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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98 條(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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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98 條規定五類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之受僱人。

Q · 我找來當遺囑見證人的人是繼承人的配偶,這份遺囑還有效嗎?

不行,繼承人的配偶與直系血親都被排除

依民法第 1198 條第三款,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判斷基準是「見證當時」的身分。若見證人在簽名時即為繼承人之配偶,該見證資格有瑕疵;代筆遺囑須三位見證人,少一位合格者多數實務見解認定整份遺囑無效。受遺贈人那邊(第四款)同理。自書遺囑因不需見證人,不受本條限制。

深度解讀

你爸媽立遺囑那天,找了你大哥當見證人。遺囑寫得清清楚楚,公證也做了,所有人都覺得萬無一失。結果老人家走後,你二姊一狀告上法院,法官看了一眼見證人名單:大哥是繼承人。遺囑無效。幾百萬的房子、幾十年的安排,因為找錯一個人簽名,全部歸零。這條列了五種不能當遺囑見證人的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心智能力受法院認定不足的人)、繼承人和他的配偶與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和他的配偶與直系血親、公證人的同居人或員工。邏輯很簡單:見證人必須跟遺囑的利益分配沒有瓜葛,否則這份遺囑的公正性從根基就是歪的。但魔鬼藏在「配偶或其直系血親」這六個字裡。你女兒不是繼承人?但你女兒的老公是。你女兒也不能當見證人。這張「不能用」的名單,比大多數人想的長得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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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98 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9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