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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破產法13

快速跳轉

前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3條規定,和解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Q · 破產和解的公告貼在哪?我要去哪裡看才不會錯過?

貼在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要自己上網查。

依破產法第13條,許可和解的公告會黏貼在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只有在法院認為必要時,才會額外命令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國107年修法後網站公告成為原則,這代表公告「形式上公開、實質上沒人主動看」。債權人不會收到個別電話通知,必須自己養成定期查詢法院網站公告的習慣,否則申報期限可能在不知情中悄悄經過。

白話解讀

法律有個盲區:公告制度。早年法院公告靠新聞紙、商會佈告欄,至少還會出現在你日常會接觸的地方。民國 107 年修法把它搬到法院網站,理論上是進步,電子化、可隨時查。但對債權人來說反而更困難,因為你不會每天去看司法院網站。對債務人來說,這條等於降低了揭露的能見度,公告變成「形式上有公開、實質上沒人看」。如果你曾經借錢給人或對某公司有應收帳款,這條制度的變化意味著你必須主動建立查詢習慣,否則你的權利會在你看不到的角落悄悄消失。法院認為必要時還是會命令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但這是例外不是常態。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3條是和解程序的公告方式規範,規定法院許可和解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本條於民國107年配合電子化政策修正,將公告主軸從新聞紙、公報移至法院網站,確立「網站公告為原則、登報為例外」的揭露架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去哪裡查法院的和解公告?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有公告查詢系統,可以輸入公司名稱、案號、時間範圍搜尋。各地方法院的網站也有公告專區。商業徵信公司提供自動監控服務,會在你指定的對象出現法律訴訟、破產、重整公告時主動通知,對 B2B 業者來說成本通常遠低於一次帳款損失。

Q2為什麼有些和解案件還會在報紙登廣告?

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命令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通常是案件規模大、涉及層面廣,或法院認為網站公告不足以達到通知效果時。報紙登載多半代表案件不單純,是值得關注的指標;如果你是利害關係人,看到這種公告應該立刻聯繫律師而不是觀望。

Q3破產法第13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法院許可和解的公告方式: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Q4什麼是法院牌示處公告?

法院內供張貼公告的固定場所,是傳統公示管道之一,與網站公告並行。

Q5什麼叫網站公告為原則?

民國107年起以法院網站作為公告主要管道,取代新聞紙登載為原則,登報變成例外。

Q6公告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推定利害關係人已知悉,不論你實際上有沒有看到,期限照算。

Q7破產和解公告怎麼查?

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公告查詢系統,輸入公司名稱、案號或時間範圍搜尋,地方法院網站也有專區。

Q8怎麼避免錯過客戶的和解公告?

把往來金額大的客戶列入定期查詢清單每月檢查,或委託商業徵信自動監控。

Q9委託徵信監控公告要多少錢?

視監控對象數量計費,通常遠低於一次帳款損失,多數中小企業老闆從沒用過。

Q10怎麼確認對方提供給法院的我方地址正確?

債務人對已知債權人有個別通知義務,債權人可主動向法院或監督人確認登錄地址。

Q11網站公告 vs 登報公告差在哪?

網站公告是原則、隨時可查但需主動看;登報是例外,代表案件規模大或法院認為網站不足。

Q12民國107年修法前 vs 修法後差在哪?

修法前以新聞紙、公報為主並可併貼商會;修法後以法院網站為原則,刪除商會張貼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民國107年修法前民國107年修法後
公告主軸登載於公報及新聞紙公告於法院網站(原則)
登報原則登載新聞紙法院認為必要時才命登載
商會張貼無公報新聞紙時併貼商會已刪除
債權人取得資訊難度較易(日常接觸新聞紙)較難(需主動上網查詢)

民國107年修法前

公告主軸
登載於公報及新聞紙
登報
原則登載新聞紙
商會張貼
無公報新聞紙時併貼商會
債權人取得資訊難度
較易(日常接觸新聞紙)

民國107年修法後

公告主軸
公告於法院網站(原則)
登報
法院認為必要時才命登載
商會張貼
已刪除
債權人取得資訊難度
較難(需主動上網查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破産法 第10条(公告等)
中國企业破产法 第14条(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送达與公告)
德國InsO § 9(Öffentliche Bekanntmachung,網路集中公告)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R.621-8(publication au BODACC)
美國Fed. R. Bankr. P. 2002(notice to credito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40621 制定)

前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及新聞紙;如該法院管轄區域內無公報、新聞紙者,應併黏貼於商會或其他相當之處所。

(1070522 修正)

前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立法理由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目前各法院均設有網站,刪除後段黏貼於商會或其他相當之處所等文字。   三、原條文後段「並登載於公報及」文字修正為「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0240621 制定)

前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及新聞紙;如該法院管轄區域內無公報、新聞紙者,應併黏貼於商會或其他相當之處所。

(1070522 修正)

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目前各法院均設有網站,刪除後段黏貼於商會或其他相當之處所等文字。   三、原條文後段「並登載於公報及」文字修正為「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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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3 條規定:「前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