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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破產法 第 3 條(破產法之人的效力)

本法關於和解債務人或破產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三、其他法人之董事或與董事地位相等之人。 四、債務人或破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或清算人。 五、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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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3 條將破產人應負義務與處罰,擴張適用至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經理人、清算人及遺產破產時之繼承人。

Q · 公司倒了,掛名董事或繼承人會被拉進破產責任嗎?

依破產法第 3 條,破產人或和解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應負的協助清查、誠實申報、不得隱匿資產、不得偏頗清償等義務,連同違反義務的刑事處罰,一併適用於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執行業務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其他法人董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清算人,以及遺產受破產宣告時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換言之,破產的雖然是公司或遺產,但責任圈會圈住周圍實際決策與繼承的一群人。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公司董事、有限公司股東、其他法人的負責人,這條法律默默把你拉進了一個你可能沒意識到的責任圈。破產法上對「債務人」應負的義務和處罰,全部複製貼上適用到你身上。意思是:公司被宣告破產,你不能說「公司是公司、我是我」就置身事外。你要協助清查財產、不能藏匿資產、不能偏袒特定債權人、不能提出虛假申報,違反了會有刑事責任(本法第 152 條以下的詐欺破產、過怠破產罪)。第 5 款更狠:被繼承人死後遺產被宣告破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也適用同樣的義務。你以為繼承遺產就只是分錢,原來如果遺產不夠還債走破產程序,你還要負起破產法上的義務。多數小公司董事和繼承人完全不知道這條的存在。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3 條為破產法上義務與處罰主體之擴張規定,將原本針對破產人或和解債務人的協助清查、誠實申報、不得隱匿及不得偏頗清償等義務,連同違反義務之刑事處罰,一併適用於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其他法人之董事或地位相等之人、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清算人,以及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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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掛名董事,公司倒了我真的會有事嗎?

破產法第 3 條不區分『實質』與『掛名』董事,登記為董事就適用。實務上『掛名』不是免責事由,但若能證明完全沒有參與經營、沒領薪、沒簽署文件、不知財務狀況,可減輕甚至免責。最大的風險不是民事賠償,而是刑事的詐欺破產或背信,一旦進入刑事程序,舉證不知情的成本遠超過想像。

Q2我繼承遺產發現負債超過資產,限定繼承後還要管嗎?

要管。限定繼承讓個人財產不必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但只解決民事賠償範圍。若遺產被宣告破產,第 5 款把繼承人納入破產法義務圈:仍須協助列出完整遺產清冊、不得隱匿、不得偏袒某債權人,違反一樣有刑責。限定繼承加上主動聲請對遺產宣告破產,是處理資不抵債遺產最乾淨的方式。

Q3破產法第 3 條是什麼?

破產人在破產程序中的義務與違反處罰,擴張適用到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經理人、清算人及遺產破產之繼承人。

Q4破產人應負的義務有哪些?

主要是協助清查財產、誠實申報、不得隱匿資產、不得於宣告前後偏袒特定債權人清償。

Q5什麼是執行業務股東?

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中實際執行公司業務、掌控公司財產的股東,第 1 款明文納入義務主體。

Q6遺產破產是什麼意思?

被繼承人遺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該遺產為破產宣告的程序,此時繼承人也適用破產法義務。

Q7公司破產董事要怎麼配合?

立即提供帳冊與財產清冊、誠實申報財務狀況、不得隱匿或偏頗清償,全程配合破產管理人。

Q8掛名董事怎麼證明自己不知情?

蒐集未領薪、未簽署任何文件、未出席會議、不參與決策的證據,但舉證難度高。

Q9繼承人遇到遺產資不抵債怎麼處理?

限定繼承同時主動聲請對遺產宣告破產,誠實履行清冊與申報義務,是最乾淨的處理方式。

Q10違反義務的刑責追訴時效怎麼算?

詐欺破產罪法定刑對應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 80 條計算;隱匿財產之撤銷權自破產管理人知悉時起算 1 年。

Q11掛名董事 vs 實質董事責任差在哪?

本條不區分二者,登記董事即適用;差別只在掛名者若能舉證完全不知情、未參與,可能減免,實質董事幾無空間。

Q12破產法義務 vs 公司法忠實義務差在哪?

公司法第 23 條是平時對公司的忠實與注意義務;破產法第 3 條是破產程序啟動後對債權人全體的協助與誠實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次適用對象義務基礎
第 1 款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股東實際執行業務、掌控公司財產
第 2 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公司負責人地位(公司法第 8 條)
第 3 款其他法人董事或地位相等之人法人實際決策者
第 4 款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清算人經手公司財務與清算之人
第 5 款遺產破產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遺產財產之管理與處分地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破産法第40条(破産者等の説明義務 — 法人の理事・取締役等にも準用)
🇨🇳 中國企业破产法第15条(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 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等)
🇩🇪 德國InsO § 101(Auskunfts- und Mitwirkungspflichten der Organmitglie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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