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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4 條(債務人管理財產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和解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繼續其業務。但應受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之監督。
  2. 債務人業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得加以檢查。
  3. 債務人對於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關於其業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破產法第14條規定,在破產和解程序進行中,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自己的業務,但必須接受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的監督。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有權檢查與債務人業務有關的所有帳簿、文件和財產。債務人有義務回答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有關其業務的問題。 例如,如果某個公司因經營不善而陷入破產,但仍希望繼續經營,可以進行破產和解程序。在這個過程中,公司必須接受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的監督,並允許他們檢查公司的帳簿、文件和財產。如果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有關公司業務的問題,公司必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