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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45 條(囑託送達-於外國為送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2.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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