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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66 條(貸與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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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i
18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李淑明: 損害賠償範圍 固有利益說,不含履行利益在內 履行利益說,不及於固有利益。 惟就固有利益受損之部分不應受減輕,故仍應依s227ii或s184i
punica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損害賠償範圍:(通說)履行利益及固有利益說;(少數說)僅履行利益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