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3 條(破產法之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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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關於和解之債務人或破產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三、其他法人之董事或與董事地位相等之人。 四、債務人或破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或清算人。 五、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3 條將破產人應負義務與處罰,擴張適用至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經理人、清算人及遺產破產時之繼承人。
Q · 公司倒了,掛名董事或繼承人會被拉進破產責任嗎?
會。第 3 條把董事、股東、繼承人都拉進破產義務圈
依破產法第 3 條,破產人或和解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應負的協助清查、誠實申報、不得隱匿資產、不得偏頗清償等義務,連同違反義務的刑事處罰,一併適用於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執行業務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其他法人董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清算人,以及遺產受破產宣告時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換言之,破產的雖然是公司或遺產,但責任圈會圈住周圍實際決策與繼承的一群人。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公司董事、有限公司股東、其他法人的負責人,這條法律默默把你拉進了一個你可能沒意識到的責任圈。破產法上對「債務人」應負的義務和處罰,全部複製貼上適用到你身上。意思是:公司被宣告破產,你不能說「公司是公司、我是我」就置身事外。你要協助清查財產、不能藏匿資產、不能偏袒特定債權人、不能提出虛假申報,違反了會有刑事責任(本法第 152 條以下的詐欺破產、過怠破產罪)。第 5 款更狠:被繼承人死後遺產被宣告破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也適用同樣的義務。你以為繼承遺產就只是分錢,原來如果遺產不夠還債走破產程序,你還要負起破產法上的義務。多數小公司董事和繼承人完全不知道這條的存在。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3 條為破產法上義務與處罰主體之擴張規定,將原本針對破產人或和解債務人的協助清查、誠實申報、不得隱匿及不得偏頗清償等義務,連同違反義務之刑事處罰,一併適用於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其他法人之董事或地位相等之人、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清算人,以及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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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掛名董事,公司倒了我真的會有事嗎?
破產法第 3 條不區分『實質』與『掛名』董事,登記為董事就適用。實務上『掛名』不是免責事由,但若能證明完全沒有參與經營、沒領薪、沒簽署文件、不知財務狀況,可減輕甚至免責。最大的風險不是民事賠償,而是刑事的詐欺破產或背信,一旦進入刑事程序,舉證不知情的成本遠超過想像。
Q2我繼承遺產發現負債超過資產,限定繼承後還要管嗎?
要管。限定繼承讓個人財產不必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但只解決民事賠償範圍。若遺產被宣告破產,第 5 款把繼承人納入破產法義務圈:仍須協助列出完整遺產清冊、不得隱匿、不得偏袒某債權人,違反一樣有刑責。限定繼承加上主動聲請對遺產宣告破產,是處理資不抵債遺產最乾淨的方式。
Q3破產法第 3 條是什麼?
破產人在破產程序中的義務與違反處罰,擴張適用到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經理人、清算人及遺產破產之繼承人。
Q4破產人應負的義務有哪些?
主要是協助清查財產、誠實申報、不得隱匿資產、不得於宣告前後偏袒特定債權人清償。
Q5什麼是執行業務股東?
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中實際執行公司業務、掌控公司財產的股東,第 1 款明文納入義務主體。
Q6遺產破產是什麼意思?
被繼承人遺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該遺產為破產宣告的程序,此時繼承人也適用破產法義務。
Q7公司破產董事要怎麼配合?
立即提供帳冊與財產清冊、誠實申報財務狀況、不得隱匿或偏頗清償,全程配合破產管理人。
Q8掛名董事怎麼證明自己不知情?
蒐集未領薪、未簽署任何文件、未出席會議、不參與決策的證據,但舉證難度高。
Q9繼承人遇到遺產資不抵債怎麼處理?
限定繼承同時主動聲請對遺產宣告破產,誠實履行清冊與申報義務,是最乾淨的處理方式。
Q10違反義務的刑責追訴時效怎麼算?
詐欺破產罪法定刑對應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 80 條計算;隱匿財產之撤銷權自破產管理人知悉時起算 1 年。
Q11掛名董事 vs 實質董事責任差在哪?
本條不區分二者,登記董事即適用;差別只在掛名者若能舉證完全不知情、未參與,可能減免,實質董事幾無空間。
Q12破產法義務 vs 公司法忠實義務差在哪?
公司法第 23 條是平時對公司的忠實與注意義務;破產法第 3 條是破產程序啟動後對債權人全體的協助與誠實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次 | 適用對象 | 義務基礎 |
|---|---|---|
| 第 1 款 | 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股東 | 實際執行業務、掌控公司財產 |
| 第 2 款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公司負責人地位(公司法第 8 條) |
| 第 3 款 | 其他法人董事或地位相等之人 | 法人實際決策者 |
| 第 4 款 | 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清算人 | 經手公司財務與清算之人 |
| 第 5 款 | 遺產破產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 遺產財產之管理與處分地位 |
適用對象
- 第 1 款
- 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股東
- 第 2 款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第 3 款
- 其他法人董事或地位相等之人
- 第 4 款
- 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清算人
- 第 5 款
- 遺產破產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義務基礎
- 第 1 款
- 實際執行業務、掌控公司財產
- 第 2 款
- 公司負責人地位(公司法第 8 條)
- 第 3 款
- 法人實際決策者
- 第 4 款
- 經手公司財務與清算之人
- 第 5 款
- 遺產財產之管理與處分地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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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240621 制定)
本法關於和解之債務人或破產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三、股份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 四、其他法人之董事或與董事地位相等之人。 五、債務人或破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或清算人。 六、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0691121 修正)
本法關於和解之債務人或破產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三、其他法人之董事或與董事地位相等之人。 四、債務人或破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或清算人。 五、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立法理由六十九年五月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已無股份兩合公司之規定。為配合該法之修正,爰將本條第三款所列「股份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刪除,並將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依次修正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 和解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清算人名詞
- 宣告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民法 第 27 條條文
- 民法 第 35 條條文
- 民法 第 553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86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98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13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8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0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4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20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24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31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63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69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70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71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7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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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法 第 88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89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22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34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51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52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53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54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55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56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59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8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25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29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7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8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45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79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123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127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192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202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15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22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68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96 條條文
- 海商法 第 18 條條文
本法關於和解之債務人或破產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三、股份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 四、其他法人之董事或與董事地位相等之人。 五、債務人或破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或清算人。 六、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六十九年五月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已無股份兩合公司之規定。為配合該法之修正,爰將本條第三款所列「股份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刪除,並將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依次修正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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