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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100附期限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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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之破產債權未到期者,於破產宣告時,視為已到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00條規定,附期限而未到期的破產債權,於破產宣告時視為已到期,使所有債權人能在同一時點公平參與一次性分配。

Q · 對方還沒到期的欠款,破產了我能立刻申報嗎?

能。破產宣告那刻,未到期債權視為到期

依破產法第100條,附期限而未到期的破產債權,於破產宣告時視為已到期。也就是說即使借據寫五年後才還、票據還沒兌現,只要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你的債權立刻取得申報資格,必須在法院公告的申報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全額,逾期視同放棄分配。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人,合約寫好五年後才到期還款。第三年對方公司破產了。直覺反應是「我這筆錢沒希望了,至少還要等五年才能討」?錯。100 條把這個邏輯翻過來:破產宣告的那一秒,所有附期限的債權全部加速到期,包括你那筆五年後才該還的。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破產的本質是「這個人或公司的財產要被一次處分掉,沒有下次」。如果不加速到期,等你五年後來討錢,破產財團早分完了,你連報名表都拿不到。這條讓所有債權人站上同一條起跑線,不管你的還款日是明天還是五年後。慢一拍,你的位置就被填掉了。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00條為破產債權「現在化」規定:附有清償期限而於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一律擬制為已到期,使其得列入破產程序受償。此規定打破契約原定期限,目的在讓全體債權人於同一時點公平參與一次性清算分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倒了我能立刻去要錢嗎?還是要等破產程序跑完?

破產宣告後你不能再個別去討錢,但要在法院公告的申報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法第100條讓你即使債權未到期也立刻有申報資格。內行人提示:自己直接去找破產人催討是違法的(破產法第99條),債權人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權利,但「申報」這個動作本身就是行使權利。

Q2對方還沒破產但快倒了,我能不能要求提前還?

破產法第100條只在破產宣告後啟動,宣告前不適用。但若對方有無支付能力的具體跡象,可依民法第318條主張期前清償,或依契約加速條款啟動。內行人提示:簽約時爭取「相對人發生財務危機得視為全部債務到期」的加速條款,是平時不必等破產才動手的最強保險。

Q3我的債權有抵押擔保,跟沒擔保的差別在哪?

有抵押的債權人是別除權人(破產法第108條),可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直接拍賣抵押物優先受償,未受償部分才回到破產債權程序。第100條依然適用:擔保債權未到期者,破產宣告時也視為到期。內行人提示:別除權人地位遠優於普通破產債權人,能爭取到擔保物,破產時求償效果差很多。

Q4破產法100條是什麼?

附期限未到期的破產債權,於破產宣告時視為已到期,使債權人得就全額申報參與分配。

Q5什麼叫破產債權現在化?

破產宣告時把所有附期限、未到期的債權擬制為到期,讓全體債權人站在同一時點公平受償。

Q6附期限債權和附條件債權差在哪?

附期限是時間到就生效(100條視為到期);附條件是事件成就才生效,由破產法第102條處理。

Q7破產宣告和聲請破產差在哪?

聲請破產只是向法院提出請求,尚未生效;只有法院正式破產宣告才啟動100條的視為到期效果。

Q8對方破產我的未到期債權怎麼申報?

確認是破產宣告→備齊借據合約票據→查法院公告申報期限→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全額,擔保債權另循別除權。

Q9視為到期後申報金額怎麼算?

以破產宣告日的全額為基礎,未到期的中間利息依破產法第101條扣除,不是按原到期日剩餘時間隨意打折。

Q10破產債權申報要不要費用?

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本身不另收裁判費,但需自行備齊債權證明文件,必要時委任律師另計。

Q11怎麼證明我的債權存在又未到期?

提出借據、契約、票據正本、匯款紀錄,載明清償期;附期限部分以契約約定的到期日為證。

Q12破產100條 vs 民法318條期前清償差在哪?

100條在破產宣告後自動視為到期;民法318條是宣告前、對方無支付能力時主張提前清償,前提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破產宣告公司重整和解
未到期債權是否加速到期是,視為到期(本條)原則否,依重整計畫處理否,依原契約期限
債權行使方式須依破產程序申報依重整程序申報依和解條件受償
啟動時點破產宣告日裁定准予重整和解成立
債權人公平性全體同一時點分配維持企業續營為主協商決定

破產宣告

未到期債權是否加速到期
是,視為到期(本條)
債權行使方式
須依破產程序申報
啟動時點
破產宣告日
債權人公平性
全體同一時點分配

公司重整

未到期債權是否加速到期
原則否,依重整計畫處理
債權行使方式
依重整程序申報
啟動時點
裁定准予重整
債權人公平性
維持企業續營為主

和解

未到期債權是否加速到期
否,依原契約期限
債權行使方式
依和解條件受償
啟動時點
和解成立
債權人公平性
協商決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 第103条第3項(期限付債権の現在化)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25조(기한부채권의 변제기 도래 의제)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46条(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德國InsO § 41(Nicht fällige Forderungen gelten als fälli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43-1(déchéance du terme en liquidation judiciaire)
美國11 U.S.C. § 502(b)(破產債權之認列,含未到期債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附期限之破產債權未到期者,於破產宣告時,視為已到期。

(0240621 制定)

附期限之破產債權未到期者,於破產宣告時,視為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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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00 條規定:「附期限之破產債權未到期者,於破產宣告時,視為已到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0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