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60 條(抵押權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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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60 條規定普通抵押權,不移轉占有、登記生效、優先受償,是房貸與不動產擔保的法律基礎。
Q · 抵押房子給銀行後,房子還是我的嗎?
是。抵押不移轉占有,房子照住照管
依民法第 860 條,普通抵押權的核心設計是「不移轉占有」。房子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都還在你手上,銀行只在地政機關的登記簿上取得一項「優先受償權」。在你違約之前,銀行不能換鎖、不能趕你走、不能直接賣你的房子。它必須走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把房子法拍後從拍賣價金中第一順位拿錢。在那之前,這個權利是沉睡的。
白話解讀
你把房子拿去銀行貸款,房子還是你住、你管、你出租,但銀行手上握著一張王牌:你還不出錢的那天,銀行可以把你的房子拿去法拍,而且拍賣所得的錢,銀行排第一個拿。排在你的其他債主前面,排在國稅局前面(多數情況下),排在所有沒設定抵押的人前面。這就是抵押權的核心:不搬走、不交鑰匙,但你的房子已經不完全是你的了。更多人不知道的是,抵押物不一定是你自己的房子。你爸可以拿他的房子替你做擔保,這叫「物上保證人」。一旦你還不出錢,被拍賣的是你爸的房子,不是你的。這個設計讓很多替親友擔保的人措手不及。
法律定性
普通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作為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在不移轉占有的前提下,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該不動產拍賣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核心特徵為「不移轉占有」「登記生效」「優先受償」三大要素,係台灣不動產融資制度與民事擔保體系的核心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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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房子已經抵押給銀行了,還能再賣嗎?
可以賣。抵押權是跟著房子走的,不是跟著人走。你賣掉房子,買家取得的是一間「身上背著抵押權」的房子。實務上銀行會要求用買賣價金先清償貸款、塗銷抵押權,買家才能拿到乾淨的產權。內行人提示:如果房子市價低於剩餘貸款,銀行可能願意接受「短售」,因為法拍更虧。
Q2家人要我拿房子替他做保證,有什麼風險?
風險就是:他還不出來,你的房子被法拍。法律上你叫物上保證人,房子一旦設定抵押權,銀行不需要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可以直接對你的房子下手。內行人提示:如果真的要幫,至少在抵押權設定契約中加註「先訴抗辯權」,要求銀行必須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執行,執行不足才能動你的房子。
Q3抵押權跟質權差在哪?為什麼房貸不用把房子交給銀行?
差別就在「移不移轉占有」。質權要求你把東西交給債權人保管,典當黃金就是這種。抵押權的天才設計是「不移轉占有」:房子你繼續住,銀行只在登記簿上登記權利。內行人提示:正因為不移轉占有,抵押權的公示方式是「登記」而不是「交付」。沒登記的抵押權等於不存在。
Q4民法 860 條的普通抵押權是什麼?
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的不動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擔保物權。是房貸的法律基石。
Q5什麼叫做不移轉占有?
房子設定抵押後,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都還在屋主手上,銀行只在登記簿上拿到優先受償權。
Q6物上保證人是什麼意思?
用自己的不動產為他人債務做擔保的第三人。主債務人還不出來時,被法拍的是擔保人的房子。
Q7他項權利是什麼?
在他人土地或建物上設定的權利,包含抵押權、地上權、典權等,登記於不動產謄本「他項權利部」。
Q8抵押權怎麼設定?
簽訂設定契約書 → 繳印花稅 0.1% + 規費 0.1% →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 領取他項權利證明書。
Q9抵押權設定費用怎麼算?
印花稅依設定金額 0.1%、地政登記規費 0.1%、代書費約 5,000-15,000 元,視標的物複雜度而定。
Q10怎麼證明抵押權有效成立?
他項權利證明書 + 不動產謄本「他項權利部」登記紀錄。沒登記等於不存在。
Q11抵押權怎麼塗銷?
債務清償後,由抵押權人簽具清償證明,再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登記。銀行通常會主動配合。
Q12普通抵押權 vs 最高限額抵押權差在哪?
普通是擔保特定債權(單筆)強從屬,最高限額是擔保一定範圍內不特定債權(循環)鬆從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
| 普通抵押權 vs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抵押權 vs 質權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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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181119 制定)
稱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0960305 修正)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立法理由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債權,而所受清償者亦其債權,原規定未標明「債權」,易使人誤解受清償者為抵押權。為避免疑義,爰仿德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奧國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韓國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修正本條。又本章將抵押權分為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三節,本條至第八百八十一條為有關普通抵押權之規定。而本條係關於普通抵押權之定義性規定,故仍表明「普通抵押權」等文字。至於本節以下各條規定中所稱之「抵押權」,既規定於同一節內,當然係指「普通抵押權」而言,毋庸逐條修正。
- 抵押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民法 第 66 條條文
- 民法 第 145 條條文
- 民法 第 153 條條文
- 民法 第 193 條條文
- 民法 第 295 條條文
- 民法 第 304 條條文
- 民法 第 307 條條文
- 民法 第 322 條條文
- 民法 第 329 條條文
- 民法 第 513 條條文
- 民法 第 534 條條文
- 民法 第 546 條條文
- 民法 第 751 條條文
- 民法 第 757 條條文
- 民法 第 758 條條文
- 民法 第 759 條條文
- 民法 第 763 條條文
- 民法 第 764 條條文
- 民法 第 767 條條文
- 民法 第 819 條條文
- 民法 第 83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0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3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5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6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7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8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9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0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3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5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6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7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8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9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0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3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0 條條文
- 民法 第 940 條條文
- 民法 第 941 條條文
- 民法 第 948 條條文
- 民法 第 966 條條文
- 民法 第 97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59 條條文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 條條文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1 條條文
稱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債權,而所受清償者亦其債權,原規定未標明「債權」,易使人誤解受清償者為抵押權。為避免疑義,爰仿德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奧國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韓國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修正本條。又本章將抵押權分為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三節,本條至第八百八十一條為有關普通抵押權之規定。而本條係關於普通抵押權之定義性規定,故仍表明「普通抵押權」等文字。至於本節以下各條規定中所稱之「抵押權」,既規定於同一節內,當然係指「普通抵押權」而言,毋庸逐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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