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7 條(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應適用之法規)
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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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訴訟的法定代理與訴訟必要之允許,一律依民法及其他法令認定,本條本身不另設規則。
Q · 誰可以代替不能自己打官司的人出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 47 條,訴訟上的法定代理與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一律依民法及其他法令決定,本條本身不設規則。所以父母代未成年子女出庭看民法第 1086 條、監護人代受監護宣告人看第 1098 條、公司由誰代表出庭看公司法第 208 條(股份有限公司)或第 108 條(有限公司)。本條的價值在於把實體法上的代理人身分直接接軌到訴訟程序,避免「實體法代理人」與「訴訟法代理人」不一致。
白話解讀
誰可以代替一個無法自己打官司的人出庭?父母可以代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可以代受監護宣告的人,但這些規則不寫在民事訴訟法裡。本條用一句話完成了一個重要的「接線」動作:訴訟上的法定代理和必要允許,全部依民法和其他法令的規定。所以你要找答案,不是翻民訴法,是翻民法的親權篇(第1084-1090條)、監護篇(第1091-1113條),以及公司法(誰代表公司出庭)、海商法(船長代理船東)等特別法。這條本身不創造任何規則,它是一個指路牌,告訴你規則放在別的地方。但這個指路牌極其重要,因為沒有它,你可能在民訴法裡翻遍四百多條也找不到「父母怎麼代小孩打官司」的答案。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7 條為準據法(指引)條文,規定訴訟上的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皆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認定。本條不自行創設代理權內容,而是將實體法(民法親權、監護章節)及特別法(公司法、海商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的代理規則統一接入訴訟程序,確保程序法與實體法的代理人身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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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47條是什麼意思?▾
它是準據法條文,把訴訟上的法定代理規則交給民法及其他法令,本身不設規則。
Q2誰可以代替未成年子女打官司?▾
依民法第1086條,由行使親權的父母(離婚後為有監護權一方)擔任法定代理人。
Q3公司要告人由誰代表出庭?▾
依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原則由董事長代表(第208條),有限公司由代表公司的董事代表(第108條)。
Q4法定代理和訴訟代理有什麼不同?▾
法定代理來自法律規定(父母、監護人),訴訟代理是當事人自己委任(通常是律師),來源與範圍完全不同。
Q5什麼是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指實體法上提起特定訴訟前須先取得的權限或許可,例如清算、破產相關訴訟的前置同意,非指法院許可。
Q6對方的法定代理權有問題可以抗辯嗎?▾
可以。法定代理權合法存在是程序要件,可在答辯中質疑,例如改選後舊董事長已無代表權卻仍以公司名義提告。
Q7法定代理權欠缺案子會被駁回嗎?▾
不一定。依民訴法第48、49條,欠缺得經補正或追認而溯及生效,不是立即駁回。
Q8管委會告住戶誰是法定代理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由管委會主任委員代表,代理權來源是該條例而非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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