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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院台廳一字第 050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訴訟文書如經當事人或代理人指定送達代收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全文內容

訴訟文書之送達,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各法院應切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該代收人送達。非有必要,不宜向當事人或代理人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院台廳一字第 050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7 月 10 日發布,要旨:訴訟文書如經當事人或代理人指定送達代收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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