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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4 條(債務人管理財產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和解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繼續其業務。但應受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之監督。
  2. 與債務人業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得加以檢查。
  3. 債務人對於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關於其業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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