抵押權,銀行不需要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可以直接對你的房子下手。內行人提示:如果真的要幫,至少在抵押權設定契約中加註「先訴抗辯權」,要求銀行必須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執行,執行不足才能動你的房子。

Q3抵押權跟質權差在哪?為什麼房貸不用把房子交給銀行?

差別就在「移不移轉占有」。質權要求你把東西交給債權人保管,典當黃金就是這種。抵押權的天才設計是「不移轉占有」:房子你繼續住,銀行只在登記簿上登記權利。內行人提示:正因為不移轉占有,抵押權的公示方式是「登記」而不是「交付」。沒登記的抵押權等於不存在。

Q4民法 860 條的普通抵押權是什麼?

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的不動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擔保物權。是房貸的法律基石。

Q5什麼叫做不移轉占有?

房子設定抵押後,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都還在屋主手上,銀行只在登記簿上拿到優先受償權。

Q6物上保證人是什麼意思?

用自己的不動產為他人債務做擔保的第三人。主債務人還不出來時,被法拍的是擔保人的房子。

Q7他項權利是什麼?

在他人土地或建物上設定的權利,包含抵押權、地上權、典權等,登記於不動產謄本「他項權利部」。

Q8抵押權怎麼設定?

簽訂設定契約書 → 繳印花稅 0.1% + 規費 0.1% →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 領取他項權利證明書。

Q9抵押權設定費用怎麼算?

印花稅依設定金額 0.1%、地政登記規費 0.1%、代書費約 5,000-15,000 元,視標的物複雜度而定。

Q10怎麼證明抵押權有效成立?

他項權利證明書 + 不動產謄本「他項權利部」登記紀錄。沒登記等於不存在。

Q11抵押權怎麼塗銷?

債務清償後,由抵押權人簽具清償證明,再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登記。銀行通常會主動配合。

Q12普通抵押權 vs 最高限額抵押權差在哪?

普通是擔保特定債權(單筆)強從屬,最高限額是擔保一定範圍內不特定債權(循環)鬆從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
普通抵押權 vs 最高限額抵押權
抵押權 vs 質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 369 条(抵当権の内容)
韓國민법 제356조(저당권의 내용)
中國民法典第 394 条(抵押权定义)
德國BGB § 1113(Hypothek)/§ 1191(Grundschuld 土地債務)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393(définition de l'hypothèque)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Property: Mortgages § 1.1(mortgage as security intere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181119 制定)

稱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0960305 修正)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立法理由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債權,而所受清償者亦其債權,原規定未標明「債權」,易使人誤解受清償者為抵押權。為避免疑義,爰仿德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奧國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韓國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修正本條。又本章將抵押權分為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三節,本條至第八百八十一條為有關普通抵押權之規定。而本條係關於普通抵押權之定義性規定,故仍表明「普通抵押權」等文字。至於本節以下各條規定中所稱之「抵押權」,既規定於同一節內,當然係指「普通抵押權」而言,毋庸逐條修正。

(0181119 制定)

稱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0960305 修正)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債權,而所受清償者亦其債權,原規定未標明「債權」,易使人誤解受清償者為抵押權。為避免疑義,爰仿德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奧國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韓國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修正本條。又本章將抵押權分為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三節,本條至第八百八十一條為有關普通抵押權之規定。而本條係關於普通抵押權之定義性規定,故仍表明「普通抵押權」等文字。至於本節以下各條規定中所稱之「抵押權」,既規定於同一節內,當然係指「普通抵押權」而言,毋庸逐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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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