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63 條(破產聲請准駁之審查及期間)
- 1.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 2.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
- 3.第一項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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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63 條規定,法院須自收到破產聲請之日起 7 日內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調查未完得展期 7 日,最長 14 日。
Q · 破產聲請送出後,法院多久要做決定?
依破產法第 63 條,法院應自收到破產聲請之日起 7 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聲請;裁定前得依職權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若 7 日期間屆滿調查仍不能完竣,得為 7 日以內之展期,最長 14 日。此為訓示期間,超過不罰,但設計目的是讓「停止個別執行」的破產效果能快速啟動。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院收到破產聲請後會慢慢審查幾個月?錯。法律給法院的時間只有 7 天。在這 7 天裡,法官必須做出兩個選擇之一:宣告你破產,或駁回你的聲請。如果案情複雜真的查不完,最多再加 7 天,總共 14 天定生死。為什麼這麼快?因為破產涉及的是「停止個別執行」的緊急效果:你被宣告破產的那一刻,所有債權人對你的扣薪、查封、強制執行通通暫停,全部改走破產程序的集體清算。如果法院拖三個月才裁定,這三個月內你的薪水繼續被扣、財產繼續被拍賣,等裁定下來時破產財團已經被掏空。這條法律的存在,是為了讓「破產」這個動作能瞬間踩煞車。但 7 天也意味著:法官有權傳訊你、傳訊債權人、做必要的調查。你聲請破產的書狀和清冊寫得不夠完整,這 7 天就是法官質問你的時間。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63 條為破產聲請的審查期間規範,要求法院自收到聲請之日起 7 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調查未完得展期 7 日;同時賦予法院裁定前依職權調查及傳訊債務人、債權人與關係人之權限,兼顧程序效率與審慎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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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聲請後法院多久要裁定?▾
原則 7 日內,調查不能完竣得展期 7 日,最長 14 日。
Q2法院傳訊我代表要駁回嗎?▾
不一定,傳訊是第二項的必要調查,可能釐清陳述、處理異議或促成和解。
Q3破產聲請被駁回還能怎麼辦?▾
可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抗告(民訴 483 準用),或補正後重新聲請。
Q47 天太短法官怎麼查得清楚?▾
法官只判斷有無不能清償的客觀事實,查清全部債權債務是宣告後破產管理人的工作。
Q5我是債權人能在這期間做什麼?▾
可聲請閱卷、提書面意見補充財產線索,這 7 日內你的意見份量很重。
Q6破產裁定期間屬於哪種期間?▾
訓示期間,超過 7 日法院不會被處罰,但程序設計要求盡速裁定。
Q7破產宣告對個別執行有什麼影響?▾
宣告破產時對債務人的扣薪、查封、強制執行全部停止,改走集體清算(破產法 99)。
Q8公司被宣告破產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嗎?▾
會,破產程序終結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由法院通報限制出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trigger | effect | timeline |
|---|---|---|---|
| 宣告破產 |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客觀事實且聲請合法 | 進入集體清算,個別執行停止 | 7 日內(得展期至 14 日) |
| 駁回聲請 | 書類不齊、要件不足或無破產原因 | 程序終結,可抗告或補正重聲 | 7 日內(得展期至 14 日) |
| 展期調查 | 7 日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 | 延長審查,得傳訊關係人 | 再 7 日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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