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5 條(法人之破產及其聲請)

  1. 1.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2. 2.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5 條規定法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立即向法院聲請破產;怠於聲請致債權人受損,有過失董事須負賠償責任,二人以上連帶負責。

Q · 掛名當董事,法人欠錢還不出來會怎樣?

依民法第 35 條,當法人財產不能清償債務,董事有義務立即向法院聲請破產,不是「可以」而是「應即」。若董事怠於聲請,導致法人的債權人因此受損害,有過失的董事必須對債權人負賠償責任;董事有二人以上時,全體連帶負責,債權人可挑最有資力的一人請求全額。

白話解讀

你是某個協會、基金會或社團法人的董事,覺得這只是個掛名頭銜?這條會讓你重新想想。當法人的錢不夠還債的時候,董事不是「可以」而是「必須」馬上去法院聲請破產。注意,不是等到債主上門、不是等到帳戶見底、不是等到律師函堆滿桌子才動。是「不能清償」的事實一出現,你就有義務行動。你沒動?債權人因此多虧了一毛錢,你個人要掏腰包賠。董事有好幾個人?全部連帶賠償,債權人挑最有錢的那個人要全額,那個人自己再去跟其他董事分攤。這就是「連帶責任」的殘酷之處:不是平分帳單,是任何一個人都可能被要求買整桌的單。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5 條為法人總則中課予董事的破產聲請義務規範:法人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負有立即向法院聲請破產的作為義務;違反此義務而致債權人受損害者,有過失之董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董事多數時並負連帶責任,藉此防止資不抵債的法人繼續運作擴大債權人損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朋友叫我掛名當基金會董事,有什麼風險?

風險是民法第 35 條的個人連帶賠償責任。法人負債還不了的部分,債權人可以直接跟你個人要,「我只是掛名」在法院幾乎不是有效辯護。若真的推不掉,至少要求章程載明你的職權範圍並每季取得財務報表,留下盡監督義務的書面紀錄,萬一出事有減輕責任空間。

Q2法人欠錢但還有資產在運作,算不算『不能清償』?

要看到期債務能不能按時付清,不是看帳上總數。帳上有五百萬但下週要付八百萬,已是不能清償;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總額(淨值為負)也構成。實務上法院看整體財務狀況,短期周轉不靈未必認定,但結構性入不敷出時,拖延只會加重個人責任。

Q3董事有好幾個人,連帶責任怎麼分?

對外債權人可任選一董事請求全額,不必按比例;對內付款董事再依民法第 280 條向其他董事求償應分擔部分。連帶責任最殘酷處在於債權人會挑最有資力的董事下手,該人先被全額求償,再自己去跟可能已無資力的其他董事要分攤。

Q4民法 35 條是什麼?

規範法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的破產聲請義務,及怠於聲請的個人連帶賠償責任。

Q5什麼叫法人「不能清償」?

到期債務無法按時清償,或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總額(淨值為負)即構成,不是看帳上有多少錢。

Q6掛名董事在法律上是什麼意思?

登記為董事但不實際參與經營者,本條義務仍依登記身分課予,不問是否實際經營。

Q7董事聲請破產的義務是什麼性質?

是法定作為義務,「應即」聲請,無寬限期,違反並致債權人受損即生賠償責任。

Q8債權人怎麼依民法 35 條告董事?

調閱董事名單→蒐集不能清償證據→寄存證信函引用本條→董事不動即提連帶損害賠償之訴,可併聲請假扣押。

Q9董事怎麼降低個人賠償風險?

確認仍為登記董事→法人確已資不抵債時立即聲請破產履行義務,並保留盡職證據。

Q10對董事求償的金額怎麼算?

以債權人因董事「怠於聲請」而多受的損害為範圍,非法人全部債務,須證明因果關係。

Q11怎麼證明董事有過失?

舉證董事已知或可得而知法人不能清償卻未聲請,如財報、退票紀錄、催收往來。

Q12民法 35 vs 公司法 211 哪個適用?

民法 35 適用一般社團/財團法人,公司法 211 針對公司虧損及聲請重整/破產,依法人類型擇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旧)民法第70条(法人の破産申立義務)→ 現・一般社団法人及び一般財団法人に関する法律
🇰🇷 韓國민법 제79조(법인의 파산신청 의무)
🇨🇳 中國无直接对应(民法典未设董事破产申请强制义务;可参企业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申请)
🇩🇪 德國BGB § 42 Abs. 2(Vereinsvorstand: Insolvenzantragspflicht und Schadensersatzhaftung),allg. InsO § 15a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31-4(déclaration de cessation des paiements)+ L651-2(responsabilité pour insuffisance d'actif)
🇺🇸 美國無直接成文對應;經理人於 zone of insolvency 對債權人之受託義務(Delaware: Credit Lyonnais v. Path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