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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443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因「2006 年宜蘭童玩節」收入不足,為清償現有債務及維持正常運作籌辦「2007 年宜蘭童玩節」申請動用留本基金案

主旨

關於宜蘭縣政府經管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辦理「2006 年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收入不足,為清償現有債務及維持該會正常運作以籌辦「2007 年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申請動用留本基金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處 95 年 11 月 15 日處孝二字第 0950006781 號書函。

二、按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第 13條規定:「本會利用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辦理下列業務:一、舉辦文教活動。二、發行或獎勵出版學術刊物。三、…」宜蘭縣政府主管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以下簡稱監督準則)第19 條:「文化法人應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第 1 項)…」第 20 條:「文化法人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本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三、購置文化法人自用之不動產。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第 1 項)文化法人依前項第 3款、第 4 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第 3 條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第 2 項)…」是以,本件如欲動支所謂「留本基金」清償現有債務、維持該會正常運作及籌辦「2007 年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核與該會章程與上開監督準則之明文規定有違,自有不宜。

三、又民法第 32 條規定:「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33 條:「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得處以 5,000 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第 35 條:「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 2 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第 62 條:「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第 63 條:「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本件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之財務狀況,如已出現負債,主管機關應依上開規定主動界入瞭解並檢查之,並本於職權審酌實際狀況有無向法院聲請為其他處置之必要,以達維持財團法人之存續目的。

正本

行政院主計處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500443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6 日發布,要旨:因「2006 年宜蘭童玩節」收入不足,為清償現有債務及維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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