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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 第 62 條(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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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規定刑事送達除本章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23 至 153 條,含寄存送達與補充送達。

Q · 刑事案件的送達規則只有刑事訴訟法那四條嗎?

不是。第 62 條準用民訴第 123 至 153 條全套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刑事案件的送達只要刑訴本章(第 55 至 61 條)沒有特別規定,就直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23 至 153 條全套規定。這包含補充送達(民訴 § 137)、寄存送達(民訴 § 138)、留置送達、送達代收人等實務上最常踩雷的條文。換言之刑事送達不是只有刑訴四條,背後還連著民訴三十條的完整體系。

深度解讀

刑事訴訟法的送達章只有寥寥四條(第59到62條),寫的是公示送達和送達機關這些「刑事特有」的規定。但送達的完整規則遠不只這些:誰可以代收?不在家怎麼辦?寄存在派出所算不算數?這些問題刑事訴訟法一個字都沒寫。答案全部藏在民事訴訟法第123條到第153條那三十條規定裡。第62條就是那座橋:它說「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翻譯成白話就是,刑事案件的送達,先看刑事訴訟法有沒有特別規定;沒有的話,直接套用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則。這表示民事訴訟法裡那些讓很多人栽跟頭的規定,像寄存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在刑事案件中一樣適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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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規定:「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