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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119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社團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曾經出席總會而對於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固不得請求法院撤銷決議,但未出席或出席而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均得依法請求法院撤銷之

全文內容

依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項規定之文義及立法理由以觀,社團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曾經出席總會而對於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固不得請求法院撤銷決議,但未出席或出席而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均得依法請求法院撤銷之 (參照「民法總則、民法總則施行法修正條文暨說明」第三十二、三十三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律字第 0119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1 月 21 日發布,要旨:社團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曾經出席總會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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