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62 條(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之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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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henliyang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1.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2.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3. 送達不能為之者,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4.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十日發生效力。
5.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6.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7. 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zhone
6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軍隊囑託送達(準用民訴§129)
同居人、受雇人補充送達(準用民訴§137)
寄存送達(準用民訴§138)
留置送達(準用民訴§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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