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81 條(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所定之撤銷權,自破產宣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81 條規定,第 78、79 條撤銷權自破產宣告日起二年不行使即消滅,屬除斥期間,不得中斷或延長。
Q · 破產管理人的撤銷權有期限嗎?
依破產法第 81 條,破產管理人依第 78 條(詐害行為)及第 79 條(偏頗性擔保或清償)所享有的撤銷權,自破產宣告之日起算二年,期間屆滿即絕對消滅。這是「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不會因催告、協商、調解或寄發存證信函而中斷或重新起算,唯有正式向法院起訴才能保全。因此破產管理人接手後,應優先盤點可疑交易並把握期間起訴。
白話解讀
撤銷權不是永遠存在的武器,它有保鮮期。從破產宣告那一天起算,破產管理人有 2 年的時間可以對債務人在破產前的可疑交易出手;超過 2 年,這把劍就鈍了,永遠不能再用。這個 2 年是「除斥期間」,跟一般時效不一樣:它不會因為協商、催告、起訴而中斷或延長,時間到就是到。所以實務上破產管理人接手後第一件事,就是把所有可疑交易列表,按時間優先順序處理。對債權人來說,這條既是壓力也是保護:壓力是必須早點配合提供線索,保護是知道對方耍賴拖延的時間有極限。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81 條規定的除斥期間,是指第 78 條、第 79 條所定撤銷權的存續上限:自破產宣告之日起二年內未行使即告消滅。其性質為除斥期間(不變期間),與得因起訴、承認而中斷的消滅時效不同,時間屆至,權利即絕對歸於消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撤銷權消滅日(屆至後撤銷權絕對消滅,不得再行使)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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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撤銷權有沒有期限?▾
有。依破產法第 81 條,自破產宣告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即消滅。
Q2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差在哪?▾
除斥期間不會因催告、起訴而中斷或延長;消滅時效則可中斷後重新起算。
Q3這二年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法院破產宣告裁定之日起算,採客觀計算,與管理人何時發現可疑交易無關。
Q4破產管理人沒在二年內行使會怎樣?▾
撤銷權絕對消滅,財團無法再追回相關財產,管理人並可能對債權人負賠償責任。
Q5寄存證信函能不能保住撤銷權?▾
不能。只有向法院「起訴」才能保全,存證信函、協商都不中斷除斥期間。
Q6債權人可以自己行使撤銷權嗎?▾
不行,撤銷權專屬破產管理人;債權人可透過債權人會議或聲請更換管理人施壓。
Q7期間到了還能補救嗎?▾
無法補救,除斥期間屆滿權利即消滅,不得回復。
Q8第 78 條和第 79 條的撤銷權都適用這個二年嗎?▾
是,兩者均受第 81 條二年除斥期間規範,對轉得人之撤銷亦準用(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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