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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7 條(社團決議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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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7 條規定,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計算基礎為全體社員而非出席社員。

Q · 社團要解散,需要多少人同意?

全體社員三分之二同意,不是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

依民法第 57 條,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關鍵在分母是「全體社員」而非「出席社員」:未出席、聯絡不上的社員,等同投下反對票。章程得提高門檻(例如四分之三),但不得低於三分之二。決議成立後仍須依民法第 40 條進入清算程序,並辦理法人登記之廢止。

深度解讀

你和一群人一起成立了一個協會、學會、或社團法人。有一天,大多數人覺得這個組織沒必要存在了。你們需要多少人同意才能把它關掉?答案是全體社員的三分之二。不是「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是「全體社員」的三分之二。這個門檻比一般決議高得多(一般決議通常只要出席過半數同意),因為解散等於把一個法律上的「人」殺掉,所有跟這個組織簽過約、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人都會受影響。而且注意那兩個字:「隨時」。不需要等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不需要等到虧損累累,只要社員們覺得夠了,湊到三分之二的票,這個組織今天就可以開始走清算程序。這是社團自治的最終權力,也是最重的一顆按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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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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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7 條規定:「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