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2.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3.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punica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民法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1.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2. 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3. 第85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4. 第1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rain30531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搭配民法(15-2I項3款)的特別規定 III:書面特別同意。未經同意➝無效
lulu795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III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未經同意➝無效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立法理由:保護原告
gracia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創設民法(15-2)的特別規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