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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

  1. 1.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2. 2.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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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當事人得指定送達代收人代收法院文書;在台無送達處所的原告、上訴人等則應強制指定國內代收人,否則恐遭公示送達。

Q · 人在國外打官司,法院文件要怎麼收?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你可以指定一個在台灣有送達處所的人當「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後,法院文書就送給他。第二項更規定:如果你是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而在台灣沒有任何住居所或事務所,你「必須」指定國內代收人;不指定的後果是法院可能改採公示送達,你在海外完全不知情就錯過答辯或上訴期限。

白話解讀

在海外的台灣人打官司,最常見的翻車方式不是法律見解輸了,而是法院的文件根本送不到你手上。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處理的就是這件事:你可以指定一個在台灣的人幫你收法院文件,叫做「送達代收人」。第一項是選配,任何當事人都可以指定;第二項是強制,2020年新增的規定,如果你是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而且你在台灣沒有任何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你「必須」指定一個在台灣的代收人。不是建議你指定,是法律要求你指定。沒指定的後果是什麼?法院可能走公示送達(把公告貼在法院公告欄),你在地球另一端完全不知道自己已經錯過了答辯期限或上訴期限,等你回頭看的時候,案子已經判了。

法律定性

送達代收人是指當事人或代理人指定、並向受訴法院陳明,代為收受法院送達文書之人。經合法陳明後,法院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送達生效時點以送達代收人收受時起算,而非當事人實際知悉時。在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的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依法應指定國內送達代收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送達代收人是什麼?

由當事人指定、向法院陳明,代為收受法院文書的人;送達給他即生效力。

Q2人在國外一定要指定送達代收人嗎?

若你是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且在台無送達處所,依第二項屬強制;被告則為選配。

Q3送達代收人可以是家人嗎?

可以,不限律師,任何在台灣有送達處所的成年人都行,但要能即時轉告你文件內容。

Q4已經請律師還要指定代收人嗎?

通常不用,訴訟代理人本有受送達權限;但律師委任狀若限制受送達或委任終止時要另行指定。

Q5沒指定送達代收人會怎樣?

法院可能改採公示送達,你可能在不知情下錯過期限被缺席判決。

Q6公示送達多久生效?

依第152條,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生效力。

Q7送達代收人收到文件,期限從哪天算?

從送達代收人收受那一刻起算,不是從你本人實際看到的那天。

Q8戶籍地址可以取代送達代收人嗎?

不能,戶籍地址若長年無人收件,仍可能走寄存或公示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送達代收人(§133)訴訟代理人受送達(§132)公示送達(§149以下)
啟動方式當事人主動指定並向法院陳明委任律師時自動取得所有送達方式失敗後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
送達對象指定的代收人訴訟代理人(律師)公告於法院公告處,不送交本人
海外當事人風險低,文件確實送達並轉知中,受權限限制時有真空高,當事人常完全不知情
生效時點代收人收受時代理人收受時公告20日後(§152)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04条(送達を受けるべき場所等の届出)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84조(송달받을 장소의 신고·송달영수인)
🇨🇳 中國民事诉讼法 涉外送达(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收人代为接收)
🇩🇪 德國ZPO § 184(Zustellungsbevollmächtigter — 命在國外當事人指定國內送達代收人)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agent authorized to receive service of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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