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65 條(破產宣告之公告)
- 1.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公告左列事項: 一、破產裁定之主文,及其宣告之年、月、日。 二、破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及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 三、前條規定之期間及期日。 四、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 五、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 2.對於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及財產持有人,仍應將前項所列各事項,以通知書送達之。
- 3.第一項公告,準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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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65 條規定法院破產宣告時應公告五項事項,含申報債權期限,債權人逾期申報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Q · 破產公告沒看到,我的債權就沒了嗎?
依破產法第 65 條,破產宣告後須公告申報債權期間,債權人應在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逾期申報原則上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但若你是「已知債權人」而法院未依第二項以通知書送達,可主張此程序瑕疵,作為逾期申報的合理事由。
白話解讀
法院宣告一個人或公司破產,不是寄一封信給當事人就結束。法院必須把這件事「公告」給全世界知道,公告內容法律明定五項:誰被宣告破產、什麼時候、由誰當破產管理人、債權人要在什麼時候之前申報債權、欠破產人錢的人不能再付給破產人本人。為什麼這五項對你重要?因為如果你是破產人的債權人(他欠你錢),你只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才能從破產財產裡分到錢;過了期限,你的債權形同消失,不能再從破產財團受償。如果你是破產人的債務人(你欠他錢),這個公告等於對你下了禁令:你不能再把錢付給破產人本人,必須交給破產管理人,否則你的清償在法律上無效,破產管理人可以再來跟你要一次。一個公告,同時把幾百個人的金錢流向重新洗牌。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65 條為破產宣告的公示性程序規範,要求法院於破產宣告時公告破產裁定主文、破產管理人姓名住址、申報債權期間期日、命債務人停止對破產人清償、命債權人限期申報債權五項事項,並對已知債權人另以通知書送達,構成破產程序對外公示與權利保全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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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65 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破產宣告時應公告的五項事項,是破產程序的公示與權利保全條文。
Q2破產公告要公告哪五項?▾
破產裁定主文及日期、破產管理人資訊、申報期間期日、命債務人停止清償、命債權人限期申報債權。
Q3我怎麼知道合作對象被宣告破產?▾
破產宣告會準用第 13 條公告於法院公告處及司法院網站,公司並會辦破產登記。
Q4錯過申報債權期限怎麼辦?▾
原則上不得就破產財團受償,但已知債權人未獲通知書送達可主張程序瑕疵。
Q5我欠破產人錢公告後該付給誰?▾
必須交付或通知破產管理人,不得再對破產人本人清償,否則對破產財團不生效力。
Q6申報債權期間有多長?▾
由法院於破產宣告時定之,依第 64 條為宣告日起 15 日以上、3 個月以下。
Q7已知債權人和未知債權人差在哪?▾
已知債權人法院應另以通知書送達,未知債權人僅靠公告知悉。
Q8破產公告和破產登記一樣嗎?▾
不一樣,公告是第 65 條的對外公示,破產登記是第 66 條的後續登記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已知債權人 | 未知債權人 |
|---|---|---|
| 知悉方式 | 法院/破產管理人應以通知書送達(第二項) | 僅靠公告(第一項、準用第 13 條) |
| 未獲通知的救濟 | 可主張未送達之程序瑕疵,爭執逾期申報之正當性 | 原則自負看到公告之責,逾期難救濟 |
| 申報義務 | 仍須於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 須於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
| 逾期效果 | 如獲合法通知仍逾期,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 逾期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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