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 條(外國人之訴訟能力)
快速跳轉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民訴第46條,外國人依本國法無訴訟能力,但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採對當事人有利的認定原則。
Q · 外國人母國法律說他不能告人,在台灣還能打官司嗎?
能。依民訴第46條,台灣法認你有訴訟能力就視為有
依民事訴訟法第46條,外國人縱使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只要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即視為有訴訟能力。這是「有利原則」的展現:先看母國法,母國法給能力就用母國法;只有母國法剝奪能力、而台灣法願意給時,台灣法才補位。訴訟能力屬程序問題,與「實體上誰有理、用哪國法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是兩件事。
深度解讀
一位越南籍配偶嫁來台灣後被家暴,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她在越南的法律規定女性在某些民事行為上需要丈夫同意,如果照越南法律,她可能連獨立提告的訴訟能力都沒有。本條直接切斷了這個荒謬的鏈條:只要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你有訴訟能力,不管你的母國法律怎麼說,台灣的法院就認你有。這條的設計邏輯是「有利原則」。它不是一律適用台灣法,而是只在台灣法對外國人更有利的時候才介入。如果外國人依母國法已經有訴訟能力,那就直接適用母國法。只有母國法剝奪了他的訴訟能力,而台灣法願意給他的時候,台灣法才跳出來補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