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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45 條(囑託送達-於外國為送達)

  1. 1.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2. 2.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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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規定,國外送達應先囑託該國機關或我國駐外館處;管道不通時,可用雙掛號發送,掛號回執即為送達證明。

Q · 對方住在國外,法院的文件要怎麼送到他手上?

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第一項,向國外當事人送達應先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我國駐當地的使領館、其他機構團體代為送達。若上述管道都走不通(例如無邦交、無駐外機構),第二項允許法院將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並把掛號回執附卷作為送達證明。雙掛號送達以對方實際收受時間為準,不是寄出時間。

白話解讀

你告了一個住在國外的人,法院判決書要怎麼送到他手上?台灣的郵差不能飛到東京去按門鈴。這條規定了兩個層次的解法。第一優先:請該國的司法機關幫忙送,或者請我國駐當地的使領館、辦事處代為送達。但現實是,台灣的邦交國只有十幾個,在大部分國家沒有正式大使館。所以第二項開了後門:如果上述管道都走不通,法院可以直接把文件用國際雙掛號寄出去。掛號回執就是送達證明。這個備案機制在民國 92 年才加進來,之前碰到這種情況法院真的會卡住。你跨國追債、跨國離婚、跨國商業糾紛,全部都卡在這一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為涉外送達的特別程序規定,建立兩層次的國外送達機制:第一層為囑託送達,由我國法院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我國駐外館處代為送達;第二層為民國 92 年增訂的雙掛號送達備案,於囑託管道不通時,得以國際雙掛號郵件發送並以掛號回執附卷,確保當事人訴訟權不因被告身處境外而落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在國外不簽收,我的案子是不是就卡住了?

不會永遠卡住。囑託與雙掛號都不成,可改聲請公示送達,公告期滿即生效。

Q2海外送達要花多少時間?

透過駐外機構囑託通常二到六個月;雙掛號郵件一到三週到達,但要等掛號回執回來。

Q3什麼是雙掛號送達?

把應送達文書以國際雙掛號郵件寄出,並將對方簽收的掛號回執附卷作為送達證明。

Q4我國在對方國家沒有大使館怎麼辦?

第一項不限大使館,駐外代表處、辦事處等其他機構團體也可受囑託送達。

Q5雙掛號寄出去就算送達完成了嗎?

不是。以對方實際收受時間為準,若拒收或無人簽收,這次送達未完成。

Q6對方在中國大陸,也走第 145 條嗎?

不是。對大陸地區送達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特別規定,透過海基會轉交。

Q7跨國送達期間我的請求權時效會不會過?

本條無獨立時效,但實體請求權時效照跑,提起訴訟本身可中斷時效。

Q8雙掛號送達失敗後還有什麼辦法?

保留退回的掛號郵件與回執,作為已窮盡其他方式的證據,再聲請公示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囑託送達雙掛號送達公示送達
送達管道外國機關或我國駐外館處國際雙掛號郵件直寄法院公告
適用前提目的地有可受囑託機關囑託管道走不通前兩者皆無法完成
送達生效時點對方實際收受對方實際收受(回執為準)公告期滿生效
是否需對方配合需簽收不需
耗時2-6 個月1-3 週寄達+回執往返公告期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08条(外国における送達)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91조(외국에서 하는 송달의 방법)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涉外民事訴訟程序「送達」規定(2023 修正,含外交途徑與郵寄送達)
🇩🇪 德國ZPO § 183(Zustellung im Ausland)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683 à 688(notific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actes)
🇺🇸 美國FRCP Rule 4(f)(Serving an Individual in a Foreign Country)+1965 年海牙送達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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