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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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當事人得指定送達代收人代收法院文書;在台無送達處所的原告、上訴人等則應強制指定國內代收人,否則恐遭公示送達。
Q · 人在國外打官司,法院文件要怎麼收?
指定在台灣的送達代收人代收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你可以指定一個在台灣有送達處所的人當「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後,法院文書就送給他。第二項更規定:如果你是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而在台灣沒有任何住居所或事務所,你「必須」指定國內代收人;不指定的後果是法院可能改採公示送達,你在海外完全不知情就錯過答辯或上訴期限。
深度解讀
在海外的台灣人打官司,最常見的翻車方式不是法律見解輸了,而是法院的文件根本送不到你手上。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處理的就是這件事:你可以指定一個在台灣的人幫你收法院文件,叫做「送達代收人」。第一項是選配,任何當事人都可以指定;第二項是強制,2020年新增的規定,如果你是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而且你在台灣沒有任何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你「必須」指定一個在台灣的代收人。不是建議你指定,是法律要求你指定。沒指定的後果是什麼?法院可能走公示送達(把公告貼在法院公告欄),你在地球另一端完全不知道自己已經錯過了答辯期限或上訴期限,等你回頭看的時候,案子已經判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8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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