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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46 條(囑託送達-對駐外使節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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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對中華民國駐外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送達,應由法院囑託外交部轉交辦理。

Q · 對方是駐外的外交官,法院文件要怎麼送到他手上?

法院囑託外交部轉交,不用自己寄國際快遞

依民事訴訟法第146條,對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送達訴訟文書時,應由法院囑託外交部為之。外交部是駐外人員的上級機關,透過內部行政體系轉交,送達效力與在國內送達相同。原告只要在起訴狀載明對方派駐國家、駐外單位與職稱,法院即可精準囑託。

深度解讀

台灣的大使、外交官、駐外代表,他們人在國外,但身份是中華民國的公務員。如果他們在台灣被告了,法院的文件要怎麼送到他手上?不能直接寄到他駐在的那個國家的辦公室,因為那涉及複雜的國際法和行政體系問題。這條給了一個乾淨的路徑:一律透過外交部轉交。外交部是這些駐外人員的上級機關,有內部行政體系可以確保文件送到本人手上。這聽起來只是行政流程,但對涉及駐外人員的民事案件(離婚、債務、繼承糾紛)來說,這條決定了你的案子能不能順利往前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10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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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46 條規定:「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