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7 條(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應適用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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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訴訟的法定代理與訴訟必要之允許,一律依民法及其他法令認定,本條本身不另設規則。
Q · 誰可以代替不能自己打官司的人出庭?
依民法及其他法令認定,民訴47條只是指路牌
依民事訴訟法第 47 條,訴訟上的法定代理與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一律依民法及其他法令決定,本條本身不設規則。所以父母代未成年子女出庭看民法第 1086 條、監護人代受監護宣告人看第 1098 條、公司由誰代表出庭看公司法第 208 條(股份有限公司)或第 108 條(有限公司)。本條的價值在於把實體法上的代理人身分直接接軌到訴訟程序,避免「實體法代理人」與「訴訟法代理人」不一致。
深度解讀
誰可以代替一個無法自己打官司的人出庭?父母可以代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可以代受監護宣告的人,但這些規則不寫在民事訴訟法裡。本條用一句話完成了一個重要的「接線」動作:訴訟上的法定代理和必要允許,全部依民法和其他法令的規定。所以你要找答案,不是翻民訴法,是翻民法的親權篇(第1084-1090條)、監護篇(第1091-1113條),以及公司法(誰代表公司出庭)、海商法(船長代理船東)等特別法。這條本身不創造任何規則,它是一個指路牌,告訴你規則放在別的地方。但這個指路牌極其重要,因為沒有它,你可能在民訴法裡翻遍四百多條也找不到「父母怎麼代小孩打官司」的答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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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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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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