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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破產法 第 65 條(破產宣告之公告)

  1. 1.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公告左列事項: 一、破產裁定之主文,及其宣告之年、月、日。 二、破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及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 三、前條規定之期間及期日。 四、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 五、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2. 2.對於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及財產持有人,仍應將前項所列各事項,以通知書送達之。
  3. 3.第一項公告,準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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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65 條規定法院破產宣告時應公告五項事項,含申報債權期限,債權人逾期申報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Q · 破產公告沒看到,我的債權就沒了嗎?

依破產法第 65 條,破產宣告後須公告申報債權期間,債權人應在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逾期申報原則上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但若你是「已知債權人」而法院未依第二項以通知書送達,可主張此程序瑕疵,作為逾期申報的合理事由。

白話解讀

法院宣告一個人或公司破產,不是寄一封信給當事人就結束。法院必須把這件事「公告」給全世界知道,公告內容法律明定五項:誰被宣告破產、什麼時候、由誰當破產管理人、債權人要在什麼時候之前申報債權、欠破產人錢的人不能再付給破產人本人。為什麼這五項對你重要?因為如果你是破產人的債權人(他欠你錢),你只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才能從破產財產裡分到錢;過了期限,你的債權形同消失,不能再從破產財團受償。如果你是破產人的債務人(你欠他錢),這個公告等於對你下了禁令:你不能再把錢付給破產人本人,必須交給破產管理人,否則你的清償在法律上無效,破產管理人可以再來跟你要一次。一個公告,同時把幾百個人的金錢流向重新洗牌。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65 條為破產宣告的公示性程序規範,要求法院於破產宣告時公告破產裁定主文、破產管理人姓名住址、申報債權期間期日、命債務人停止對破產人清償、命債權人限期申報債權五項事項,並對已知債權人另以通知書送達,構成破產程序對外公示與權利保全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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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知道我的合作對象有沒有被宣告破產?

破產宣告會在法院公告,並準用破產法第13條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及法院公告處。實務上可定期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或各地方法院網站的法院公告查詢。如果對方是公司,公司登記資料也會註記破產登記(破產法第66條)。對於長期有金錢往來的對象,建議每季查一次公開資訊,不要等到對方告訴你才開始反應,那時候申報期可能已經過了一半。

Q2錯過申報期限我就完全拿不到錢了嗎?

原則上是的,第65條規定逾期申報的債權人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但有一個例外:如果你是「已知債權人」而法院或破產管理人沒有依第二項以通知書送達,你可以主張這個程序瑕疵,請求補申報或主張你的權利不受期限限制。發現自己是已知債權人卻沒收到通知時,第一時間寫信給破產管理人並副本給承辦法院的書記官,這封信的日期是你日後爭執的根據。

Q3我欠破產人錢,公告之後我該付給誰?

公告之後你必須把錢交給破產管理人,不能再付給原本的當事人。第四款講得很清楚:對破產人不得清償或交付財產,必須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如果你不知情誤付給原當事人,依破產法第76條的精神,這筆清償對破產財團不生效力,破產管理人可以再來向你請求。公告刊登後主動聯絡破產管理人確認帳戶資訊和清償方式,並保留所有匯款證明,這是你日後免於被重複請求的唯一依據。

Q4破產法第 65 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破產宣告時應公告的五項事項,是破產程序對外公示與權利保全的核心條文。

Q5破產公告要公告哪五項事項?

破產裁定主文及宣告日、破產管理人姓名住址與處理地址、申報期間期日、命債務人停止對破產人清償、命債權人限期申報債權。

Q6什麼叫已知債權人?

破產人或破產管理人已掌握其債權關係的債權人,法院須另以通知書送達,不能僅靠公告。

Q7破產公告和破產登記差在哪?

公告是第 65 條的對外周知(含申報期限等),破產登記是第 66 條對公司或財產所為的登記,兩者目的與程序不同。

Q8破產債權怎麼申報?

整理債權證明 → 看公告申報期限 → 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提出書面申報附證明 → 留意債權人會議期日。

Q9沒收到破產通知書怎麼救濟?

若你是已知債權人卻未獲通知書送達,立刻書面去函破產管理人並副本給承辦法院書記官,主張程序瑕疵。

Q10申報債權期限怎麼算?

由法院於破產宣告時定之,依破產法第 64 條為宣告日起 15 日以上、3 個月以下,具體以公告為準。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破產人的債權人?

備齊借據、發票、合約、匯款紀錄等書面證據,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時一併提出。

Q12已知債權人 vs 未知債權人的通知差在哪?

已知債權人法院應另以通知書送達,未知債權人僅靠公告,未獲送達的已知債權人有較強的救濟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已知債權人未知債權人
知悉方式法院/破產管理人應以通知書送達(第二項)僅靠公告(第一項、準用第 13 條)
未獲通知的救濟可主張未送達之程序瑕疵,爭執逾期申報之正當性原則自負看到公告之責,逾期難救濟
申報義務仍須於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須於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逾期效果如獲合法通知仍逾期,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逾期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第32条(破産手続開始の公告)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13조(파산선고와 동시에 정하는 사항·공고)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4条(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与公告)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30(Öffentliche Bekanntmachung des Eröffnungsbeschlusse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publicité du jugement d'ouverture (publication au BODACC, art. R. 621-8)
🇺🇸 美國11 U.S.C. § 342(Notice)+ Bankruptcy Rule 2002(notice to credi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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