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
- 1.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 2.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 3.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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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將受輔助宣告人的訴訟行為分三層:一般行為須書面同意、應訴免同意、處分行為須書面特別同意。
Q · 受輔助宣告的人可以自己打官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受輔助宣告之人仍有訴訟能力,並非完全不能打官司。一般訴訟行為須輔助人以文書同意;遭他人起訴或上訴時可自行應訴,無須事前同意;但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這四種會終結或重大處分權益的行為,必須取得輔助人的書面特別同意,否則不生效力,僅屬效力未定,可事後追認。
白話解讀
民國98年民法新增了「輔助宣告」制度,介於完全行為能力和監護宣告之間。受輔助宣告的人不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但在重要的法律行為上需要輔助人同意。打官司就是其中之一。本條把這個制度搬進訴訟法,分成三層保護。第一層:輔助人同意當事人進行訴訟行為時,必須用書面證明,不能光用嘴巴說。第二層:如果是別人告他或對方上訴,他可以自己應訴,不需要輔助人點頭。邏輯很簡單:被告的時候不回應更危險,所以法律降低門檻讓他能自我防衛。第三層: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這四種嚴重影響權益的動作,必須輔助人另外出一份書面的「特別同意」。普通同意不夠,要特別同意。因為這四個動作做了就收不回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係輔助宣告制度在程序法上的投影,採三層分級設計:一般訴訟行為須輔助人以文書同意、被動應訴行為無須同意、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等處分行為須書面特別同意,依風險高低設定不同把關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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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輔助宣告的人可以自己打官司嗎?▾
可以。受輔助宣告之人仍有訴訟能力,只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分層把關:一般訴訟行為須輔助人書面同意,被動應訴免同意,處分性行為須書面特別同意。
Q2輔助人的同意一定要寫成書面嗎?▾
是。第45條之1第1項明定須以文書證之,口頭同意不被法院接受。
Q3被別人告,受輔助宣告人需要先取得同意才能應訴嗎?▾
不需要。第2項規定就他造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輔助人同意,因為不應訴比應訴更危險。
Q4受輔助宣告人自己去和解有效嗎?▾
效力未定。和解屬第3項處分行為,未經輔助人書面特別同意不生效力,但可由輔助人事後追認溯及生效。
Q5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在打官司上差在哪?▾
受監護宣告人完全無訴訟能力,一切由監護人代理;受輔助宣告人仍有訴訟能力,僅特定行為需輔助人把關。
Q6輔助人不同意打官司怎麼辦?▾
受輔助宣告人可依民法第15條之2第3項向法院聲請許可,法院認有必要可不待輔助人同意逕予許可,但僅針對具體個案。
Q7普通書面同意和書面特別同意一樣嗎?▾
不一樣。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須輔助人另出一份書面特別同意,普通同意不足以涵蓋這四種處分行為。
Q8受輔助宣告人想主動反訴,需要同意嗎?▾
需要。反訴是主動提出請求,不屬第2項的被動防禦,須回到第1項取得輔助人書面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輔助宣告 | 監護宣告 |
|---|---|---|
| 訴訟能力 | 仍有訴訟能力,特定行為須把關 | 無訴訟能力,由監護人代理 |
| 一般訴訟行為 | 須輔助人書面同意 | 本人不得自為,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
| 被動應訴 | 可自行應訴,無須同意 | 由監護人代理 |
| 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 須書面特別同意 | 由監護人代理並受限制 |
| 法律性質 | 你做之前要有人確認 | 你不能自己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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