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19 條規定遺囑人生前得隨時依法定遺囑方式撤回遺囑全部或一部,撤回自由不可拋棄。
Q · 遺囑寫好了還能改或撤回嗎?
能,立遺囑人生前可隨時撤回或修改
依民法第 1219 條,遺囑人在世時可隨時撤回遺囑的全部或一部,不需任何人同意,也不需理由,連遺囑裡指名的繼承人都無權阻止。唯一限制是「方式」:撤回必須依遺囑的法定格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之一)為之,口頭說「那份不算」並不生效。公證遺囑也能被後立的自書遺囑撤回,五種格式效力平等。
寫遺囑的人擁有一項很多人不知道的絕對權力:反悔。不管你三年前花了多少錢請律師擬遺囑、找了多少證人、公證費付了多少,只要你還活著,隨時可以把整份遺囑撤回,或者只改其中一部分。沒有人可以阻止你,不需要任何人同意,包括遺囑裡那些被指名要繼承的人。唯一的限制是「方式」:你撤回遺囑的動作本身,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格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之一)。換句話說,你不能口頭跟兒子說「我改主意了那份遺囑不算」就算數。你必須用一份正式的遺囑去推翻另一份正式的遺囑。這條規定保護的不是繼承人,是你自己:你對自己財產的最終控制權,直到你嚥下最後一口氣為止。
民法第 1219 條規定遺囑撤回自由,指立遺囑人於生前得隨時依法定遺囑方式,撤回其已立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此為不可拋棄、不受限制之單方權利,確保遺囑人對自身財產死後歸屬保有最終決定權,繼承人於遺囑人死亡前對遺囑內容不享有任何期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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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要撕。如果新遺囑內容與舊遺囑衝突,衝突部分舊遺囑自動視為被撤回(第1220條);沒衝突的部分兩份都有效。實務建議在新遺囑明寫「本人撤回所有先前遺囑」避免爭議。若想撤回又未想好新分配,可單獨立一份只寫撤回的遺囑,遺產回歸法定繼承。
無效。本條規定撤回必須依遺囑方式,即符合民法第1189條以下五種法定格式之一。LINE、電子郵件、口頭宣布都不算。遺囑是要式行為,不符格式不生效力。但這類訊息可作為日後遺囑真意爭訟的輔助證據。
不行。遺囑撤回自由是法律強制保障的權利,不能以契約拋棄。即使簽了切結書承諾不改遺囑,該切結書在法律上無效。想鎖定財產分配,正確工具是生前信託或贈與,而非遺囑。
可以。依民法1219條,立遺囑人生前可隨時撤回或修改遺囑全部或一部,不需任何人同意,這是不可拋棄的權利。
指遺囑人於生前可隨時依法定遺囑方式廢止自己已立的遺囑,是法律保障給每個人對財產的最終控制權。
必須依五種法定遺囑格式之一(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口頭或訊息都不算。
撤回是整份或一部廢止,修改是另立新遺囑改變內容;兩者都須符合法定格式,效果上後遺囑壓過前遺囑。
另立一份合法遺囑載明撤回前遺囑,或以牴觸、破毀、生前處分等法定行為撤回(第1220至1222條)。
自書遺囑撤回幾乎零成本;若採公證方式,公證費依遺產金額級距計算,數千至數萬元不等。
保留撤回當時的就醫紀錄、影像、證人,或採公證遺囑由公證人確認意思能力,是最強的防禦證據。
若另立新遺囑依新遺囑;若只撤回未另立,遺產回歸法定繼承順序與應繼分計算。
兩者效力平等,後立日期較新的合法遺囑可撤回先立的,與是否公證無關。
| method | trigger | format_required | scope |
|---|---|---|---|
| 明示撤回(第1219條) | 另立合法遺囑聲明撤回 | 須符五種法定格式 | 全部或一部 |
| 牴觸撤回(第1220條) | 前後遺囑內容衝突 | 以日期較新者為準 | 衝突部分 |
| 行為撤回(第1221條) | 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 | 需有撤回故意 | 被破毀部分 |
| 處分撤回(第1222條) | 生前處分遺囑標的物 | 處分與遺囑牴觸 | 該標的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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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銷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立法理由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第五節所定係指於尚未發生效力之遺囑,預先阻止其生效之「撤回」而言,與一般所謂「撤銷」,係使業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的失其效力者有所不同。爰將「撤銷」修正為「撤回」(參考德國民法第二千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銷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第五節所定係指於尚未發生效力之遺囑,預先阻止其生效之「撤回」而言,與一般所謂「撤銷」,係使業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的失其效力者有所不同。爰將「撤銷」修正為「撤回」(參考德國民法第二千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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