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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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22 條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原監護宣告程序費用規定改依家事事件法處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 622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定改依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 622 條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該條原本規範撤銷監護宣告程序的費用負擔。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改為非訟程序,費用規定移至家事事件法,本條因此失其必要而刪除。查詢現行規定請參照家事事件法。
深度解讀
本條原規範撤銷監護宣告程序費用的負擔:撤銷成功由受監護人負擔,其他情形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聲請則由國庫支付。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非訟化,費用規定移至該法,本條失其必要而刪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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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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