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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40 條(送達時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送達,除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許可,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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