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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40送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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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送達,除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許可,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40 條限制送達時間,假日與夜間原則上不得送達,但郵務人員送達及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受限制。

Q · 法院文書可以在假日或晚上送達嗎?

原則不行,須法官許可;但郵差送或你不拒收則有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 140 條,送達原則上不得於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進行,須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許可,且許可須由書記官記明在送達文書內。但有兩個例外:一、郵務人員依第 124 條第 2 項所為的送達不受限制;二、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送達仍然有效。

白話解讀

法院送文書給你有「宵禁」。原則上,除了一般郵差送信之外,法院的送達不能在星期日、國定假日、日出之前或日落之後進行,除非法官特別批准。這條規定保護的是你的安寧權:你不應該在凌晨三點被人敲門遞一張傳票。但有兩個例外。第一,郵務人員按照正常郵務流程投遞的不受這個限制,因為郵局有自己的作業時間,法院管不到。第二,如果你本人不拒絕收,那即使是假日或深夜,送達照樣有效。換句話說,這個保護是給你的,但你可以自己放棄。真正的陷阱在這裡:如果有人在不合法的時間對你送達,而你不知道可以拒收就收下了,事後很難翻盤,因為法律會認定你「不拒絕」。

法律定性

送達時間限制,指民事訴訟文書原則上不得於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送達,非經法官許可不得為之;旨在保障受送達人於休息時段的生活安寧,但郵務人員送達及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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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郵差傍晚六點半送掛號信,天已經黑了,算合法嗎?

算。郵務人員依第124條第2項送達,不受本條「日沒後不得送達」的限制。這是民國92年修法時特別排除的,理由是郵務機構有自己的作業時間和投遞流程。內行人提示:若你想以其他理由拒收,理由要具體,「天黑了不能送」對郵差不管用。

Q2法官什麼情況下會許可假日或夜間送達?

通常是緊急情況,例如假扣押裁定需要在對方脫產前送達。法官許可後書記官會在送達文書上記明。內行人提示:若你收到的假日送達文書上沒有法官許可記載、送達人又非郵務人員,這是可挑戰送達效力的破綻,但必須當場拒收才有意義。

Q3假日送達我拒收會怎樣?

若送達人非郵務人員且無法官許可,你拒絕收領即為無效送達,送達人須擇合法時間重送。內行人提示:在重新送達成功前,所有以送達為起算點的期限都不會開始跑,等於替自己爭取了準備時間。

Q4法院文書星期天可以送達嗎?

原則不行。非經法官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送達,但郵務人員投遞或你不拒絕收領者仍有效。

Q5民事訴訟法 140 條是什麼?

規範送達時間限制,假日與日出前、日沒後原則不得送達須法官許可,旨在保護受送達人的生活安寧。

Q6什麼叫執達員?跟郵差差在哪?

執達員是法院指派親自送達的人員,受時間限制;郵務人員依郵務流程投遞,不受假日夜間限制。

Q7什麼是不拒絕收領?

受送達人未明確表示拒收而收下文書,即使在不合法時間送達也視為同意,送達生效。

Q8假日夜間收到法院文書怎麼處理?

先確認送達人是郵務人員還是執達員;若為執達員、無法官許可且時間不合法,明確表示拒絕收領。

Q9怎麼確認送達是否合法?

查時間(是否假日或日沒後)、查送達人身分(郵務或執達員)、查文書內有無法官許可記載,三者齊備才合法。

Q10拒收時要注意什麼?

要求送達人在送達證書上記明拒收的原因與時間,保留爭執送達效力的證據。

Q11律師或原告要假日送達該怎麼做?

先向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取得書面許可,並請書記官記明於送達文書內,否則對方拒收即無效;最安全是交郵務送達。

Q12郵務送達 vs 執達員送達差在哪?

郵務送達不受假日夜間限制,執達員送達須法官許可。門口送達人身分決定你能否拒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郵務人員送達執達員送達
時間限制不受假日/夜間限制假日、日出前、日沒後須法官許可
法源依據第 124 條第 2 項(92 年修法排除)第 140 條本文
可否在門口拒收不能以時間為由拒收不合法時間且無許可可拒收
外觀辨識通常為掛號信、郵務流程法院人員親自登門

郵務人員送達

時間限制
不受假日/夜間限制
法源依據
第 124 條第 2 項(92 年修法排除)
可否在門口拒收
不能以時間為由拒收
外觀辨識
通常為掛號信、郵務流程

執達員送達

時間限制
假日、日出前、日沒後須法官許可
法源依據
第 140 條本文
可否在門口拒收
不合法時間且無許可可拒收
外觀辨識
法院人員親自登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ZPO § 188 a.F.(舊德國民事訴訟法:夜間及星期日、假日送達須法院許可,2002 年送達法改革後廢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得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0231219 制定)

送達,除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交付郵務局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推事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0570109 全文修正)

送達,除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交付郵政機關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推事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0920114 修正)

送達,除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之「推事」修正為「法官」。   二、郵務機構於休息日或夜間投遞郵件,均有其固定之時間與作業方式。訴訟文書如由郵務機構於休息日或夜間送達,尚不致影響受送達人之日常作息,應無禁止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由郵務人員送達者,無須審判長等許可,即得於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以利適用。又原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業經刪除,爰併配合將該部分規定刪除。

(0190913 制定)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得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0231219 制定)

送達,除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交付郵務局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推事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0570109 全文修正)

送達,除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交付郵政機關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推事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0920114 修正)

一、第一項之「推事」修正為「法官」。   二、郵務機構於休息日或夜間投遞郵件,均有其固定之時間與作業方式。訴訟文書如由郵務機構於休息日或夜間送達,尚不致影響受送達人之日常作息,應無禁止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由郵務人員送達者,無須審判長等許可,即得於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以利適用。又原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業經刪除,爰併配合將該部分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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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40 條規定:「送達,除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