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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文書之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2. 前項送達,對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及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為公示送達
  3. 文書之送達,不得於信封、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或其他對外揭示之文書上,揭露足以使第三人識別少年或其他依法應保密其身分者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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