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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95 條(口授遺囑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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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95 條口授遺囑,須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二人以上見證人,以筆記或錄音密封簽名方式成立。

Q · 臨終前來不及找公證人,用嘴巴交代遺囑有效嗎?

有效,但要兩位見證人加筆記或錄音

依民法第 1195 條,遺囑人在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可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以兩種方式之一成立口授遺囑:一是由見證人之一據實作成筆記、記明年月日並由見證人全體簽名;二是全程錄音、由見證人全體口述確認真正及姓名,錄音帶當場密封並在封縫處簽名。但口授遺囑屬緊急臨時方案,依第 1196 條會在遺囑人恢復能力後三個月自動失效,且須依第 1197 條於死亡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認定。

深度解讀

人在最後一口氣之前,腦子裡可能裝著一輩子最重要的決定:房子給誰、存款怎麼分、誰來照顧小孩。但如果那個時刻來得太突然,身邊沒有律師、沒有公證人、連一張紙一支筆都來不及準備,這些決定就要跟著人一起消失嗎?這條法律說:不用。只要身邊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你用嘴巴說出來,就能成立遺囑。一種方式是有人當場把你說的寫下來,大家簽名;另一種是全程錄音,錄完密封,見證人在封口處簽名。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致命細節:口授遺囑是「暫時性」的。一旦你的狀況好轉,能用其他方式立遺囑了,從那天起算三個月,這份口授遺囑就自動作廢。它不是正式遺囑的替代品,它是救命用的臨時方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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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95 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