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1195 條(口授遺囑之方法)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95 條口授遺囑,須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二人以上見證人,以筆記或錄音密封簽名方式成立。

Q · 臨終前來不及找公證人,用嘴巴交代遺囑有效嗎?

依民法第 1195 條,遺囑人在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可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以兩種方式之一成立口授遺囑:一是由見證人之一據實作成筆記、記明年月日並由見證人全體簽名;二是全程錄音、由見證人全體口述確認真正及姓名,錄音帶當場密封並在封縫處簽名。但口授遺囑屬緊急臨時方案,依第 1196 條會在遺囑人恢復能力後三個月自動失效,且須依第 1197 條於死亡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認定。

白話解讀

人在最後一口氣之前,腦子裡可能裝著一輩子最重要的決定:房子給誰、存款怎麼分、誰來照顧小孩。但如果那個時刻來得太突然,身邊沒有律師、沒有公證人、連一張紙一支筆都來不及準備,這些決定就要跟著人一起消失嗎?這條法律說:不用。只要身邊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你用嘴巴說出來,就能成立遺囑。一種方式是有人當場把你說的寫下來,大家簽名;另一種是全程錄音,錄完密封,見證人在封口處簽名。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致命細節:口授遺囑是「暫時性」的。一旦你的狀況好轉,能用其他方式立遺囑了,從那天起算三個月,這份口授遺囑就自動作廢。它不是正式遺囑的替代品,它是救命用的臨時方案。

法律定性

口授遺囑是民法繼承編規定的緊急遺囑方式,指遺囑人在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以自書、公證、密封或代筆方式立遺囑時,由二人以上見證人見證,以筆記或錄音密封方式留下遺囑意旨。其效力具暫時性,遺囑人回復能力後三個月失效,並須經法院認定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用LINE語音訊息交代遺願算不算口授遺囑?

幾乎不可能成立。口授遺囑要求見證人在場,錄音方式還要求見證人當場口述確認遺囑為真並報出姓名,錄完當場密封。LINE語音不符合在場與當場密封要件。內行人提示:長輩健康不穩又不去公證,至少先做代筆遺囑,門檻更低、效力更穩固。

Q2家人臨終時在場的只有我跟另一個家人,夠不夠當見證人?

要看跟遺囑人和繼承內容的關係。民法第1198條排除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者、繼承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公證人助理。你若是繼承人就不能當見證人。內行人提示:平時就跟非親屬的信任朋友提過此事,緊急時有人能立刻趕來,見證人不需懂法律,但要在場、清醒、不在排除名單上。

Q3口授遺囑和代筆遺囑差在哪?什麼時候該用哪個?

代筆遺囑(1194)要三位以上見證人、無緊急前提、效力穩固;口授遺囑只要兩位但前提是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且有三個月失效與須聲請法院認定的風險。能做代筆就不該做口授。內行人提示:法院對『不能依其他方式』認定嚴格,遺囑人若還能說話、意識清楚、能叫人來代筆,可能被認為不符前提而判口授遺囑無效。

Q4口授遺囑是什麼?

民法 1195 條規定的緊急遺囑,生命危急無法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時,由兩位以上見證人以筆記或錄音密封方式成立。

Q5口授遺囑的兩種方式差在哪?

筆記式由見證人之一記錄、記明年月日、全體簽名;錄音式全程錄音加見證人口述確認、當場密封、封縫簽名。

Q6什麼叫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

重病臨終、災難現場、戰地等無法到公證處或書寫的緊急狀態,法院對此前提認定相當嚴格。

Q7口授遺囑和代筆遺囑差在哪?

代筆遺囑要三位見證人、無緊急前提、效力穩固;口授只要兩位但有三個月失效與須法院認定的風險。

Q8口授遺囑怎麼做?

確認無法用其他方式 → 找兩位非繼承人見證人 → 選筆記或錄音 → 完成簽名密封 → 死亡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認定。

Q9口授遺囑的錄音要怎麼做才合法?

遺囑人口述意旨、姓名、年月日,見證人全體口述確認為真並報姓名,全程錄音後當場密封,封縫處全體簽名。

Q10口授遺囑聲請法院認定要花多少時間費用?

須於死亡後三個月內聲請,屬非訟事件須繳裁判費,由親屬會議或法院認定真偽,逾期則遺囑無法認定。

Q11怎麼證明遺囑人當時確實生命危急?

病歷、診斷證明、急救紀錄、現場見證人證述,是法院判斷是否符合『不能依其他方式』前提的關鍵。

Q12口授遺囑 vs 公證遺囑哪個有效力保障?

公證遺囑由公證人作成最穩固;口授遺囑有失效與認定風險,僅在無法公證的緊急時才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口授遺囑(1195)代筆遺囑(1194)公證遺囑(1191)
緊急前提須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
見證人數2 人以上3 人以上2 人以上+公證人
效力暫時,3 個月失效穩固最穩固
後續程序須法院認定(1197)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976条(死亡の危急に迫った者の遺言)
🇰🇷 韓國민법 제1070조(구수증서에 의한 유언)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8條(口頭遺囑)
🇩🇪 德國BGB § 2250(Nottestament vor drei Zeugen)
🇫🇷 法國法國民法不承認純口頭遺囑,遺囑須為自書(art. 970)、公證(art. 971)或密封(art. 976)形式
🇺🇸 美國Nuncupative will(少數州於臨終、軍人或限額動產時有限承認,多數州不認)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