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95 條(口授遺囑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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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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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95 條口授遺囑,須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二人以上見證人,以筆記或錄音密封簽名方式成立。
Q · 臨終前來不及找公證人,用嘴巴交代遺囑有效嗎?
有效,但要兩位見證人加筆記或錄音
依民法第 1195 條,遺囑人在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可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以兩種方式之一成立口授遺囑:一是由見證人之一據實作成筆記、記明年月日並由見證人全體簽名;二是全程錄音、由見證人全體口述確認真正及姓名,錄音帶當場密封並在封縫處簽名。但口授遺囑屬緊急臨時方案,依第 1196 條會在遺囑人恢復能力後三個月自動失效,且須依第 1197 條於死亡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認定。
深度解讀
人在最後一口氣之前,腦子裡可能裝著一輩子最重要的決定:房子給誰、存款怎麼分、誰來照顧小孩。但如果那個時刻來得太突然,身邊沒有律師、沒有公證人、連一張紙一支筆都來不及準備,這些決定就要跟著人一起消失嗎?這條法律說:不用。只要身邊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你用嘴巴說出來,就能成立遺囑。一種方式是有人當場把你說的寫下來,大家簽名;另一種是全程錄音,錄完密封,見證人在封口處簽名。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致命細節:口授遺囑是「暫時性」的。一旦你的狀況好轉,能用其他方式立遺囑了,從那天起算三個月,這份口授遺囑就自動作廢。它不是正式遺囑的替代品,它是救命用的臨時方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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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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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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