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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2.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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