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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132 條(對訴訟代理人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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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32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代理人為之,期限自代理人收受起算。

Q · 我請了律師,法院文書還會寄給我本人嗎?

原則上不會,文書改送律師,期限從律師收到起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2 條,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法院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不再送當事人本人。各項訴訟期限自律師收受文書當日起算,而非當事人知悉之日。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命同時送達當事人本人;當事人不能自行援引此但書要求繞過律師收文。

深度解讀

你請了律師打官司,從那一刻起,法院的所有文書預設送給你的律師,不送給你本人。這不是律師在攔你的信,這是法律的設計:訴訟代理人受委任後,除非委任狀裡特別限制了受送達的權限,否則法院「應」(不是「得」,是「應」)向律師送達。注意這個「應」字的份量。第 131 條的經理人是「得」,法院可選可不選。但這條是「應」,法院沒有選擇,必須送給律師。2003 年修法把「有受送達之權限者」改成「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這個文字翻轉很關鍵:舊法讓人以為律師要「被另外授與」受送達權才行,新法澄清了,委任律師本來就包含受送達權,除非委任狀裡特別寫了「不包含受送達」。但書保留了審判長的例外權力:如果審判長認為有必要,可以命令同時送達當事人本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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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32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