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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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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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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4 條
(債務人管理財產之限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
和解
程序進行中,
債務人
繼續其業務。但應受監督人及監督
輔助人
之監督。
與
債務人
業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監督人及監督
輔助人
得加以檢查。
債務人
對於監督人及監督
輔助人
關於其業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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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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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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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商會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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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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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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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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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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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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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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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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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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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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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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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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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第14條規定,在破產和解程序進行中,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自己的業務,但必須接受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的監督。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有權檢查與債務人業務有關的所有帳簿、文件和財產。債務人有義務回答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有關其業務的問題。 例如,如果某個公司因經營不善而陷入破產,但仍希望繼續經營,可以進行破產和解程序。在這個過程中,公司必須接受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的監督,並允許他們檢查公司的帳簿、文件和財產。如果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有關公司業務的問題,公司必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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