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刪除)
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四、借用人死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