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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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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2. 2.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3. 3.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將受輔助宣告人的訴訟行為分三層:一般行為須書面同意、應訴免同意、處分行為須書面特別同意。

Q · 受輔助宣告的人可以自己打官司嗎?

可以,但和解認諾撤回捨棄須輔助人書面特別同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受輔助宣告之人仍有訴訟能力,並非完全不能打官司。一般訴訟行為須輔助人以文書同意;遭他人起訴或上訴時可自行應訴,無須事前同意;但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這四種會終結或重大處分權益的行為,必須取得輔助人的書面特別同意,否則不生效力,僅屬效力未定,可事後追認。

深度解讀

民國98年民法新增了「輔助宣告」制度,介於完全行為能力和監護宣告之間。受輔助宣告的人不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但在重要的法律行為上需要輔助人同意。打官司就是其中之一。本條把這個制度搬進訴訟法,分成三層保護。第一層:輔助人同意當事人進行訴訟行為時,必須用書面證明,不能光用嘴巴說。第二層:如果是別人告他或對方上訴,他可以自己應訴,不需要輔助人點頭。邏輯很簡單:被告的時候不回應更危險,所以法律降低門檻讓他能自我防衛。第三層: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這四種嚴重影響權益的動作,必須輔助人另外出一份書面的「特別同意」。普通同意不夠,要特別同意。因為這四個動作做了就收不回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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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規定:「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