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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45囑託送達-於外國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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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2. 2.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規定,國外送達應先囑託該國機關或我國駐外館處;管道不通時,可用雙掛號發送,掛號回執即為送達證明。

Q · 對方住在國外,法院的文件要怎麼送到他手上?

先囑託送達,走不通就用雙掛號直寄。

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第一項,向國外當事人送達應先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我國駐當地的使領館、其他機構團體代為送達。若上述管道都走不通(例如無邦交、無駐外機構),第二項允許法院將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並把掛號回執附卷作為送達證明。雙掛號送達以對方實際收受時間為準,不是寄出時間。

白話解讀

你告了一個住在國外的人,法院判決書要怎麼送到他手上?台灣的郵差不能飛到東京去按門鈴。這條規定了兩個層次的解法。第一優先:請該國的司法機關幫忙送,或者請我國駐當地的使領館、辦事處代為送達。但現實是,台灣的邦交國只有十幾個,在大部分國家沒有正式大使館。所以第二項開了後門:如果上述管道都走不通,法院可以直接把文件用國際雙掛號寄出去。掛號回執就是送達證明。這個備案機制在民國 92 年才加進來,之前碰到這種情況法院真的會卡住。你跨國追債、跨國離婚、跨國商業糾紛,全部都卡在這一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為涉外送達的特別程序規定,建立兩層次的國外送達機制:第一層為囑託送達,由我國法院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我國駐外館處代為送達;第二層為民國 92 年增訂的雙掛號送達備案,於囑託管道不通時,得以國際雙掛號郵件發送並以掛號回執附卷,確保當事人訴訟權不因被告身處境外而落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在國外不配合簽收,我的案子是不是就卡住了?

不會永遠卡住。如果囑託送達和雙掛號都無法完成(對方拒收、地址不明),可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公告期滿即生效,不需對方實際收到。實務上法院通常會要求先證明其他送達方式都嘗試過,因此務必保留所有退回的掛號郵件與回執,作為已窮盡其他方式的證據。

Q2海外送達要花多少時間?

視目的地國家和管道而定。透過駐外機構囑託送達通常需要二到六個月;雙掛號國際郵件本身可能一到三週到達,但要等掛號回執回來;透過對方國家司法機關則更不可控。本數據請以現行法與個案為準。

Q3什麼是雙掛號送達?

民國 92 年增訂的備案機制:囑託送達走不通時,法院把應送達文書交郵務機構以國際雙掛號發送,並將對方簽收的掛號回執附卷作為送達證明。以對方實際收受時間為送達時間。

Q4我國在對方國家沒有大使館怎麼辦?

第一項文字不限大使館,還包含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我國在許多無邦交國設有代表處、辦事處,這些都可以受法院囑託進行送達,不要因為沒有大使館就放棄。

Q5民事訴訟法 145 條是什麼?

規範向國外當事人送達的兩層次機制:囑託送達與雙掛號送達,是跨國訴訟文書穿越國境的法定通道。

Q6囑託送達和雙掛號送達差在哪?

囑託送達由外國機關或我國駐外館處代送;雙掛號送達是囑託走不通時,法院直接以國際雙掛號郵寄並附回執。

Q7什麼是掛號回執?

收件人簽收國際掛號郵件後回寄的收受憑證,附卷後即作為送達已完成的證明。

Q8雙掛號送達是什麼時候加進來的?

民國 92 年修正增訂第二項,解決我國在無邦交國無法囑託送達的實務困境。

Q9國外的人要怎麼送達法院文件?

取得確切地址 → 確認有無駐外機構 → 聲請囑託送達(備位公示送達)→ 不通改雙掛號 → 取得回執附卷。

Q10雙掛號送達怎麼進行?

由法院將應送達文書交郵務機構以國際雙掛號寄出,待對方簽收的掛號回執回來附卷即完成。

Q11怎麼證明已經窮盡其他送達方式?

保留所有退回的掛號郵件與回執,作為聲請公示送達時已嘗試其他方式的證據。

Q12對方在大陸地區也走 145 條嗎?

不是。對大陸地區送達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特別規定,透過海基會轉交,走錯管道會多繞數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囑託送達雙掛號送達公示送達
送達管道外國機關或我國駐外館處國際雙掛號郵件直寄法院公告
適用前提目的地有可受囑託機關囑託管道走不通前兩者皆無法完成
送達生效時點對方實際收受對方實際收受(回執為準)公告期滿生效
是否需對方配合需簽收不需
耗時2-6 個月1-3 週寄達+回執往返公告期間

囑託送達

送達管道
外國機關或我國駐外館處
適用前提
目的地有可受囑託機關
送達生效時點
對方實際收受
是否需對方配合
耗時
2-6 個月

雙掛號送達

送達管道
國際雙掛號郵件直寄
適用前提
囑託管道走不通
送達生效時點
對方實際收受(回執為準)
是否需對方配合
需簽收
耗時
1-3 週寄達+回執往返

公示送達

送達管道
法院公告
適用前提
前兩者皆無法完成
送達生效時點
公告期滿生效
是否需對方配合
不需
耗時
公告期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08条(外国における送達)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91조(외국에서 하는 송달의 방법)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涉外民事訴訟程序「送達」規定(2023 修正,含外交途徑與郵寄送達)
德國ZPO § 183(Zustellung im Ausland)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683 à 688(notific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actes)
美國FRCP Rule 4(f)(Serving an Individual in a Foreign Country)+1965 年海牙送達公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送達,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   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項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證書附卷,記明其事由及年、月、日、時。

(0231219 制定)

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官署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

(0920114 修正)

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立法理由一、於外國為送達者,以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為原則,惟若我國在該外國未設有使領館者,囑託送達即生困難。為配合實際之需要,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其他適當之駐外機構或團體亦得受囑託送達。   二、於外國未設有任何駐外機構或團體以致無法為囑託送達時,應如何處理,法無明文,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以利適用。又此項送達,仍以應受送達人實際收受時,為送達之時,乃屬當然。

(0190913 制定)

送達,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   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項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證書附卷,記明其事由及年、月、日、時。

(0231219 制定)

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官署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

(0920114 修正)

一、於外國為送達者,以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為原則,惟若我國在該外國未設有使領館者,囑託送達即生困難。為配合實際之需要,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其他適當之駐外機構或團體亦得受囑託送達。   二、於外國未設有任何駐外機構或團體以致無法為囑託送達時,應如何處理,法無明文,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以利適用。又此項送達,仍以應受送達人實際收受時,為送達之時,乃屬當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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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規定:「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