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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65-1 條(使用借貸之預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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