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5 條(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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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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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才有訴訟能力,未成年人與受監護宣告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Q · 未成年人可以自己到法院告人嗎?
不行,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只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才有訴訟能力。滿 18 歲且未受監護宣告的成年人有完全訴訟能力;未成年人與受監護宣告人沒有,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與應訴。欠缺訴訟能力者自行所為的訴訟行為不生效力,法院會先命補正,補正不成即裁定駁回。
深度解讀
一個17歲的高中生被同學撞傷,自己跑去法院提告。法官看了起訴狀,第一個問題不是「你受了什麼傷」,而是「你有訴訟能力嗎」。訴訟能力是你能不能自己站在法庭上打官司的資格。民事訴訟法把這個資格綁定在民法的「行為能力」上: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的人,才有訴訟能力。白話說,民法認為你可以自己簽約負責的,民訴法就認為你可以自己打官司。滿18歲的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所以有完全訴訟能力。未成年人和受監護宣告的人沒有,必須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或監護人)代為訴訟。缺了訴訟能力,你做的所有訴訟行為,起訴、答辯、上訴,全部不生效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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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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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