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63 條(破產聲請准駁之審查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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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63 條規定,法院須自收到破產聲請之日起 7 日內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調查未完得展期 7 日,最長 14 日。
Q · 破產聲請送出後,法院多久要做決定?
7 天內裁定,最多展期到 14 天
依破產法第 63 條,法院應自收到破產聲請之日起 7 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聲請;裁定前得依職權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若 7 日期間屆滿調查仍不能完竣,得為 7 日以內之展期,最長 14 日。此為訓示期間,超過不罰,但設計目的是讓「停止個別執行」的破產效果能快速啟動。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院收到破產聲請後會慢慢審查幾個月?錯。法律給法院的時間只有 7 天。在這 7 天裡,法官必須做出兩個選擇之一:宣告你破產,或駁回你的聲請。如果案情複雜真的查不完,最多再加 7 天,總共 14 天定生死。為什麼這麼快?因為破產涉及的是「停止個別執行」的緊急效果:你被宣告破產的那一刻,所有債權人對你的扣薪、查封、強制執行通通暫停,全部改走破產程序的集體清算。如果法院拖三個月才裁定,這三個月內你的薪水繼續被扣、財產繼續被拍賣,等裁定下來時破產財團已經被掏空。這條法律的存在,是為了讓「破產」這個動作能瞬間踩煞車。但 7 天也意味著:法官有權傳訊你、傳訊債權人、做必要的調查。你聲請破產的書狀和清冊寫得不夠完整,這 7 天就是法官質問你的時間。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63 條為破產聲請的審查期間規範,要求法院自收到聲請之日起 7 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調查未完得展期 7 日;同時賦予法院裁定前依職權調查及傳訊債務人、債權人與關係人之權限,兼顧程序效率與審慎核實。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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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真的會在 7 天內裁定嗎?實務上是不是都拖很久?
本條是訓示規定,超過 7 天裁定法院不會被處罰。實務上簡單案件通常會在 7 到 14 天內裁定,但複雜案件可能拖到一兩個月。如果你的案件超過一個月還沒下文,可以打電話到該股書記官那裡詢問進度,這是當事人的權利不是打擾。
Q2法官傳訊我,我可以不去嗎?
強烈建議不要不去。第二項說的是依職權傳訊,法官會把聲請人是否配合調查當作裁定准駁的重要依據。如果真有不可抗力,請律師代理出庭或事先書面陳報延期,千萬不要直接缺席。
Q3駁回後可以再次聲請嗎?
可以。駁回的常見原因是書類不齊全或聲請事實不足,補正後可以重新聲請。如果是書類不齊被駁回,第二次聲請前最好委任律師或會計師協助,避免再次踩同樣的雷。
Q4破產聲請後法院多久要裁定?
原則自收到聲請起 7 日內,調查不能完竣得展期 7 日,最長 14 日。
Q5破產法第 63 條的期間是訓示規定還是強制規定?
是訓示期間,超過 7 日法院不會被處罰,但程序設計要求盡速裁定。
Q6破產裁定前法院的職權調查包含什麼?
得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為認定破產原因所需的必要查證。
Q7破產宣告對個別強制執行有什麼效果?
宣告破產時對債務人的扣薪、查封、強制執行全部停止,改走集體清算(破產法 99)。
Q8破產聲請送出後我該怎麼掌握進度?
記下送件日(7 日起算點)→ 確保聯絡資訊正確 → 備齊財產證明 → 第 14 日仍無下文向書記官詢問。
Q9收到法院傳訊通知要怎麼準備?
備妥財產說明、債權債務清冊原本與相關證明文件到庭,清楚說明每筆金錢流向,不要與債權人吵架。
Q10破產聲請被駁回後怎麼救濟?
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上級法院抗告(民訴 483 準用),或補正書類後重新聲請。
Q11我是債權人,聽說債務人聲請破產該怎麼辦?
立即去法院聲請閱卷查聲請狀與清冊,7 日內以書面意見補充財產線索或質疑聲請真實性。
Q12破產 vs 消債條例清算,自然人該走哪個?
自然人原則先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門檻與保護不同),破產法主要適用於無法走消債的情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trigger | effect | timeline |
|---|---|---|---|
| 宣告破產 |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客觀事實且聲請合法 | 進入集體清算,個別執行停止 | 7 日內(得展期至 14 日) |
| 駁回聲請 | 書類不齊、要件不足或無破產原因 | 程序終結,可抗告或補正重聲 | 7 日內(得展期至 14 日) |
| 展期調查 | 7 日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 | 延長審查,得傳訊關係人 | 再 7 日以內 |
trigger
- 宣告破產
-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客觀事實且聲請合法
- 駁回聲請
- 書類不齊、要件不足或無破產原因
- 展期調查
- 7 日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
effect
- 宣告破產
- 進入集體清算,個別執行停止
- 駁回聲請
- 程序終結,可抗告或補正重聲
- 展期調查
- 延長審查,得傳訊關係人
timeline
- 宣告破產
- 7 日內(得展期至 14 日)
- 駁回聲請
- 7 日內(得展期至 14 日)
- 展期調查
- 再 7 日以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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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240621 制定)
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 第一項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
- 宣告名詞
- 駁回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民法 第 120 條條文
- 民法 第 12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0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6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7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4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3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5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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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法 第 6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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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法 第 7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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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法 第 81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82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9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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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法 第 108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14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48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28 條條文
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 第一項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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