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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5 條(法人之破產及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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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2. 2.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5 條規定法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立即向法院聲請破產;怠於聲請致債權人受損,有過失董事須負賠償責任,二人以上連帶負責。

Q · 掛名當董事,法人欠錢還不出來會怎樣?

法人不能清償時董事須聲請破產,怠於聲請致債權人受損要個人連帶賠償

依民法第 35 條,當法人財產不能清償債務,董事有義務立即向法院聲請破產,不是「可以」而是「應即」。若董事怠於聲請,導致法人的債權人因此受損害,有過失的董事必須對債權人負賠償責任;董事有二人以上時,全體連帶負責,債權人可挑最有資力的一人請求全額。

深度解讀

你是某個協會、基金會或社團法人的董事,覺得這只是個掛名頭銜?這條會讓你重新想想。當法人的錢不夠還債的時候,董事不是「可以」而是「必須」馬上去法院聲請破產。注意,不是等到債主上門、不是等到帳戶見底、不是等到律師函堆滿桌子才動。是「不能清償」的事實一出現,你就有義務行動。你沒動?債權人因此多虧了一毛錢,你個人要掏腰包賠。董事有好幾個人?全部連帶賠償,債權人挑最有錢的那個人要全額,那個人自己再去跟其他董事分攤。這就是「連帶責任」的殘酷之處:不是平分帳單,是任何一個人都可能被要求買整桌的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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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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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5 條規定:「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