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21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現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621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依家事事件法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621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條文規定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準用成年人監護宣告程序,但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整批移列至家事事件法第四編,本條因失其規範必要而刪除。現行欲撤銷監護宣告,應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向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
這條原規定撤銷監護宣告聲請準用成年人監護程序。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分別於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另定程序,本條失其必要而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621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準用條文。其原規範撤銷監護宣告聲請之程序準用,於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因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並移列至家事事件法第四編而刪除,現已無實質適用空間。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已於民國102年刪除,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改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辦理。
因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非訟化並整批移列至第四編,本條失其必要。
依家事事件法向受監護人住所地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法院多會囑託精神鑑定後裁定。
已刪除的程序條文,原規定撤銷監護宣告聲請準用成年人監護宣告程序,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非訟化刪除。
受監護原因消滅後,經聲請由法院裁定撤銷原監護宣告,使受監護人回復完整行為能力。
把原本以訴訟程序處理的身分事件,改為程序較簡便的非訟程序,由家事法院裁定。
不一樣。刪除常是移列他法或失其必要,制度可能仍存於新法;不必然代表整個制度被廢止。
依家事事件法向受監護人住所地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附受監護原因消滅之證明,法院多囑託精神鑑定後裁定。
聲請狀、受監護人精神狀況回復之診斷證明、戶籍資料、原監護宣告裁定影本等。
家事非訟事件聲請費用相對低(規費級距制),但精神鑑定費用通常另計,依鑑定機構收費。
查該條的修法沿革『刪除理由』,通常會載明移列至哪一部新法第幾編,再依新法辦理。
舊制走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審理,新制非訟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程序更簡便迅速。
| 比較面向 | old_民訴621 | new_家事事件法 |
|---|---|---|
| 規範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621條(準用監護程序) | 家事事件法第四編家事非訟事件 |
| 事件性質 | 訴訟化/準用人事訴訟程序 | 非訟化,程序更簡便 |
| 管轄法院 | 普通法院民事庭 | 少年及家事法院 |
| 現行效力 | 已刪除(民國102年) | 現行有效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宣告死亡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五百三十六條至第五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至第六百零三條之規定,於撤銷禁治產之聲請準用之。
第五百九十八條至第六百零三條之規定,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文字。 二、本條係規範單純為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至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另增訂第六百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規範之,併此敘明。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宣告死亡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五百三十六條至第五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至第六百零三條之規定,於撤銷禁治產之聲請準用之。
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文字。 二、本條係規範單純為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至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另增訂第六百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規範之,併此敘明。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