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3 條(破產法之人的效力)
本法關於和解之債務人或破產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三、其他法人之董事或與董事地位相等之人。 四、債務人或破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或清算人。 五、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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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3 條將破產人應負義務與處罰,擴張適用至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經理人、清算人及遺產破產時之繼承人。
Q · 公司倒了,掛名董事或繼承人會被拉進破產責任嗎?
依破產法第 3 條,破產人或和解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應負的協助清查、誠實申報、不得隱匿資產、不得偏頗清償等義務,連同違反義務的刑事處罰,一併適用於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執行業務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其他法人董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清算人,以及遺產受破產宣告時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換言之,破產的雖然是公司或遺產,但責任圈會圈住周圍實際決策與繼承的一群人。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公司董事、有限公司股東、其他法人的負責人,這條法律默默把你拉進了一個你可能沒意識到的責任圈。破產法上對「債務人」應負的義務和處罰,全部複製貼上適用到你身上。意思是:公司被宣告破產,你不能說「公司是公司、我是我」就置身事外。你要協助清查財產、不能藏匿資產、不能偏袒特定債權人、不能提出虛假申報,違反了會有刑事責任(本法第 152 條以下的詐欺破產、過怠破產罪)。第 5 款更狠:被繼承人死後遺產被宣告破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也適用同樣的義務。你以為繼承遺產就只是分錢,原來如果遺產不夠還債走破產程序,你還要負起破產法上的義務。多數小公司董事和繼承人完全不知道這條的存在。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3 條為破產法上義務與處罰主體之擴張規定,將原本針對破產人或和解債務人的協助清查、誠實申報、不得隱匿及不得偏頗清償等義務,連同違反義務之刑事處罰,一併適用於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其他法人之董事或地位相等之人、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清算人,以及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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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掛名董事,公司倒了我真的會有事嗎?▾
破產法第 3 條不區分『實質』與『掛名』董事,登記為董事就適用。實務上『掛名』不是免責事由,但若能證明完全沒有參與經營、沒領薪、沒簽署文件、不知財務狀況,可減輕甚至免責。最大的風險不是民事賠償,而是刑事的詐欺破產或背信,一旦進入刑事程序,舉證不知情的成本遠超過想像。
Q2我繼承遺產發現負債超過資產,限定繼承後還要管嗎?▾
要管。限定繼承讓個人財產不必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但只解決民事賠償範圍。若遺產被宣告破產,第 5 款把繼承人納入破產法義務圈:仍須協助列出完整遺產清冊、不得隱匿、不得偏袒某債權人,違反一樣有刑責。限定繼承加上主動聲請對遺產宣告破產,是處理資不抵債遺產最乾淨的方式。
Q3破產法第 3 條是什麼?▾
破產人在破產程序中的義務與違反處罰,擴張適用到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經理人、清算人及遺產破產之繼承人。
Q4破產人應負的義務有哪些?▾
主要是協助清查財產、誠實申報、不得隱匿資產、不得於宣告前後偏袒特定債權人清償。
Q5什麼是執行業務股東?▾
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中實際執行公司業務、掌控公司財產的股東,第 1 款明文納入義務主體。
Q6遺產破產是什麼意思?▾
被繼承人遺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該遺產為破產宣告的程序,此時繼承人也適用破產法義務。
Q7公司破產董事要怎麼配合?▾
立即提供帳冊與財產清冊、誠實申報財務狀況、不得隱匿或偏頗清償,全程配合破產管理人。
Q8掛名董事怎麼證明自己不知情?▾
蒐集未領薪、未簽署任何文件、未出席會議、不參與決策的證據,但舉證難度高。
Q9繼承人遇到遺產資不抵債怎麼處理?▾
限定繼承同時主動聲請對遺產宣告破產,誠實履行清冊與申報義務,是最乾淨的處理方式。
Q10違反義務的刑責追訴時效怎麼算?▾
詐欺破產罪法定刑對應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 80 條計算;隱匿財產之撤銷權自破產管理人知悉時起算 1 年。
Q11掛名董事 vs 實質董事責任差在哪?▾
本條不區分二者,登記董事即適用;差別只在掛名者若能舉證完全不知情、未參與,可能減免,實質董事幾無空間。
Q12破產法義務 vs 公司法忠實義務差在哪?▾
公司法第 23 條是平時對公司的忠實與注意義務;破產法第 3 條是破產程序啟動後對債權人全體的協助與誠實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次 | 適用對象 | 義務基礎 |
|---|---|---|
| 第 1 款 | 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股東 | 實際執行業務、掌控公司財產 |
| 第 2 款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公司負責人地位(公司法第 8 條) |
| 第 3 款 | 其他法人董事或地位相等之人 | 法人實際決策者 |
| 第 4 款 | 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清算人 | 經手公司財務與清算之人 |
| 第 5 款 | 遺產破產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 遺產財產之管理與處分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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