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3 條(破產法之人的效力)
本法關於和解之債務人或破產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三、其他法人之董事或與董事地位相等之人。 四、債務人或破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或清算人。 五、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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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3 條將破產人應負義務與處罰,擴張適用至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經理人、清算人及遺產破產時之繼承人。
Q · 公司倒了,掛名董事或繼承人會被拉進破產責任嗎?
依破產法第 3 條,破產人或和解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應負的協助清查、誠實申報、不得隱匿資產、不得偏頗清償等義務,連同違反義務的刑事處罰,一併適用於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執行業務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其他法人董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清算人,以及遺產受破產宣告時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換言之,破產的雖然是公司或遺產,但責任圈會圈住周圍實際決策與繼承的一群人。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公司董事、有限公司股東、其他法人的負責人,這條法律默默把你拉進了一個你可能沒意識到的責任圈。破產法上對「債務人」應負的義務和處罰,全部複製貼上適用到你身上。意思是:公司被宣告破產,你不能說「公司是公司、我是我」就置身事外。你要協助清查財產、不能藏匿資產、不能偏袒特定債權人、不能提出虛假申報,違反了會有刑事責任(本法第 152 條以下的詐欺破產、過怠破產罪)。第 5 款更狠:被繼承人死後遺產被宣告破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也適用同樣的義務。你以為繼承遺產就只是分錢,原來如果遺產不夠還債走破產程序,你還要負起破產法上的義務。多數小公司董事和繼承人完全不知道這條的存在。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3 條為破產法上義務與處罰主體之擴張規定,將原本針對破產人或和解債務人的協助清查、誠實申報、不得隱匿及不得偏頗清償等義務,連同違反義務之刑事處罰,一併適用於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其他法人之董事或地位相等之人、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清算人,以及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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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3 條是什麼?▾
破產人在破產程序中的義務與違反處罰,擴張適用到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經理人、清算人及遺產破產之繼承人。
Q2掛名董事公司破產要負責嗎?▾
要。本條不分實質或掛名,登記為董事即適用破產法上的協助與誠實義務,違反可能成立詐欺破產罪。
Q3限定繼承後遺產破產還要管嗎?▾
要。限定繼承只限縮民事賠償範圍,第 5 款仍把繼承人納入破產法義務圈,協助與誠實申報義務不變。
Q4哪些人會被破產法第 3 條納入?▾
執行業務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其他法人董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清算人、遺產破產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Q5違反破產法第 3 條義務會怎樣?▾
可能成立詐欺破產罪(第 154 條)或過怠破產罪(第 153 條),有刑事責任。
Q6經理人、清算人也適用嗎?▾
適用。第 4 款明文把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清算人納入義務與處罰主體。
Q7破產法第 3 條和公司有限責任衝突嗎?▾
不衝突。有限責任是民事賠償範圍概念,本條規範的是破產程序上的協助義務與刑事責任,兩者層次不同。
Q8遺產管理人適用破產法第 3 條嗎?▾
適用。第 5 款把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並列為義務主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次 | 適用對象 | 義務基礎 |
|---|---|---|
| 第 1 款 | 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股東 | 實際執行業務、掌控公司財產 |
| 第 2 款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公司負責人地位(公司法第 8 條) |
| 第 3 款 | 其他法人董事或地位相等之人 | 法人實際決策者 |
| 第 4 款 | 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清算人 | 經手公司財務與清算之人 |
| 第 5 款 | 遺產破產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 遺產財產之管理與處分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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