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原則上可撤銷約定;但借用人已請求履行而貸與人未即時撤銷時,則不得再撤銷。
Q · 答應免費借朋友東西後,可以反悔嗎?
可以,只要對方還沒正式請求履行
依民法第465條之1,使用借貸是無償契約,預約成立後,出借人原則上仍可撤銷借出的約定。但有一個界線:當借用人已經正式「請求履行預約」(例如明確通知何時來取物),而出借人沒有即時撤銷,反悔權就消滅,必須履行。判斷關鍵不是答應多久,而是對方請求履行的那個時點,以及出借人有沒有在當下即時反悔。
你答應朋友下個月借他露營裝備,後來發現自己週末也想用,能反悔嗎?法律的答案可能讓你意外:可以。使用借貸是「白借」,你沒拿一毛錢好處,所以法律留了一扇後門給你。預約成立後(也就是你們講好以後要借),你還有反悔的權利。但這扇門不是永遠開著的。只要對方正式跟你「請求履行」(例如傳訊息說「我下週三去拿」),而你沒有立刻說「不借了」,反悔權就關上了。這條設計的邏輯很簡單:無償的承諾,法律給你冷靜期;但如果對方已經當真在準備,你再拖就是傷害信賴。時機就是一切。
民法第465條之1規範使用借貸(無償借物)在「預約」階段的撤銷權。預約成立後,因屬無償契約,預約貸與人原則上得撤銷約定;惟一旦預約借用人請求履行,而貸與人未即時撤銷,則撤銷權消滅,預約轉為應履行之義務,以保護借用人已形成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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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時間點。如果你已經正式跟他請求履行(有訊息、書面紀錄為證),他當下沒立刻說不借,事後才反悔,你可以主張履行或賠償。但如果你只是口頭閒聊那記得借我喔,他反悔了,法律上你很難追究。內行人提示:想鎖死對方的承諾,傳一句明確的訊息「OO日OO點我去拿XX」,這一句話就把你的權利保護起來。
完全不同。租賃是有償契約,預約一旦成立雙方都受拘束,不能任意反悔。但使用借貸是白借(無償),法律認為讓出借人永久被綁住不公平,所以開了反悔的後門。核心差別就是有沒有拿好處。內行人提示:希望對方不能反悔,最簡單的辦法是設計成有償,性質就從使用借貸變成租賃,規則完全不同。
規範白借東西的預約在對方請求履行前能否反悔,是無償使用借貸的安全閥。
出借人於預約成立後、對方請求履行前,得撤銷借出約定的權利。
借用人明確要求出借人交付借用物,例如通知何時取物,最好有書面或訊息紀錄。
實務傾向無不當遲延,須在對方請求履行的同次對話或極短時間內表示。
在對方請求履行前,以書面或訊息明確通知撤銷約定並留存紀錄。
盡早書面請求履行,註明取物時間與物品,確認對方未即時撤銷。
保留 LINE、簡訊或書面紀錄,內容寫明請求交付的時間、地點與物品。
若反悔在你請求履行之後且對方未即時撤銷,可請求履行預約或損害賠償。
租賃有償雙方受拘束不可任意反悔;使用借貸無償,出借人預約階段保有撤銷空間。
兩者同為無償反悔機制;贈與依408條,使用借貸預約以對方請求履行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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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使用借貸為要物契約,常先有預約之訂立,惟其亦為無償契約,故於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如不欲受預約之拘束,法律應許其撤銷預約,始為合理。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應限制其復任意撤銷其預約。爰參照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增訂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使用借貸為要物契約,常先有預約之訂立,惟其亦為無償契約,故於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如不欲受預約之拘束,法律應許其撤銷預約,始為合理。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應限制其復任意撤銷其預約。爰參照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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