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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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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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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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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撤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5 年 08 月 17 日
民法 第五節 撤回
§ 1219–1222
共 4 條
第 1219 條
遺囑撤回之自由及其方式
開啟 ›
遺囑
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第 1220 條
視為撤回(一)-前後遺囑牴觸
開啟 ›
前後
遺囑
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第 1221 條
視為撤回(二)-遺囑與行為牴觸
開啟 ›
遺囑
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第 1222 條
視為撤回(三)-遺囑之廢棄
開啟 ›
遺囑
人
故意
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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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執行
§ 1209–1218
下一節 →
第六節 特留分
§ 1223–1225
回 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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