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62 條(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之準用)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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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規定刑事送達除本章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23 至 153 條,含寄存送達與補充送達。
Q · 刑事案件的送達規則只有刑事訴訟法那四條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刑事案件的送達只要刑訴本章(第 55 至 61 條)沒有特別規定,就直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23 至 153 條全套規定。這包含補充送達(民訴 § 137)、寄存送達(民訴 § 138)、留置送達、送達代收人等實務上最常踩雷的條文。換言之刑事送達不是只有刑訴四條,背後還連著民訴三十條的完整體系。
白話解讀
刑事訴訟法的送達章只有寥寥四條(第59到62條),寫的是公示送達和送達機關這些「刑事特有」的規定。但送達的完整規則遠不只這些:誰可以代收?不在家怎麼辦?寄存在派出所算不算數?這些問題刑事訴訟法一個字都沒寫。答案全部藏在民事訴訟法第123條到第153條那三十條規定裡。第62條就是那座橋:它說「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翻譯成白話就是,刑事案件的送達,先看刑事訴訟法有沒有特別規定;沒有的話,直接套用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則。這表示民事訴訟法裡那些讓很多人栽跟頭的規定,像寄存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在刑事案件中一樣適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為送達制度的準用橋接條款,明定刑事案件文書送達除刑訴本章設有特別規定外,全面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使民訴第 123 至 153 條的補充送達、寄存送達、送達代收人等規則直接適用於刑事程序,避免重複立法並維持送達制度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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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傳票寄存派出所算合法送達嗎?▾
算。依本條準用民訴第 138 條寄存送達,從寄存日起發生效力。
Q2刑事案件送達適用哪些民訴條文?▾
主要是民訴第 123 至 153 條,含補充送達、寄存送達、送達代收人等規則。
Q3為什麼刑事送達要準用民訴?▾
送達是技術性程序,立法者選擇集中於民訴規定避免重複立法。
Q4刑事訴訟法自己的送達規定有哪些?▾
第 55 至 61 條,主要是公示送達與送達機關等刑事特有事項。
Q5助理代收刑事開庭通知有效嗎?▾
有效。依本條準用民訴第 137 條補充送達,由受僱人代收即生效力。
Q6刑事案件寄存送達錯過怎麼辦?▾
需主張非因過失遲誤並聲請回復原狀,法院會審查正當理由。
Q7刑事訴訟可以用電子送達嗎?▾
法律框架透過本條可準用民訴第 153 條之 1,但實務尚在發展中。
Q8刑事送達不合法該怎麼挑戰?▾
引用刑訴第 62 條準用民訴具體條文(如第 138 條)主張送達瑕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o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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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vs 民事送達制度 | [ { "item": "公示送達事由", "criminal": "刑訴第 59 條獨立規定", "civil": "民訴第 149 條" }, { "item": "送達機關", "criminal": "刑訴第 61 條(含司法警察)", "civil": "民訴第 124 條(郵務或法警)" }, { "item": "補充送達", "criminal": "無特別規定 → 準用", "civil": "民訴第 137 條" }, { "item": "寄存送達", "criminal": "無特別規定 → 準用", "civil": "民訴第 138 條" }, { "item": "送達代收人", "criminal": "無特別規定 → 準用", "civil": "民訴第 133 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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