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22 條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原監護宣告程序費用規定改依家事事件法處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 622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定改依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 622 條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該條原本規範撤銷監護宣告程序的費用負擔。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改為非訟程序,費用規定移至家事事件法,本條因此失其必要而刪除。查詢現行規定請參照家事事件法。
本條原規範撤銷監護宣告程序費用的負擔:撤銷成功由受監護人負擔,其他情形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聲請則由國庫支付。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非訟化,費用規定移至該法,本條失其必要而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 622 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內容規範撤銷監護宣告程序之費用負擔,於民國 102 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非訟化而刪除,現行相關費用規定依家事事件法辦理。
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監護宣告程序費用規定改依家事事件法處理。
原規範撤銷監護宣告程序之費用負擔:撤銷成功由受監護人負擔,其他情形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聲請則由國庫支付。
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已非訟化,費用規定移至家事事件法,請查詢家事事件法相關條文。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撤銷監護宣告程序的費用負擔,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
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非訟化。
改查家事事件法相關費用規定,民事訴訟法本條已不適用。
前者已刪除、屬舊訴訟程序規定;後者為現行非訟化後的接手法規,監護宣告費用依後者辦理。
宣告死亡之聲請,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關於聲請撤銷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撤銷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關於聲請撤銷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撤銷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不修正。 二、依民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檢察官於撤銷禁治產事件,亦得為聲請人,當檢察官為聲請人時,如有應行負擔程序費用之情形,參照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之例,其費用應由國庫支付。爰於本條第二項增設但書,以資配合。
關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程序之費用,如撤銷監護宣告者,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宣告死亡之聲請,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關於聲請撤銷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撤銷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本條第一項不修正。 二、依民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檢察官於撤銷禁治產事件,亦得為聲請人,當檢察官為聲請人時,如有應行負擔程序費用之情形,參照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之例,其費用應由國庫支付。爰於本條第二項增設但書,以資配合。
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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