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5 條(法人之破產及其聲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 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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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enghuei
12 days ago
專業證照
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anny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過失責任: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烏)
cc0927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賠償責任為輕過失責任
lawcat112
3 years ago
司法特考
公司法211
samliao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董事賠償責任須董事知悉法人之財產已不足清償債務,且董事之不作為擴大債權人之損失,該董事始具賠償責任。
janice880813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第二項的賠償責任為輕過失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