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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 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人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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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所簽合約自始無效,須由監護人代理。效力看有無宣告,不看簽約當下清醒與否。

Q · 受監護宣告的人簽的合約有效嗎?

無效。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依民法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其所為的法律行為(簽約、贈與、處分財產)自始無效,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理為之。重點在於:法律效果不看當事人簽約「當下」清不清醒,只看有沒有經法院監護宣告。宣告生效後的行為一律無效,宣告之前的行為則須另依民法第 75 條後段個別舉證「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深度解讀

十二個字,把一個人從法律世界裡徹底抹消。受監護宣告之後,你簽的合約無效,你答應的事無效,你處分的財產無效。不是「可能無效」「看情況」,是直接、自動、無例外地無效。你媽得了失智症,有人拿一份文件讓她簽字賣掉她的房子。如果你事先幫她聲請了監護宣告,那份買賣契約就是廢紙。如果你沒有,那你接下來要面對的是漫長的訴訟去證明她當時「欠缺意思能力」,而且你不一定打得贏。這就是這條法律真正的意義:它不只是一個法律狀態的標籤,它是你能替你最脆弱的家人架起的最堅固的防火牆。但它的代價也很真實:從宣告生效的那一刻起,這個人在法律上就像未成年人一樣,所有事情都要由監護人代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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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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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