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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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ain30531
7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搭配民法(15-2I項3款)的特別規定
III:書面特別同意。未經同意➝無效
lulu7953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III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未經同意➝無效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立法理由:保護原告
gracia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創設民法(15-2)的特別規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