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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6 條(總會之無效及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2.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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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Exc「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II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本條在公司法亦有適用 🔵朱德芳師: 民法56 1要求「當場表示異議」📌不見得合理,蓋例如「利害衝突未迴避表決」時,一般股東難以當場察覺,此時建議解釋為公司法191決議「📌內容」瑕疵(例如未事前給充分資訊,股東權侵害),而非單純公司法189「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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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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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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