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破產法 第 3 條(破產法之人的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關於和解債務人或破產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三、其他法人之董事或與董事地位相等之人。 四、債務人或破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或清算人。 五、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破產法第三條規定,當債務人或破產人進行和解時,以下幾種人也必須遵守相關法規,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處罰: 1. 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的股東。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3. 其他法人的董事或與董事地位相等的人。 4. 債務人或破產人的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或清算人。 5. 遺產受破產宣告時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公司破產了,並且進行了和解,那麼該公司的董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或清算人等人員也必須遵守相關法規,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