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
- 1.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 2.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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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當事人得指定送達代收人代收法院文書;在台無送達處所的原告、上訴人等則應強制指定國內代收人,否則恐遭公示送達。
Q · 人在國外打官司,法院文件要怎麼收?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你可以指定一個在台灣有送達處所的人當「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後,法院文書就送給他。第二項更規定:如果你是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而在台灣沒有任何住居所或事務所,你「必須」指定國內代收人;不指定的後果是法院可能改採公示送達,你在海外完全不知情就錯過答辯或上訴期限。
白話解讀
在海外的台灣人打官司,最常見的翻車方式不是法律見解輸了,而是法院的文件根本送不到你手上。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處理的就是這件事:你可以指定一個在台灣的人幫你收法院文件,叫做「送達代收人」。第一項是選配,任何當事人都可以指定;第二項是強制,2020年新增的規定,如果你是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而且你在台灣沒有任何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你「必須」指定一個在台灣的代收人。不是建議你指定,是法律要求你指定。沒指定的後果是什麼?法院可能走公示送達(把公告貼在法院公告欄),你在地球另一端完全不知道自己已經錯過了答辯期限或上訴期限,等你回頭看的時候,案子已經判了。
法律定性
送達代收人是指當事人或代理人指定、並向受訴法院陳明,代為收受法院送達文書之人。經合法陳明後,法院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送達生效時點以送達代收人收受時起算,而非當事人實際知悉時。在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的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依法應指定國內送達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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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送達代收人是什麼?▾
由當事人指定、向法院陳明,代為收受法院文書的人;送達給他即生效力。
Q2人在國外一定要指定送達代收人嗎?▾
若你是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且在台無送達處所,依第二項屬強制;被告則為選配。
Q3送達代收人可以是家人嗎?▾
可以,不限律師,任何在台灣有送達處所的成年人都行,但要能即時轉告你文件內容。
Q4已經請律師還要指定代收人嗎?▾
通常不用,訴訟代理人本有受送達權限;但律師委任狀若限制受送達或委任終止時要另行指定。
Q5沒指定送達代收人會怎樣?▾
法院可能改採公示送達,你可能在不知情下錯過期限被缺席判決。
Q6公示送達多久生效?▾
依第152條,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生效力。
Q7送達代收人收到文件,期限從哪天算?▾
從送達代收人收受那一刻起算,不是從你本人實際看到的那天。
Q8戶籍地址可以取代送達代收人嗎?▾
不能,戶籍地址若長年無人收件,仍可能走寄存或公示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送達代收人(§133) |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132) | 公示送達(§149以下) |
|---|---|---|---|
| 啟動方式 | 當事人主動指定並向法院陳明 | 委任律師時自動取得 | 所有送達方式失敗後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 |
| 送達對象 | 指定的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律師) | 公告於法院公告處,不送交本人 |
| 海外當事人風險 | 低,文件確實送達並轉知 | 中,受權限限制時有真空 | 高,當事人常完全不知情 |
| 生效時點 | 代收人收受時 | 代理人收受時 | 公告20日後(§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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