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7 條(社團決議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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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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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7 條規定,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計算基礎為全體社員而非出席社員。
Q · 社團要解散,需要多少人同意?
全體社員三分之二同意,不是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
依民法第 57 條,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關鍵在分母是「全體社員」而非「出席社員」:未出席、聯絡不上的社員,等同投下反對票。章程得提高門檻(例如四分之三),但不得低於三分之二。決議成立後仍須依民法第 40 條進入清算程序,並辦理法人登記之廢止。
深度解讀
你和一群人一起成立了一個協會、學會、或社團法人。有一天,大多數人覺得這個組織沒必要存在了。你們需要多少人同意才能把它關掉?答案是全體社員的三分之二。不是「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是「全體社員」的三分之二。這個門檻比一般決議高得多(一般決議通常只要出席過半數同意),因為解散等於把一個法律上的「人」殺掉,所有跟這個組織簽過約、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人都會受影響。而且注意那兩個字:「隨時」。不需要等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不需要等到虧損累累,只要社員們覺得夠了,湊到三分之二的票,這個組織今天就可以開始走清算程序。這是社團自治的最終權力,也是最重的一顆按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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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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