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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26945 號
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 605 條第 2 項、第 618 條、第 623條第 4 項、第624 條 3 項、第 624 條之 1 第 3 項、第624 條之 2 規定,應將裁判要旨以相當方法公告之。為發揮公示作用,保障交易安全,前項公告,除張貼法院佈告欄外,併張貼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上供民眾查詢
主旨
請轉知所屬各地方法院,98 年 11 月 23 日民法成年監護新制施行後,於辦理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及撤銷輔助宣告等聲請事件時,應依法公告裁判要旨,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605 條第 2 項、第 618 條、第 623條第 4 項、第 624 條 3 項、第 624 條之 1 第 3 項、第624 條之 2 規定,應將裁判要旨以相當方法公告之。
二、為發揮公示作用,保障交易安全,前項公告,除張貼法院佈告欄外,請併張貼公告於本院網站上(請至內網/單一登入窗口/司法最新動態管理系統維護/新增/,資料類別點選「監護、輔助宣告」)供民眾查詢。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除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