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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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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21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現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621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依家事事件法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621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條文規定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準用成年人監護宣告程序,但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整批移列至家事事件法第四編,本條因失其規範必要而刪除。現行欲撤銷監護宣告,應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向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

白話解讀

這條原規定撤銷監護宣告聲請準用成年人監護程序。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分別於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另定程序,本條失其必要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1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準用條文。其原規範撤銷監護宣告聲請之程序準用,於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因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並移列至家事事件法第四編而刪除,現已無實質適用空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621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02年刪除,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改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辦理。

Q2第621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非訟化並整批移列至第四編,本條失其必要。

Q3撤銷監護宣告現在要去哪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向受監護人住所地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法院多會囑託精神鑑定後裁定。

Q4民事訴訟法第621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程序條文,原規定撤銷監護宣告聲請準用成年人監護宣告程序,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非訟化刪除。

Q5撤銷監護宣告是什麼意思?

受監護原因消滅後,經聲請由法院裁定撤銷原監護宣告,使受監護人回復完整行為能力。

Q6什麼叫人事訴訟非訟化?

把原本以訴訟程序處理的身分事件,改為程序較簡便的非訟程序,由家事法院裁定。

Q7刪除條文跟廢止條文一樣嗎?

不一樣。刪除常是移列他法或失其必要,制度可能仍存於新法;不必然代表整個制度被廢止。

Q8撤銷監護宣告現在怎麼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向受監護人住所地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附受監護原因消滅之證明,法院多囑託精神鑑定後裁定。

Q9撤銷監護宣告要準備什麼文件?

聲請狀、受監護人精神狀況回復之診斷證明、戶籍資料、原監護宣告裁定影本等。

Q10撤銷監護宣告聲請要多少費用?

家事非訟事件聲請費用相對低(規費級距制),但精神鑑定費用通常另計,依鑑定機構收費。

Q11查到刪除條文該怎麼追現行依據?

查該條的修法沿革『刪除理由』,通常會載明移列至哪一部新法第幾編,再依新法辦理。

Q12民訴舊制 vs 家事事件法新制差在哪?

舊制走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審理,新制非訟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程序更簡便迅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民訴621new_家事事件法
規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21條(準用監護程序)家事事件法第四編家事非訟事件
事件性質訴訟化/準用人事訴訟程序非訟化,程序更簡便
管轄法院普通法院民事庭少年及家事法院
現行效力已刪除(民國102年)現行有效

old_民訴621

規範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21條(準用監護程序)
事件性質
訴訟化/準用人事訴訟程序
管轄法院
普通法院民事庭
現行效力
已刪除(民國102年)

new_家事事件法

規範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四編家事非訟事件
事件性質
非訟化,程序更簡便
管轄法院
少年及家事法院
現行效力
現行有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後見開始審判の取消手続)
韓國가사소송법·민법 성년후견 종료 관련 규정
中國民法典監護相關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處理)
德國FamFG(Betreuungssachen, Aufhebung der Betreuu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231219 制定)

宣告死亡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五百三十六條至第五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五百九十八條至第六百零三條之規定,於撤銷禁治產之聲請準用之。

(0980612 修正)

第五百九十八條至第六百零三條之規定,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文字。   二、本條係規範單純為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至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另增訂第六百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規範之,併此敘明。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219 制定)

宣告死亡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五百三十六條至第五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五百九十八條至第六百零三條之規定,於撤銷禁治產之聲請準用之。

(0980612 修正)

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文字。   二、本條係規範單純為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至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另增訂第六百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規範之,併此敘明。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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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21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