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61 條(期間之計算)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訴訟期間之計算依民法:始日不算入、以日計者至末日終了、末日為假日順延次日。
Q · 民事訴訟的期間到底怎麼算?收到當天算不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訴訟期間之計算準用民法規定:民法第120條第2項「始日不算入」,所以你收到法院文書當天不計入,從翌日起算第一天;以日計算者至末日午夜終了(民法第121條);末日若為星期六、日或國定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民法第122條)。上訴二十日、抗告十日等都套用這組規則。
白話解讀
只有一行字的法條,威力卻不小。它說:民事訴訟裡所有期間的計算方式,全部回去看民法(第119條到第122條)。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民法的計算規則裡藏著幾個反直覺的設定。第一,期間從「隔天」開始算,不是從當天(民法第120條第2項)。你星期一收到文書,期間從星期二起算。第二,以「日」計算的期間,到期日的當天午夜十二點截止。第三,末日碰到假日自動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民法第122條)。這三條規則的組合效果是:你實際擁有的天數,往往比你直覺算出來的多一到兩天。但反過來,如果你不知道這些規則,可能在明明還有時間的時候就放棄了,也可能在以為還有時間的時候其實已經逾期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為程序法的期間計算準用條款,將民事訴訟一切期間(上訴、抗告、補正等)的計算方法,全部導向民法第119條至第122條的通則規定,使實體法與程序法採用同一套計時框架,核心包含始日不算入、末日終了與末日假日順延三項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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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的期間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收到法院文書的「隔天」起算。民法第120條第2項始日不算入,收到當天不計入第一天。
Q2上訴二十天怎麼算到底是哪一天截止?▾
送達翌日起算第二十天為末日;末日若逢週六日或國定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Q3末日剛好是星期六可以星期一再送嗎?▾
可以。民法第122條規定末日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但實務建議提前送達留緩衝。
Q4以「月」計算的期間是30天嗎?▾
不是。民法第123條依曆計算,按月對應日,例如三個月是算到對應日而非90天。
Q5郵寄上訴狀以哪一天為準?▾
以交郵局之郵戳日為準,非法院收文日;務必掛號保留郵戳證明。
Q6住偏遠地區期間會比較長嗎?▾
可扣除在途期間(民事訴訟法第162條),依司法院在途期間表加計天數。
Q7刑事訴訟的期間也是這樣算嗎?▾
是。刑事訴訟法第65條同樣準用民法期間規定,計算邏輯一致。
Q8算錯逾期了還有救嗎?▾
若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可依第164條聲請回復原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ule | example |
|---|---|---|
| 以日計算 | 始日不算入,末日終了 | 上訴20日、抗告10日 |
| 以月計算 | 依曆計算至對應日,非固定30日 | 補正三個月算至對應日 |
| 以年計算 | 依曆計算至對應年月日 | 時效一年算至次年同日前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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