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3 條
前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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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3條規定,和解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Q · 破產和解的公告貼在哪?我要去哪裡看才不會錯過?
依破產法第13條,許可和解的公告會黏貼在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只有在法院認為必要時,才會額外命令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國107年修法後網站公告成為原則,這代表公告「形式上公開、實質上沒人主動看」。債權人不會收到個別電話通知,必須自己養成定期查詢法院網站公告的習慣,否則申報期限可能在不知情中悄悄經過。
白話解讀
法律有個盲區:公告制度。早年法院公告靠新聞紙、商會佈告欄,至少還會出現在你日常會接觸的地方。民國 107 年修法把它搬到法院網站,理論上是進步,電子化、可隨時查。但對債權人來說反而更困難,因為你不會每天去看司法院網站。對債務人來說,這條等於降低了揭露的能見度,公告變成「形式上有公開、實質上沒人看」。如果你曾經借錢給人或對某公司有應收帳款,這條制度的變化意味著你必須主動建立查詢習慣,否則你的權利會在你看不到的角落悄悄消失。法院認為必要時還是會命令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但這是例外不是常態。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3條是和解程序的公告方式規範,規定法院許可和解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本條於民國107年配合電子化政策修正,將公告主軸從新聞紙、公報移至法院網站,確立「網站公告為原則、登報為例外」的揭露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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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13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法院許可和解的公告方式: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Q2破產和解公告我去哪裡查?▾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的公告查詢系統,可輸入公司名稱、案號、時間範圍搜尋;各地方法院網站也有公告專區。
Q3法院公告會主動通知我嗎?▾
不會。公告的法律效果是推定你已知悉,沒有人會打電話通知,責任在當事人自己。
Q4為什麼有些和解案還會登報?▾
法院認為必要時可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通常代表案件規模大或影響層面廣。
Q5民國107年修法改了什麼?▾
公告方式從新聞紙、公報改為法院網站為原則,並刪除無公報新聞紙時併貼商會的規定。
Q6公告於網站對債權人是好是壞?▾
降低主動接觸機會,反而更難即時知悉,需自行建立定期查詢習慣或委託徵信監控。
Q7我是供應商怎麼避免錯過客戶和解公告?▾
把往來金額大的客戶列入司法院公告定期查詢清單,每月固定檢查。
Q8錯過和解公告會有什麼後果?▾
可能錯過債權申報期限,導致權利受影響,這是公告電子化後最常見的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民國107年修法前 | 民國107年修法後 |
|---|---|---|
| 公告主軸 | 登載於公報及新聞紙 | 公告於法院網站(原則) |
| 登報 | 原則登載新聞紙 | 法院認為必要時才命登載 |
| 商會張貼 | 無公報新聞紙時併貼商會 | 已刪除 |
| 債權人取得資訊難度 | 較易(日常接觸新聞紙) | 較難(需主動上網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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