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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63 條(破產聲請准駁之審查及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2. 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
  3. 第一項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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