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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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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2. 2.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3. 3.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將受輔助宣告人的訴訟行為分三層:一般行為須書面同意、應訴免同意、處分行為須書面特別同意。

Q · 受輔助宣告的人可以自己打官司嗎?

可以,但和解認諾撤回捨棄須輔助人書面特別同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受輔助宣告之人仍有訴訟能力,並非完全不能打官司。一般訴訟行為須輔助人以文書同意;遭他人起訴或上訴時可自行應訴,無須事前同意;但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這四種會終結或重大處分權益的行為,必須取得輔助人的書面特別同意,否則不生效力,僅屬效力未定,可事後追認。

白話解讀

民國98年民法新增了「輔助宣告」制度,介於完全行為能力和監護宣告之間。受輔助宣告的人不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但在重要的法律行為上需要輔助人同意。打官司就是其中之一。本條把這個制度搬進訴訟法,分成三層保護。第一層:輔助人同意當事人進行訴訟行為時,必須用書面證明,不能光用嘴巴說。第二層:如果是別人告他或對方上訴,他可以自己應訴,不需要輔助人點頭。邏輯很簡單:被告的時候不回應更危險,所以法律降低門檻讓他能自我防衛。第三層: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這四種嚴重影響權益的動作,必須輔助人另外出一份書面的「特別同意」。普通同意不夠,要特別同意。因為這四個動作做了就收不回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係輔助宣告制度在程序法上的投影,採三層分級設計:一般訴訟行為須輔助人以文書同意、被動應訴行為無須同意、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等處分行為須書面特別同意,依風險高低設定不同把關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輔助人不同意打官司怎麼辦?

受輔助宣告的人可以依民法第15條之2第3項向法院聲請許可。法院認為訴訟確實有必要(例如對方欠錢不還、權益明顯受損),可以不管輔助人的反對直接許可。法院許可的裁定可以取代輔助人的書面同意,但只針對具體個案,不是一次性的通行證。

Q2受輔助宣告的人偷偷去和解,有效嗎?

沒有輔助人的特別書面同意,和解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第3項)。但這不是絕對無效,而是效力未定。如果輔助人事後知道並覺得條件可接受,可以追認,追認後溯及生效。對造若擔心風險,可在和解筆錄簽署前要求法院確認輔助人的特別同意已到位。

Q3受輔助宣告人可以自己打官司嗎?

可以。受輔助宣告人仍有訴訟能力,只是依民訴第45條之1分層把關:一般行為須書面同意、應訴免同意、處分行為須書面特別同意。

Q4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的三層保護是什麼?

第一層一般訴訟行為須輔助人書面同意;第二層被動應訴免同意;第三層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須書面特別同意。

Q5什麼叫書面特別同意?

針對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這四種會終結或重大處分權益的行為,輔助人須另出具的書面同意,門檻高於普通同意。

Q6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差在哪?

受監護宣告人無訴訟能力由監護人代理;受輔助宣告人仍有訴訟能力,僅特定行為需輔助人把關。

Q7受輔助宣告人要怎麼提起訴訟?

備齊輔助宣告裁定 → 請輔助人出書面同意書 → 開庭攜帶正本到場,避免被對造提程序抗辯命補正。

Q8輔助人的同意書要怎麼寫?

格式不拘但必須書面,載明同意受輔助宣告人就某案進行訴訟行為;和解認諾等再另出一份書面特別同意。

Q9怎麼確認對造的訴訟行為有沒有效?

查對方是否受輔助宣告,並確認其起訴或處分行為是否附書面同意;沒有就向法院聲請命補正或主張效力未定。

Q10受輔助宣告人應訴 vs 反訴,同意要求一樣嗎?

不一樣。應訴是被動防禦免同意(第2項);反訴是主動提出請求,須回到第1項取得書面同意。

Q11普通書面同意 vs 書面特別同意差在哪?

普通同意涵蓋一般訴訟行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四種處分行為須另出書面特別同意,普通同意不足。

Q12受輔助宣告人和解無效 vs 效力未定,差在哪?

未經特別同意的和解是效力未定而非絕對無效,輔助人事後可追認溯及生效,並非確定作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輔助宣告監護宣告
訴訟能力仍有訴訟能力,特定行為須把關無訴訟能力,由監護人代理
一般訴訟行為須輔助人書面同意本人不得自為,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被動應訴可自行應訴,無須同意由監護人代理
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須書面特別同意由監護人代理並受限制
法律性質你做之前要有人確認你不能自己做

輔助宣告

訴訟能力
仍有訴訟能力,特定行為須把關
一般訴訟行為
須輔助人書面同意
被動應訴
可自行應訴,無須同意
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須書面特別同意
法律性質
你做之前要有人確認

監護宣告

訴訟能力
無訴訟能力,由監護人代理
一般訴訟行為
本人不得自為,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被動應訴
由監護人代理
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由監護人代理並受限制
法律性質
你不能自己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2条(被保佐人・被補助人の訴訟行為と保佐人等の同意)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55조(제한능력자의 소송능력)+ 민법 한정후견 규정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60條(法定代理)+ 民法典第22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對應輔助宣告制度,僅功能近似)
德國ZPO § 53 i.V.m. BGB § 1825(Einwilligungsvorbehalt bei Betreuung)
法國Code civil art. 467-468(assistance du curateur pour les actes de procédure)
美國Fed. R. Civ. P. 17(c)(incompetent person 由 guardian / guardian ad litem 代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80612 增訂)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修正之民法(下稱修正後民法)第十五條之一增加輔助宣告規定,爰配合修正增訂本條規定。   三、依修正後民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為該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重要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而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為使法院對於同意之存否容易調查而確保訴訟程序之安定,乃於本條第一項明定應以文書證之。又關於受輔助宣告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因關係受輔助宣告人之權益較鉅,爰設第三項明文規定須經輔助人另以書面特別同意。   四、為保障他造訴訟權利,參照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被訴或被上訴而為訴訟行為時,不須經輔助人同意,爰設本條第二項規定。至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所為相當於起訴、上訴之聲請、抗告而為訴訟行為時,亦不須經輔助人同意,自為當然之理。

  • 輔助人名詞
  • 受輔助宣告之人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文書證之名詞
  • 起訴名詞
  • 上訴名詞
  • 捨棄名詞
  • 認諾名詞
  • 和解名詞
(09806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修正之民法(下稱修正後民法)第十五條之一增加輔助宣告規定,爰配合修正增訂本條規定。   三、依修正後民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為該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重要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而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為使法院對於同意之存否容易調查而確保訴訟程序之安定,乃於本條第一項明定應以文書證之。又關於受輔助宣告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因關係受輔助宣告人之權益較鉅,爰設第三項明文規定須經輔助人另以書面特別同意。   四、為保障他造訴訟權利,參照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被訴或被上訴而為訴訟行為時,不須經輔助人同意,爰設本條第二項規定。至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所為相當於起訴、上訴之聲請、抗告而為訴訟行為時,亦不須經輔助人同意,自為當然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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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規定:「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