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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2.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3.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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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30531
7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搭配民法(15-2I項3款)的特別規定 III:書面特別同意。未經同意➝無效
lulu7953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III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未經同意➝無效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立法理由:保護原告
gracia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創設民法(15-2)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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