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98 條(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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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anaijiang
3 years ago
此所提及之未成年人,包含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遺囑有上述人為見證人,遺囑無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