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3 條
前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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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3條規定,和解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Q · 破產和解的公告貼在哪?我要去哪裡看才不會錯過?
依破產法第13條,許可和解的公告會黏貼在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只有在法院認為必要時,才會額外命令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國107年修法後網站公告成為原則,這代表公告「形式上公開、實質上沒人主動看」。債權人不會收到個別電話通知,必須自己養成定期查詢法院網站公告的習慣,否則申報期限可能在不知情中悄悄經過。
白話解讀
法律有個盲區:公告制度。早年法院公告靠新聞紙、商會佈告欄,至少還會出現在你日常會接觸的地方。民國 107 年修法把它搬到法院網站,理論上是進步,電子化、可隨時查。但對債權人來說反而更困難,因為你不會每天去看司法院網站。對債務人來說,這條等於降低了揭露的能見度,公告變成「形式上有公開、實質上沒人看」。如果你曾經借錢給人或對某公司有應收帳款,這條制度的變化意味著你必須主動建立查詢習慣,否則你的權利會在你看不到的角落悄悄消失。法院認為必要時還是會命令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但這是例外不是常態。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3條是和解程序的公告方式規範,規定法院許可和解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本條於民國107年配合電子化政策修正,將公告主軸從新聞紙、公報移至法院網站,確立「網站公告為原則、登報為例外」的揭露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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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去哪裡查法院的和解公告?▾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有公告查詢系統,可以輸入公司名稱、案號、時間範圍搜尋。各地方法院的網站也有公告專區。商業徵信公司提供自動監控服務,會在你指定的對象出現法律訴訟、破產、重整公告時主動通知,對 B2B 業者來說成本通常遠低於一次帳款損失。
Q2為什麼有些和解案件還會在報紙登廣告?▾
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命令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通常是案件規模大、涉及層面廣,或法院認為網站公告不足以達到通知效果時。報紙登載多半代表案件不單純,是值得關注的指標;如果你是利害關係人,看到這種公告應該立刻聯繫律師而不是觀望。
Q3破產法第13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法院許可和解的公告方式: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Q4什麼是法院牌示處公告?▾
法院內供張貼公告的固定場所,是傳統公示管道之一,與網站公告並行。
Q5什麼叫網站公告為原則?▾
民國107年起以法院網站作為公告主要管道,取代新聞紙登載為原則,登報變成例外。
Q6公告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推定利害關係人已知悉,不論你實際上有沒有看到,期限照算。
Q7破產和解公告怎麼查?▾
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公告查詢系統,輸入公司名稱、案號或時間範圍搜尋,地方法院網站也有專區。
Q8怎麼避免錯過客戶的和解公告?▾
把往來金額大的客戶列入定期查詢清單每月檢查,或委託商業徵信自動監控。
Q9委託徵信監控公告要多少錢?▾
視監控對象數量計費,通常遠低於一次帳款損失,多數中小企業老闆從沒用過。
Q10怎麼確認對方提供給法院的我方地址正確?▾
債務人對已知債權人有個別通知義務,債權人可主動向法院或監督人確認登錄地址。
Q11網站公告 vs 登報公告差在哪?▾
網站公告是原則、隨時可查但需主動看;登報是例外,代表案件規模大或法院認為網站不足。
Q12民國107年修法前 vs 修法後差在哪?▾
修法前以新聞紙、公報為主並可併貼商會;修法後以法院網站為原則,刪除商會張貼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民國107年修法前 | 民國107年修法後 |
|---|---|---|
| 公告主軸 | 登載於公報及新聞紙 | 公告於法院網站(原則) |
| 登報 | 原則登載新聞紙 | 法院認為必要時才命登載 |
| 商會張貼 | 無公報新聞紙時併貼商會 | 已刪除 |
| 債權人取得資訊難度 | 較易(日常接觸新聞紙) | 較難(需主動上網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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