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00 條(附期限之債權)
附期限之破產債權未到期者,於破產宣告時,視為已到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00條規定,附期限而未到期的破產債權,於破產宣告時視為已到期,使所有債權人能在同一時點公平參與一次性分配。
Q · 對方還沒到期的欠款,破產了我能立刻申報嗎?
依破產法第100條,附期限而未到期的破產債權,於破產宣告時視為已到期。也就是說即使借據寫五年後才還、票據還沒兌現,只要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你的債權立刻取得申報資格,必須在法院公告的申報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全額,逾期視同放棄分配。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人,合約寫好五年後才到期還款。第三年對方公司破產了。直覺反應是「我這筆錢沒希望了,至少還要等五年才能討」?錯。100 條把這個邏輯翻過來:破產宣告的那一秒,所有附期限的債權全部加速到期,包括你那筆五年後才該還的。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破產的本質是「這個人或公司的財產要被一次處分掉,沒有下次」。如果不加速到期,等你五年後來討錢,破產財團早分完了,你連報名表都拿不到。這條讓所有債權人站上同一條起跑線,不管你的還款日是明天還是五年後。慢一拍,你的位置就被填掉了。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00條為破產債權「現在化」規定:附有清償期限而於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一律擬制為已到期,使其得列入破產程序受償。此規定打破契約原定期限,目的在讓全體債權人於同一時點公平參與一次性清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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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倒了我能立刻去要錢嗎?還是要等破產程序跑完?▾
破產宣告後你不能再個別去討錢,但要在法院公告的申報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法第100條讓你即使債權未到期也立刻有申報資格。內行人提示:自己直接去找破產人催討是違法的(破產法第99條),債權人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權利,但「申報」這個動作本身就是行使權利。
Q2對方還沒破產但快倒了,我能不能要求提前還?▾
破產法第100條只在破產宣告後啟動,宣告前不適用。但若對方有無支付能力的具體跡象,可依民法第318條主張期前清償,或依契約加速條款啟動。內行人提示:簽約時爭取「相對人發生財務危機得視為全部債務到期」的加速條款,是平時不必等破產才動手的最強保險。
Q3我的債權有抵押擔保,跟沒擔保的差別在哪?▾
有抵押的債權人是別除權人(破產法第108條),可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直接拍賣抵押物優先受償,未受償部分才回到破產債權程序。第100條依然適用:擔保債權未到期者,破產宣告時也視為到期。內行人提示:別除權人地位遠優於普通破產債權人,能爭取到擔保物,破產時求償效果差很多。
Q4破產法100條是什麼?▾
附期限未到期的破產債權,於破產宣告時視為已到期,使債權人得就全額申報參與分配。
Q5什麼叫破產債權現在化?▾
破產宣告時把所有附期限、未到期的債權擬制為到期,讓全體債權人站在同一時點公平受償。
Q6附期限債權和附條件債權差在哪?▾
附期限是時間到就生效(100條視為到期);附條件是事件成就才生效,由破產法第102條處理。
Q7破產宣告和聲請破產差在哪?▾
聲請破產只是向法院提出請求,尚未生效;只有法院正式破產宣告才啟動100條的視為到期效果。
Q8對方破產我的未到期債權怎麼申報?▾
確認是破產宣告→備齊借據合約票據→查法院公告申報期限→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全額,擔保債權另循別除權。
Q9視為到期後申報金額怎麼算?▾
以破產宣告日的全額為基礎,未到期的中間利息依破產法第101條扣除,不是按原到期日剩餘時間隨意打折。
Q10破產債權申報要不要費用?▾
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本身不另收裁判費,但需自行備齊債權證明文件,必要時委任律師另計。
Q11怎麼證明我的債權存在又未到期?▾
提出借據、契約、票據正本、匯款紀錄,載明清償期;附期限部分以契約約定的到期日為證。
Q12破產100條 vs 民法318條期前清償差在哪?▾
100條在破產宣告後自動視為到期;民法318條是宣告前、對方無支付能力時主張提前清償,前提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破產宣告 | 公司重整 | 和解 |
|---|---|---|---|
| 未到期債權是否加速到期 | 是,視為到期(本條) | 原則否,依重整計畫處理 | 否,依原契約期限 |
| 債權行使方式 | 須依破產程序申報 | 依重整程序申報 | 依和解條件受償 |
| 啟動時點 | 破產宣告日 | 裁定准予重整 | 和解成立 |
| 債權人公平性 | 全體同一時點分配 | 維持企業續營為主 | 協商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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