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根據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的規定,機關所發送給人民的公文,除非法規另有規定,否則必須依照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規定進行。具體而言,行政程序法第68條規定了送達的方式,包括行政機關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等。同時,根據行政程序法第73條和第74條的規定,當受送達人未在應送達處所時,可將文書交給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或者將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進行送達通知。此外,行政機關還可以使用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的方式對不特定人進行送達。這些規定確定了公文送達的程序和方式,以確保公文能夠有效地送達給相關人士。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立法理由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對於文書之送達,已有明確之規定,因此,除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法規,就有關訴訟文書及相關文書之送達有特別規定外,有關公文之送達,當依行政程式法有關規定辦理,爰配合修正之。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對於文書之送達,已有明確之規定,因此,除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法規,就有關訴訟文書及相關文書之送達有特別規定外,有關公文之送達,當依行政程式法有關規定辦理,爰配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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