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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4 條(債務人管理財產之限制)

  1. 1.和解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繼續其業務。但應受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之監督。
  2. 2.與債務人業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得加以檢查。
  3. 3.債務人對於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關於其業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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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4 條規定,和解程序中債務人可繼續營業,但須受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檢查簿冊、文件、財產,並對業務詢問負答覆義務。

Q · 公司聲請和解後還能繼續營業嗎?

依破產法第 14 條,和解程序進行中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業務,公司不必關門。但代價是失去完全掌控: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有權檢查與業務有關的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債務人對其業務詢問負有答覆義務。換句話說,營運照舊、決策仍在債務人手上,但每個動作都在第三方監督之下,目的是同時保住企業生機與防止財產被搬移。

白話解讀

和解程序最違反直覺的地方:債務人不需要關門。公司可以繼續營業、接訂單、開發票、跑業務。但每個動作都在第三方眼睛底下。法律給債務人一條「邊治療邊運作」的活路,但代價是失去對營運的完全掌控。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有權檢查公司所有簿冊、文件、財產,老闆對他們的問題有「答覆義務」。換句話說,這段時間公司像被裝了透明的玻璃罩,對內還是你在做決定,對外有人盯著看。這個設計同時保護兩件事:員工不會立刻失業、供應商還能收到貨、消費者的服務不中斷;債權人也能確認沒有財產在程序進行中被偷偷搬走。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4 條規範和解程序進行中的「債務人繼續業務」原則:債務人不必停業,可持續經營,但須受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之監督;監督人對與業務有關的簿冊、文件、財產有檢查權,債務人對其業務詢問負答覆義務。此條建立「以監督換生存」的核心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聲請和解後員工會被裁員嗎?

和解目的是讓公司繼續運作,員工原則上不會立即被資遣,資遣仍須走勞動法正常程序。

Q2監督輔助人能命令公司怎麼經營嗎?

不能下營運指令,但有檢查權與向法院報告權,實質影響和解能否成功。

Q3和解程序中公司繼續營業要受什麼限制?

業務照常但須受監督,簿冊文件財產隨時可被檢查,對業務詢問須據實答覆。

Q4債務人拒絕回答監督人問題會怎樣?

違反答覆義務,可能被認定不配合,影響法院與債權人會議對和解誠意的判斷。

Q5和解和破產清算差在哪?

和解讓公司活著還債(繼續營業受監督),清算是停業變賣財產分配給債權人。

Q6員工發現公司異常轉帳該找誰?

可向監督輔助人反映,他有法定檢查權與報告權,比私下打聽有效。

Q7監督期間有多長?

從法院許可和解起至和解認可或駁回止,一般 3 至 12 個月,視個案複雜度。

Q8和解期間勞健保、退休金要繼續提繳嗎?

公司持續營運的法律義務不變,中斷提繳屬可舉發的違法行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和解程序(破產法 §14)破產清算
公司營運繼續營業,債務人保有經營權停業,進入清算程序變賣財產
監督方式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檢查、不下營運指令破產管理人接管財產處分
員工原則繼續任職、薪資照發多面臨資遣,依清算進度結算
債權人受償依和解條件分期清償,可能受償率較高依清算所得按比例分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再生法(監督委員による監督・DIP 型手続)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회생절차상 관리인·감독)
🇨🇳 中國企业破产法(和解程序·债务人继续营业与管理人监督)
🇩🇪 德國InsO §§ 270 ff.(Eigenverwaltung mit Sachwalter-Aufsich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procédure de sauvegarde(art. L. 620-1 et s. – gestion par le débiteur sous surveillance de l'administrateur judiciaire)
🇺🇸 美國11 U.S.C. §§ 1107–1108(debtor in possession operating the business under U.S. Trustee over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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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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