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32 條(對訴訟代理人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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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32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代理人為之,期限自代理人收受起算。
Q · 我請了律師,法院文書還會寄給我本人嗎?
原則上不會,文書改送律師,期限從律師收到起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2 條,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法院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不再送當事人本人。各項訴訟期限自律師收受文書當日起算,而非當事人知悉之日。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命同時送達當事人本人;當事人不能自行援引此但書要求繞過律師收文。
白話解讀
你請了律師打官司,從那一刻起,法院的所有文書預設送給你的律師,不送給你本人。這不是律師在攔你的信,這是法律的設計:訴訟代理人受委任後,除非委任狀裡特別限制了受送達的權限,否則法院「應」(不是「得」,是「應」)向律師送達。注意這個「應」字的份量。第 131 條的經理人是「得」,法院可選可不選。但這條是「應」,法院沒有選擇,必須送給律師。2003 年修法把「有受送達之權限者」改成「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這個文字翻轉很關鍵:舊法讓人以為律師要「被另外授與」受送達權才行,新法澄清了,委任律師本來就包含受送達權,除非委任狀裡特別寫了「不包含受送達」。但書保留了審判長的例外權力:如果審判長認為有必要,可以命令同時送達當事人本人。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32 條規範對訴訟代理人之送達: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時,法院文書應向該代理人為之,採集中送達原則以維程序效率;但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命併送當事人本人,作為兼顧當事人知情權的安全閥。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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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律師收了法院文書但一直沒告訴我,我的權益怎麼辦?
法律上,律師收到就等於你收到,期限從那天算。如果因為律師延誤通知導致你錯過上訴期限,你很難聲請回復原狀,因為法院會認為律師的疏失等同你的疏失。但你可以向律師公會申訴,或對律師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委任時在律師委任契約中明確約定文書回報義務及違約責任,是保護雙方的專業做法。
Q2我可以要求法院文書同時送我和律師嗎?
原則上不行,因為本條規定應向訴訟代理人送達。可在委任狀中限制律師受送達權限,但這會讓法院只送你本人;或具狀請審判長依但書職權命同時送達當事人本人。比較實際的做法是不動送達設定,而是跟律師約好即時回報機制,改動送達對象反而可能造成程序混亂。
Q3委任律師後法院文書送哪裡?
依民訴 132 條,律師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時,文書應送律師,不送當事人本人。
Q4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是什麼意思?
委任律師本即包含代收法院文書的權限,除非委任狀特別寫明排除,否則一律視為未受限制。
Q5民訴 132 條的但書在規範什麼?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可依職權命將文書併送當事人本人,屬法院裁量,非當事人可聲請事項。
Q6民訴 132 條(應)和 131 條(得)差在哪?
131 條經理人送達是「得」法院可選;132 條代理人是「應」法院無裁量必須送,份量不同。
Q7委任律師時怎麼確認受送達設定?
檢查委任狀是否限制受送達權限(預設包含),並與律師書面約定文書回報機制與時限。
Q8律師沒通知我害我逾期,怎麼救濟?
原則不能回復原狀,可向律師公會申訴或對律師提民事損害賠償,事前約定回報違約責任最有效。
Q9換律師後要怎麼避免文書送錯人?
立即具狀向受訴法院陳報新委任狀,否則文書仍會送舊代理人,期限照樣起算。
Q10想要法院同時送我本人怎麼辦?
具狀向法院陳明理由請審判長依但書職權裁量;實務上多改以與律師約定即時回報替代。
Q11民訴 132 條 vs 133 條送達代收人差在哪?
132 條對象是訴訟代理人(律師),133 條是當事人另行指定並向法院陳明的代收人。
Q12民訴 132 條 vs 131 條經理人送達差在哪?
132 條用「應」法院必須送代理人;131 條用「得」法院對經理人送達有裁量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art_131_經理人 | art_132_訴訟代理人 | art_133_送達代收人 |
|---|---|---|---|
| 對象 | 商業訴訟之經理人 | 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律師) | 當事人指定並陳明之代收人 |
| 法院義務強度 | 得(可選可不選) | 應(無裁量,必須送) | 應向代收人為之 |
| 權限預設 | 視商業範圍 | 未受限制即視為有權受送達 | 經陳明後生效 |
| 例外 | — | 審判長得命併送當事人本人 | 代收人喪失資格時回歸本人 |
art_131_經理人
- 對象
- 商業訴訟之經理人
- 法院義務強度
- 得(可選可不選)
- 權限預設
- 視商業範圍
- 例外
- —
art_132_訴訟代理人
- 對象
- 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律師)
- 法院義務強度
- 應(無裁量,必須送)
- 權限預設
- 未受限制即視為有權受送達
- 例外
- 審判長得命併送當事人本人
art_133_送達代收人
- 對象
- 當事人指定並陳明之代收人
- 法院義務強度
- 應向代收人為之
- 權限預設
- 經陳明後生效
- 例外
- 代收人喪失資格時回歸本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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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190913 制定)
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
(0231219 制定)
訴訟代理人有受送達之權限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0570109 全文修正)
訴訟代理人有受送達之權限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0920114 修正)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立法理由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本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其中當然包括有受送達之權限。原條文易使人誤解為訴訟代理人被授與受送達之權限者,方得向其送達。爰修正為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以期明確。
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
訴訟代理人有受送達之權限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訴訟代理人有受送達之權限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本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其中當然包括有受送達之權限。原條文易使人誤解為訴訟代理人被授與受送達之權限者,方得向其送達。爰修正為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以期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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