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32 條(對訴訟代理人之送達)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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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32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代理人為之,期限自代理人收受起算。
Q · 我請了律師,法院文書還會寄給我本人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2 條,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法院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不再送當事人本人。各項訴訟期限自律師收受文書當日起算,而非當事人知悉之日。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命同時送達當事人本人;當事人不能自行援引此但書要求繞過律師收文。
白話解讀
你請了律師打官司,從那一刻起,法院的所有文書預設送給你的律師,不送給你本人。這不是律師在攔你的信,這是法律的設計:訴訟代理人受委任後,除非委任狀裡特別限制了受送達的權限,否則法院「應」(不是「得」,是「應」)向律師送達。注意這個「應」字的份量。第 131 條的經理人是「得」,法院可選可不選。但這條是「應」,法院沒有選擇,必須送給律師。2003 年修法把「有受送達之權限者」改成「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這個文字翻轉很關鍵:舊法讓人以為律師要「被另外授與」受送達權才行,新法澄清了,委任律師本來就包含受送達權,除非委任狀裡特別寫了「不包含受送達」。但書保留了審判長的例外權力:如果審判長認為有必要,可以命令同時送達當事人本人。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32 條規範對訴訟代理人之送達: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時,法院文書應向該代理人為之,採集中送達原則以維程序效率;但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命併送當事人本人,作為兼顧當事人知情權的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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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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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律師收了法院文書沒通知我,期限還算嗎?▾
算。文書送達律師即生效,期限自律師收受當日起算,不等當事人知悉。
Q2委任律師後法院文書一定不寄給我嗎?▾
原則上是,除非委任狀限制受送達權,或審判長依但書命併送當事人本人。
Q3什麼叫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
委任律師本即包含受送達權,除非委任狀特別寫明排除,否則視為未受限制。
Q4審判長為何要命送達當事人本人?▾
為兼顧當事人知情權,於特殊情況下依職權命併送,屬法院裁量非當事人聲請事項。
Q5換律師後法院文書會送舊律師嗎?▾
若未即時向法院陳報新委任狀,文書仍可能送舊律師,務必立即遞狀更新。
Q6民事訴訟法第 132 條和第 131 條差在哪?▾
第 131 條經理人送達是「得」,法院可選;第 132 條代理人是「應」,法院須送。
Q7我可以要求法院文書同時送我和律師嗎?▾
原則不行,須具狀請審判長依但書職權裁量,實務多以與律師約定回報機制替代。
Q8律師漏接文書害我逾期能回復原狀嗎?▾
原則不能,律師疏失在法律上視為當事人自己責任,可另向律師求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art_131_經理人 | art_132_訴訟代理人 | art_133_送達代收人 |
|---|---|---|---|
| 對象 | 商業訴訟之經理人 | 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律師) | 當事人指定並陳明之代收人 |
| 法院義務強度 | 得(可選可不選) | 應(無裁量,必須送) | 應向代收人為之 |
| 權限預設 | 視商業範圍 | 未受限制即視為有權受送達 | 經陳明後生效 |
| 例外 | — | 審判長得命併送當事人本人 | 代收人喪失資格時回歸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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