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7 條(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應適用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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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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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訴訟的法定代理與訴訟必要之允許,一律依民法及其他法令認定,本條本身不另設規則。
Q · 誰可以代替不能自己打官司的人出庭?
依民法及其他法令認定,民訴47條只是指路牌
依民事訴訟法第 47 條,訴訟上的法定代理與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一律依民法及其他法令決定,本條本身不設規則。所以父母代未成年子女出庭看民法第 1086 條、監護人代受監護宣告人看第 1098 條、公司由誰代表出庭看公司法第 208 條(股份有限公司)或第 108 條(有限公司)。本條的價值在於把實體法上的代理人身分直接接軌到訴訟程序,避免「實體法代理人」與「訴訟法代理人」不一致。
白話解讀
誰可以代替一個無法自己打官司的人出庭?父母可以代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可以代受監護宣告的人,但這些規則不寫在民事訴訟法裡。本條用一句話完成了一個重要的「接線」動作:訴訟上的法定代理和必要允許,全部依民法和其他法令的規定。所以你要找答案,不是翻民訴法,是翻民法的親權篇(第1084-1090條)、監護篇(第1091-1113條),以及公司法(誰代表公司出庭)、海商法(船長代理船東)等特別法。這條本身不創造任何規則,它是一個指路牌,告訴你規則放在別的地方。但這個指路牌極其重要,因為沒有它,你可能在民訴法裡翻遍四百多條也找不到「父母怎麼代小孩打官司」的答案。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7 條為準據法(指引)條文,規定訴訟上的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皆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認定。本條不自行創設代理權內容,而是將實體法(民法親權、監護章節)及特別法(公司法、海商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的代理規則統一接入訴訟程序,確保程序法與實體法的代理人身分一致。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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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要告人,誰出面當代表?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由董事長代表(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有限公司由代表公司的董事代表(第108條第1項)。起訴狀上要寫「原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事長)」並附公司登記資料。實務上若公司剛改選董事長尚未變更登記,新舊董事長代表權可能有爭議,可用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公示查詢確認最新登記代表人。
Q2父母離婚後誰可以代小孩打官司?
依民法第1055條與第1086條,由約定或法院裁定的監護權人(行使親權之人)擔任法定代理人。監護權歸母親,母親就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可代起訴或應訴。若協議共同監護但對方不配合,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或依民訴法第51條選任特別代理人,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斷。
Q3民事訴訟法第47條是什麼意思?
它是準據法(指引)條文,把訴訟上的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交給民法及其他法令認定,本條本身不創設規則。要找代理規則,應翻民法親權篇(1084-1090)、監護篇(1091-1113),以及公司法、海商法等特別法。
Q4法定代理和訴訟代理差在哪?
法定代理來自法律規定(父母、監護人),代理整個訴訟行為;訴訟代理是當事人委任的律師,依委任狀授權,兩者來源範圍完全不同。
Q5什麼叫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指實體法上提起特定訴訟前須先取得的權限或同意,如清算、破產相關訴訟的前置許可,不是指法院的許可。
Q6準據法條文跟一般條文有什麼不同?
準據法條文本身不創設權利義務,只指引適用其他法律;一般條文直接規定規則。第47條屬前者。
Q7公司要告人,起訴狀代表人怎麼寫?
寫「原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事長)」,並附經濟部商業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佐證現任代表權。
Q8怎麼證明自己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
備戶籍謄本證明親子關係、離婚協議或法院監護裁定確認監護權歸屬,依民法第1086條主張代理權。
Q9法定代理權欠缺怎麼補救?
依民訴法第48、49條,法院會定期命補正,補正或本人追認後溯及生效,不會立即駁回。
Q10代理人有利害衝突該怎麼辦?
依民訴法第51條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由其代為訴訟行為。
Q11民訴47條 vs 民訴68條(訴訟代理)哪個適用我?
你若是父母、監護人、公司負責人,是法定代理(47條);你委任律師打官司,是訴訟代理(68條)。兩者可並存。
Q12公司董事長剛改選但沒變更登記,誰能代表出庭?
代表權實質依公司法認定,但登記有公示效力。新舊董事長代表權有爭議時,對造可質疑代理權合法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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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190913 制定)
未受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者,其訴訟行為不生效力。但於訴訟中取得允許而對其行為為明示或默示之承認,或由有允許權之人承認者,視為有效力之行為。
(0231219 制定)
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 民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民法 第 27 條條文
- 民法 第 77 條條文
- 民法 第 85 條條文
- 民法 第 555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86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98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10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1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7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8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1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1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2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3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6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7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9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0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4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6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0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7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8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96 條條文
- 強制執行法 第 100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3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8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56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108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122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208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213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72 條條文
- 海商法 第 18 條條文
未受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者,其訴訟行為不生效力。但於訴訟中取得允許而對其行為為明示或默示之承認,或由有允許權之人承認者,視為有效力之行為。
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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