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文書之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 前項送達,對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及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為公示送達。
- 文書之送達,不得於信封、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或其他對外揭示之文書上,揭露足以使第三人識別少年或其他依法應保密其身分者之資訊。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