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 條(外國人之訴訟能力)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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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民訴第46條,外國人依本國法無訴訟能力,但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採對當事人有利的認定原則。
Q · 外國人母國法律說他不能告人,在台灣還能打官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6條,外國人縱使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只要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即視為有訴訟能力。這是「有利原則」的展現:先看母國法,母國法給能力就用母國法;只有母國法剝奪能力、而台灣法願意給時,台灣法才補位。訴訟能力屬程序問題,與「實體上誰有理、用哪國法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是兩件事。
白話解讀
一位越南籍配偶嫁來台灣後被家暴,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她在越南的法律規定女性在某些民事行為上需要丈夫同意,如果照越南法律,她可能連獨立提告的訴訟能力都沒有。本條直接切斷了這個荒謬的鏈條:只要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你有訴訟能力,不管你的母國法律怎麼說,台灣的法院就認你有。這條的設計邏輯是「有利原則」。它不是一律適用台灣法,而是只在台灣法對外國人更有利的時候才介入。如果外國人依母國法已經有訴訟能力,那就直接適用母國法。只有母國法剝奪了他的訴訟能力,而台灣法願意給他的時候,台灣法才跳出來補位。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6條規範外國人的訴訟能力認定,採「有利原則」:外國人依本國法無訴訟能力,但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時,視為有訴訟能力。其功能在於排除母國法對訴訟能力的限制隨人進入台灣法庭,保障外國當事人與本國人立於同等的程序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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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人在台灣可以自己提告嗎?▾
可以。依民訴第46條,只要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不論母國法如何規定,台灣法院都認你有訴訟能力。
Q2民訴第46條的有利原則是什麼意思?▾
母國法與台灣法擇優認定:母國法給訴訟能力就用母國法,母國法不給而台灣法給時,台灣法補位視為有能力。
Q3訴訟能力跟用哪國法判案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訴訟能力是程序問題用台灣法;實體爭議用哪國法要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兩者分開判斷。
Q4外國人打官司語言不通怎麼辦?▾
可於起訴時一併聲請法院安排通譯,法院不會因國籍提高門檻。
Q5對方是外國人,我能質疑他沒有訴訟能力嗎?▾
對成年外國人幾乎無效,本條封死此抗辯;應把防禦重心放在管轄權與準據法。
Q6外國公司在台灣訴訟也適用第46條嗎?▾
不適用。法人走當事人能力(民訴第40條),本條只處理自然人的訴訟能力。
Q7未成年外國人在台灣能否獨立提告?▾
依台灣法18歲為界,依母國法可能更早成年;本條取對當事人有利者認定。
Q8法院會主動審查外國人的訴訟能力嗎?▾
會,訴訟能力屬職權調查事項,但實務上幾乎不主動質疑成年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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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result | note |
|---|---|---|
| 依本國法有訴訟能力 | 直接認定有訴訟能力(適用母國法) | 本條不介入 |
| 依本國法無、依中華民國法有 | 視為有訴訟能力(§46 補位) | 有利原則核心適用情形 |
| 依本國法與中華民國法均無 | 無訴訟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 可依§48、§49 追認或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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