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規定刑事送達除本章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23 至 153 條,含寄存送達與補充送達。
Q · 刑事案件的送達規則只有刑事訴訟法那四條嗎?
不是。第 62 條準用民訴第 123 至 153 條全套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刑事案件的送達只要刑訴本章(第 55 至 61 條)沒有特別規定,就直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23 至 153 條全套規定。這包含補充送達(民訴 § 137)、寄存送達(民訴 § 138)、留置送達、送達代收人等實務上最常踩雷的條文。換言之刑事送達不是只有刑訴四條,背後還連著民訴三十條的完整體系。
刑事訴訟法的送達章只有寥寥四條(第59到62條),寫的是公示送達和送達機關這些「刑事特有」的規定。但送達的完整規則遠不只這些:誰可以代收?不在家怎麼辦?寄存在派出所算不算數?這些問題刑事訴訟法一個字都沒寫。答案全部藏在民事訴訟法第123條到第153條那三十條規定裡。第62條就是那座橋:它說「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翻譯成白話就是,刑事案件的送達,先看刑事訴訟法有沒有特別規定;沒有的話,直接套用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則。這表示民事訴訟法裡那些讓很多人栽跟頭的規定,像寄存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在刑事案件中一樣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為送達制度的準用橋接條款,明定刑事案件文書送達除刑訴本章設有特別規定外,全面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使民訴第 123 至 153 條的補充送達、寄存送達、送達代收人等規則直接適用於刑事程序,避免重複立法並維持送達制度的完整性。
寄存送達依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從寄存那天起就發生送達效力,不是你去領的那天。如果你因此錯過開庭被認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你需要主張『非因過失』遲誤:例如你當時出差或住院。法院會看你的理由是否正當。內行人提示:檢查郵差有沒有在你家門口黏貼送達通知書。沒有黏貼的話,寄存送達程序就有瑕疵,你可以挑戰送達效力。
核心規則幾乎完全相同,因為刑事透過本條準用民事的送達規定。主要差異只有三點:刑事有獨立的公示送達規定(第 59-60 條)、送達機關包括司法警察(第 61 條)、重要文書須作收受證書(第 61 條第 2 項)。除此之外,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留置送達等規則完全相同。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最容易出錯的是『準用』這件事本身被忽略,導致當事人或律師在刑事案件中不知道可以引用民訴送達規定來挑戰送達合法性。
刑事送達制度的準用橋接條款,將民事訴訟法第 123 至 153 條送達規定整套套用至刑事案件。
立法技術,使一法規定在性質允許範圍內套用至另一法律關係,避免重複立法。
第 55 至 61 條共七條,主要是應受送達人陳明、囑託送達、文書送達、公示送達、送達機關等規定。
民訴第 123 至 153 條全套,含補充送達(§ 137)、寄存送達(§ 138)、送達代收人(§ 133)等。
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生效。如錯過開庭,須主張非因過失遲誤並聲請回復原狀。
檢查郵差是否先嘗試交付本人、寄存地點是否合法、通知書是否黏貼門首,並引用刑訴 62 準用民訴 138。
依本條準用民訴第 133 條,當事人陳明後即可指定代收人,律師常為被告擔任。
依刑訴第 67 條聲請回復原狀,須在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並補行訴訟行為。
核心規則幾乎相同(因為準用),主要差異只有公示送達、送達機關含司法警察、重要文書收受證書三點。
刑事公示送達事由與程序由刑訴 59、60 條獨立規定,不準用民訴第 149 條。
| 比較面向 |
|---|
| 刑事 vs 民事送達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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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被告,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及其他不正之方法。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訊問被告,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及其他不正之方法。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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