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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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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撤銷監護宣告裁定應附理由、應送達的對象及選定監護人裁定嗣後失效等事項。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非訟化,相關程序移至該法第四編第十章,本條失其必要而刪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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